1、1第一章 绪论1、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资格的确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范围、市场主体相互关系的处理、市场经济秩序调控、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况。4、支配权:某一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进行法律允许与规定范围内的支配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5、形成权:某一权利主体,仅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允许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某一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而
2、不需要征得对方主体的同意。如债权中的撤销权、代位权,代理中的追认权等。6、期待权:引起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的一部分有效发生,其他部分尚未发生,则当事人可以期待在全部法律事实发生后,依法取得权利。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债权等。7、请求权:依据已有之法律确认的权利,要求他人(往往是法律关系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8、抗辩权: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要求拒绝与为拒绝行为辩护的权利。如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9、法律行为: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2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行为。
3、1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法人依法成立,是能够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11、代理:代理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1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1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立的代理。在经济活动中指定代理不如委托代理适用范围广泛,但也存在一定地位,如企业法人清算人的确立,即存在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的情况。14、法定代理:法
4、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法律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多出现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中。在经济活动中,法定代理也同样发挥作用,如在劳动合同争议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15、再代理: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16、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3成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5、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7、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历史上是特定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18、共有: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所有物的所有权、19、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二章 公司法1、公司:公司是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
6、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股份:(1)股份是指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股份是指股东的地位和权益;(3)股份是指股票,是一种抽象的价值份额。6、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47、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8、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
7、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9、个人独资公司: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0、破产:当债务人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也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以结束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是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而免除债务人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即为破产。第三章 合同法1、合同: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和商法的基本原
8、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诚实信用地陈述情况,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义务。如双方协商订立一项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应为对方技术保密,即使合同协商不成,当事人也同样应诚实信用地额、为对方保密。3、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必须依一定方式进行,合同方为有效,如书面形式或法律规5定必须办理登记、签证、公证或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4、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必须依一定方式进行,合同方为有效,如书面形式或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签证、公证或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即法律无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的合同。5、诺成合
9、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诺言,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6、要物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合同约定的实物或实施约定的行为。要物合同又称为实践合同。7、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既有权利,又承担义务。8、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存在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合同。9.、主合同:主合同是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合同。10、从合同:从合同是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11、预约:预约时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约定。12、本合同:本合同是当事人出于对预约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13、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
10、上专门规定名称的合同。反之为无名合同。14、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上专门规定名称的合同。反之是无名合同。15、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6、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款,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61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8、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发生与否取决于条件的成立与否的合同。条件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体发生时间不能确定的合法的条件。与此相反,虽然作为客观的存在,但不能作为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如已成就条件
11、、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违法条件等。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19、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必备要件或法律禁止情形的合同。20、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即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被担保方不能履行行为合同时,由担保人履行或者赔偿。2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项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2、质押:质押是指由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作为质押物的财产,将该财产作
12、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项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23、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项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7以在合同中规定不得置留的物。24、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订立合同时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5、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对等履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在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26、后履行抗辩权: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
13、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如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供货验收后付款,但在验收中发现标的有瑕疵,收货方在对方没有修理前拒绝付款。27、先履行抗辩权:当出现下列法定事由时,应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8、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9、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14、人的行为的权利。30、合同解除:合同在依法成立以后,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或双方合意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31、抵消:双方互负债务的,通过以债权充抵债物,使债务归之消灭的行为。32、提存: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方法,在法定情况下,合同义务人将合同标的向公证机关提取保存,即视为合同义务履行。自合同义务人将标的物或8折价款交提存机关后,债务关系消灭。33、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 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特定人以特定知识产权为内容,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在授权区域和时间内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2、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
15、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3、发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4、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5、外观设计: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6、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
16、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1、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是竞争者运用正当的竞争手段,进行竞争活动,符合经济规律、市场秩序和法律规定的竞争。正当的竞争必然是合法的竞争。2、合法竞争:合法竞争,是市场竞争主体所运用的竞争手段、实施的竞争行为符合9法律规定。3、合理竞争:合理竞争,是指竞争是公平的、适度的、符合经济规律的。4、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5、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
17、六章 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2、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从事产品生产或产品销售时,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其必须遵守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4、产品质量抽查: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
18、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2、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10害的权利,即保障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知悉权(知悉真情):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19、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4、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够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5、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6、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7、知识获得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之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