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 、保民生、保 稳定”的工作大局,现 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 ”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 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
2、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 ”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 调解、司法调解、行政 调解有机 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 协商、疏导等 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
3、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 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进 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 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 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目标任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
4、 结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引导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 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镇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
5、势,建立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序良俗,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 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
6、调解结果。三、组织机构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在 XX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 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 XX 镇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村(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建立人民调解小组。四、工作职责(一)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职责: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中收集到的和矛盾纠纷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分流调处;组织好较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研究案件;及时向党委、
7、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公安派出所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和 110 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法庭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做好简单的可调案件的调处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四)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小组职责: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及 时上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五、工作机制(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1、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时
8、,凡属可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至驻所人民调解联络员工作室处理。2、联合调处制度。 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参与。(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制度。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通过政府法制办移交的;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交办的。2、分流与行政调解移交制度。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 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逐级交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协调有关部门调处。3、
9、限期调处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1、分类调解制度。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诉前告知调解制度。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3、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4、
10、调后审理执行制度。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1、受理纠纷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 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2、分类办理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3、案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4、优先审执制度。 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5、息诉罢访
11、制度。 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六、考核奖惩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认 真落实半月排查、月例会、季通报、半年 讲评和年终考核奖评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