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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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广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广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应执行办法。二、入学(三)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即普通高中一年级、普通高中二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四)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统一考试,并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五)未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录取或未按本办法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

2、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凡擅自招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考生个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被录取后,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录取学校要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七)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有关证明,到校请假并获批准。不请假的,视为旷课,按本办法第五部分“考勤”有关规定执行。(八)各校要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擅自接收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避免重复建立学籍。经核实有擅自接收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的,将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九)学校应按国家规定为取得

3、学籍的学生建立普通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逐学期和逐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导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高一学段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十)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申请表、休学证明、肄业证书、毕业证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学籍异动(十一)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申请转学。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原则上高一上学期、毕业年级、学生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且在寒暑假期间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

4、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十二)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 54 人。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出班额接收转学生,接收转学生后学生总数不能超过原招生计划的 6%。(十三)办理市内转学、复学、跳级、留级,由学生监护人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后,不再使用纸质转学申请表,统一使用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系统进行网上审核。(十四)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转学程序如下:1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经转出学校及转出地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同意。2经转入学校组织测试并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同意。3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送市教育局审核备

5、案,市教育局同意后转学手续完成。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根据学生所在年级,还须提供相应材料。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外省市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学籍档案)。普通高中二年级学生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如转出地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可不提供)。(十五)境外学生转入我市,必须提供下列证明:1学生本人原有学历证明;2、学生本人在我市居留证明或暂住证明;3、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4、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回乡证,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十六)学生在学在籍期间,因病或

6、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间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三个月内可复学的,一般安排到原年级;三个月后复学的,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就学。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以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不收取学杂费。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其他学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休学期满,不按

7、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十七)学生因出国探亲、留学等原因,可申请出国。申请出国的学生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护照、签证,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保留一年学籍,如学生在一年期内回国继续学业的,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就读。(十八)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报市教育行政同意后,可与同一届学生发放肄业证书。(十九)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每学期一次按学校、年级制订学校学生异动报表,加具学籍管理专用章后于本学期末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并盖章

8、,然后交回学校存档,作为学生学籍异动的依据。四、留级跳级(二十)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且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两科以上为 E 等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二十一)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二十二)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

9、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但不能免考。 五、考勤(二十三)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二十四)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至少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二十五)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

10、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二十六)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二十七)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六、毕业与考试(二十八)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各项统一考试,不准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借考,各项考试成绩统计、分析纳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进行。(二十九)对应届生的各项考试成绩的统计和评价,以市教育

11、局基础教育处的学籍数据为唯一依据。(三十)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德育考核合格以上,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 116 分,总学分达到 144 分以上者,经学校认定,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加盖公章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证章。(三十一)修习必修学分达不到 116 分、总学分达不到 144 分、学习年限未达三年者(不含跳级学生),均不发给毕业证书,仅发给肄业证书。七、奖励与处罚(三十二)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

12、和奖励。 (三十三)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三十四)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十五)奖励或处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县(区)教育部门审批。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三十六)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八、附则(三十七)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开始实施。(三十八)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十九)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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