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银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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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银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2015年12月,为支持实体经济、助推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税银互动”工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人,包括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小型、微型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内容 1.低税率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税优惠 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3、)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内容 综上: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内容 3.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现

5、行政策内容 4.指标定义 财税201534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方式 1.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2015年1月至9月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

6、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不超过30万元的,仍可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不超过30万元的,仍可享受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方式 1.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2015年1月至9月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

7、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可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方式 1.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2015年10月以后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

8、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方式 2.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a.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b.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

9、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方式 2.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599

10、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企业所得税,实例 1.问:A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并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请问:假设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2015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如何计算?

11、 答:A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A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A公司2015年全年应纳税额=22.520%+7.520%50%=5.25(万元) A公司享受的减免税额=3025%-5.25=2.25(万元),政策依据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12、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营业税,营业税,现行政策内容 1.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

13、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财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综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季度营业额9万元以下(含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政策适用范围 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可享受本项政策。营业税纳税人,包括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均可

14、享受本项政策。,营业税,其他注意的内容 1.实行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汇总纳税总机构本身可单独享受本项政策,其所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一律不享受本项政策;若各分支机构需要享受本项政策,应先申请取消汇总纳税方式。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和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

15、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印花税,现行政策内容 1.财税2011105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税201478号: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适用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印花税,为支持实体经济、助推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税银互动”工作。,什么是“税银互动”?,“银税互动”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相关商业银行通过协商,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各相关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款缴纳情况,向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以贷促税,用“纳税信用”换取银行“信用贷款”,合作银行及产品,目前,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大连农商银行均已推出“税银互动”服务产品,对按时足额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更多银行的相关产品将会陆续推出。,建设银行-税易贷,兴业银行-税银通,工商银行-银税互动贷,招商银行-诚信纳税贷,大连农商银行-税信贷,更多银行产品敬请期待,电子平台简介,税银联动平台: 为提升“税银互动”服务企业的质效,实现税银双方信息共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互联网+”领域的探索和创新,引进了第三方电子平台。通过电子平台,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向银行提供征信企业信用评价等涉税信息,企业可以实现贷款业务流程线上操作,方便快捷。,平台信息:东方微银-e易贷 税银联动服务平台网址:www.1dai-联系电话:400-788-6060,涉税信息查询,税银联动服务平台,注册/登陆电子平台,选择金融产品并申请贷款,企业融资流程,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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