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升本复习资料 part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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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 2 复习1.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做规定的物权。2.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3.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2)公信原则,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4.区分原则,在法律上

2、将一个物质商品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交易合同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为债权行为;而当事人按交易合同的要求接着实施的,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形式,以物权变动合意为内容的行为则为物权行为。3. 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4.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以物为客体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5. 物权的效力:1. 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得为一定的支配行为的法力。2. 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

3、妨碍其物权行使的法力。3. 优先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权 3.优先购买权4.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落何人之手,除法律由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权的法律效力。6.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7. 他物权按其设立目的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8.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9. 地上权是指使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并对其营造的建筑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权利。10. 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长期或永久性耕作放牧的权利。11.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的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

4、用的权利。12. 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是指非给予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2.继受取得,是指给予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3. 物权的消灭:1.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2.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14.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与社会公示的外部表现形式。15.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2.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16. 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登记记载 2.动产:占有17.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8. 原始取得

5、: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19. 原始取得的分类:1.劳动生产 2.没收及其它国家强制方式 3.收益,即收取孳息 4 添附 5.无主财产归国所有20.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21.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民事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22. 继受取得的方式:1.买卖 2.赠与 3.继承与遗赠 4.互易23. 所有权的消灭:又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使原有所有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些法律事实有:1.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2.

6、所有权的转让 3.所有权的抛弃.4.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5.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终止24. 所有权的种类:1.根据所有权主体类型进行分类:(1)国家所有权(2)集体组织所有权(3)社会团体所有权(4)公民个人所有权2.根据所有权客体是否为动产进行分类:(1)动产所有权(2)不动产所有权25.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或者说是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26. 共有关系的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多数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冰箱,彩电)3.在内容方面

7、,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7.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28.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9. 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 为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30. 传统用益物权的种类:1.地上权 2.地役权 3.永佃权 4.典权31. 地上权,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依培植竹木、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

8、之权利32. 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享用使用,收益的他物权33. 基地使用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它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34. 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营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有机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35.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6.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是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37. 担

9、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8.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39. 抵押权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不转移占有(不转移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 。3.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40. 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抵押权可以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定)(2)

10、抵押物41. 抵押的效力:(1)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1)转让抵押物2)对同一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权3.抵押人对抵押物出租权4.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2)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抵押物的保全2.孳息收取权3.优先受偿权4.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严格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及程序实现抵押权,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而损害抵押人和其它人的权利。42.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在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从而满足债权。43. 抵押物折价、拍卖按下列顺序清偿

11、:1.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 主债权的利息3. 主债权44. 质押权也称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有其占有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45. 质押权和抵押权相比有不同的特征:1. 从标的物看,质物为动产和权利。作为抵押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2. 质权成立须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转移占有。3. 公示方式不同。质权为转移占有(即交付) ,抵押权为登记。4. 权利内容有所不同。质押转移占有,可收取孳息,同时负有保管义务,抵押无46.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

12、产,并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47. 留置权的特征:1.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2.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3. 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48.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 债权人根据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 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有关。3.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方可留置动产。4. 经一定期限的催告后,方可实现留置权。49. 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50. 构成占有的条件:1. 对物的支配是现实的,构成现实的占有关系,即非过去支配过,也非

13、将来可能支配。2. 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确定的,对物的支配明确,肯定,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3. 对物的支配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观表现,为外人所认识。51. 占有的分类:1.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2.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占有有无占有权有怀疑,则为恶意占有。3.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4.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52.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不法转让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53. 善意

14、取得的条件:1. 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非所有权人或无转让权人。2. 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3. 转移占有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4.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54.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55. 取得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公开,持续的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某种他物权达到法定时间,占有人即取得该物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56.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1. 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为取得权利的客体。2. 须有占有人自主,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和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3. 占有之

15、始,须为善意并无过失。4. 占有人的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57. 取得时效的效力: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用益权人取得用益物的用益物权。58.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及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59.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 2.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60.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61. 债权的特征:1) 债权为请求权和受领权。2) 债权为相对权3)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4) 债权具有平等性5) 债权无排他性62.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 从权利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物权反映的是物的归属与利

16、用关系,债权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因而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物权保护静的财产安全,债权保护动的财产安全。2. 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只能依合法行为发生,而且原则上当事人不得设立法律规定外的物权:债权则可由当事人自由设立。3. 从主体上看,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4.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5. 从权利的实现方式上说,物权得由权利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而实现,不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而债权得实现须借助债务人的履行行为。6. 从权利的效力上来说,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并有物上请求权;债权无排他性,也无优先性,对债权的保护也只能使用债的保护方式。6

17、3. 我国债的发生依据:1.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更变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3. 不当得利。4. 无因管理。5. 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64. 依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可将债分为下列六类:(1)实物之债(2)货币之债(3)利息之债(4)劳务之债(5)智能成果之债(6)赔偿损害之债65. 依债的标的能否选择为标准可将债分为下列三类:(1)选择之债(2)简单之债(3)任意之债66. 依债的给付方法为标准可将债分为两类:(1)一时之债(2)持续之债67. 依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将债分为:(1)自然之债(2)法定之债6

18、8. 依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可将债分为:(1)单一之债(2)多数人之债69. 依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内部的关系:(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70. 依多数人之债的给付可否分割:(1)可分之债(2)不可分之债71. 按份之债是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按各自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72.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73. 债的履行:又称给付,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实现。74. 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债的当事人在履行债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1) 诚实信用原则2)

19、 适当履行原则3) 协作履行原则75.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履行主体没有按照实施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76. 债的不履行主要有以下几类:(1)给付不能(2)给付拒绝(3)不完全给付(4)给付延迟77.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一种手段。78.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不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79.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80.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

20、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改行为的权利。81. 危害债权的行为分类:1)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2) 无偿转让财产3)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82.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 客观要件。债务人有危害债务的行为2) 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是否要有恶意的问题。83.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位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84. 担保的方式,也就是担保的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1.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2. 无的担保,是指直接以

21、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85.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86. 保证有以下含义:1. 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 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3. 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87. 保证的特征:1. 从属性2. 独立性3. 无偿性4. 补偿性5. 单务性88.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务人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89.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他方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90. 定金的效力:1.证约效力

22、 2.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3.定金罚则。91.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者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债权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92. 不能转让的债权有以下三种情况: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 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93.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或者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94.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95. 债的消灭原因:1. 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2. 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债的给付不能3. 基

23、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债的免除4.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96.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97.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98. 抵销的条件:1. 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3. 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 须双发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99.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100. 免除:即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101.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

24、灭的事实。102.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3. 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3. 合同是一种一再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104. 合同的分类: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 主合同与从合同7. 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105. 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06.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07.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 要约是特定当事人所为

25、的意思表示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3.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108. 要约的撤回:1. 撤回邀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2. 撤回邀约的通知约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09.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10.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1. 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111.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112. 承诺的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

26、约人作出。2.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3. 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4.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113.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114. 合同成立的时间:1. 诺成合同,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顾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2. 实践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3. 要式合同,其履行完毕发法定或约定手续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4. 对于交叉要约成立的合同,以后一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115.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给对方

27、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116.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违反了合同的前义务。2. 损失的客观存在。3.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由因果关系。4. 行为人有过错,这种过错表现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117.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的过程。118. 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119.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成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给

28、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120.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 须为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价给付。2. 双方当事人互付的债务必须是有效而且已届清偿期。3.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履行债务4. 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121.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规定须先为履行,在对方当事人难以作出对待履行以前有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122.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 适用于双务合同中,且双方约定债务的履行不在同一时间2. 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满履行期限3.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9、的情形。123. 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124. 合同解除的方式(1)协议解除(2)行使解除权的解除125.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 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26. 合同解除的效力:1. 终止履行2. 恢复原状3. 赔偿损失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2

30、7.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28. 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2. 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3.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4.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129.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30. 违约责任的形式:1. 支付违约金2. 损害赔偿3. 继续履行4. 其它补救措施131.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

31、务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量的货币。132.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133.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 须一方受益2. 须他方利益受损3. 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 受益与受损均无合法依据134.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135.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他人事务2.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3.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136.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137. 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1. 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违反了民法中

32、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不法行为。2. 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因主观过错而实施的行为。3. 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的行为。4. 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38. 侵权行为的分类:1.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 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3. 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4. 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139.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 违法行为与客观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 行为人主观上过错140.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141.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具体情形;1. 依法执行职务2. 正当防卫3. 紧急避险4. 自助行为5. 受害人同意6. 不可抗力7. 意外事件8. 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142. 侵权责任方式:1. 停止侵害2. 消除危险3. 排除妨碍4. 返还原物5. 恢复原状6.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7. 赔礼道歉8. 赔偿损失143. 特殊侵权责任:1. 职务侵权的责任2. 产品瑕疵侵权责任3.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4.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5.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6. 建筑物侵权责任7. 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8.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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