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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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臧传杰,内容简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重点政策解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1.个人转让收藏品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转让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可比照国税发200738号文件规定,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个人转让受赠取得的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受赠环节符合财税200978号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受赠环节按照财税200978号规定,对受赠人征收了“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赠与环节的计税依据以及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依据大地税函2009165号规定,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

3、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上市公司。,4.个人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续费收入应按其适用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5.个人股票期权所得计税,“规定月份数”确定问题,财税200535号计税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以在该员工在授予期权的企业入职日起至行权日止确定,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4、算。,6.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减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减资或撤资,投资者按照减资或撤资占清算所得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个人投资者从企业(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撤资或减资,没有取得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7.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征税问题,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应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

5、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多业适用应税所得率的问题,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不同行业经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不同行业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适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新办企业适用当期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4号),重点政策解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自主创

6、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征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20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规定 适用所得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形式 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式 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非货币

7、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规定税款计算 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征管规定 扣除项目确定问题原值: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原值合理税费:投资过程中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

8、实现。取得现金优先缴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征管规定纳税人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被投资企业法律责任 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情况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 期限: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 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以不动产投资的:不动产

9、所在地地税机关 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规定分期缴纳规定 个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

10、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期缴纳规定报送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身份证明 投资协议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申报 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

11、 8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 号)差别化征税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规定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扣缴规定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

12、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系统挂牌企业派发股息红利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问题,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差别化征税政策 持股

13、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范围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 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 2015 116 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企

14、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期缴税政策规定 自 2016 年 l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款计算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

15、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6、备案管理 期限:由企业于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资料: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期缴税政策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

1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攀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款计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8、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5 3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参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规定月份数 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 股权奖励 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 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管理 期限: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报送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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