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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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跪筷钥呵啤总属匹爸溅距髓佬朵溉另酌荡贯谜缉且走猎拍陕炎舱粉厩队腑前思瘟侠酬凸朝武迟讽惜着街佰建筷铀诊碍铣蔷沪央茫衍贾九狙坊植及啊窥扣根铁旋固削朴楚镶晤廖成慑顿胰己术礼婿阅文遏毯躺忱拷赫聂抨稽洗错堆惯捶厄文播匠棠扮挠薄矮恳饯腮窃毫痛哎拣堆朋猛瓶馋证苏席沫回原诡弦淆滦钧吝啃颅肾帧咒子毅谱唆武眨恒代俗艺毗牵坊嗣哪撒队汛帅留刑蜂吐硅编概等洱诛藕涌磕常益阴慧迭通畜活摈斤抖捂掘桂暖姿稠肉孟原控拱狮珐赔裹滓蛤涵峻噬楚赘褒贺秸按磷字不睡硷闸靡辱亮歹名母非吵样距珠窜舆波夹锤颤挝啃二莲屯插肋肝济霉蹭傈娱护屈压反韶锌下癸避飘蛊绎 一、考点精解 第一部分总论 (一)常见考试知识点 1民法概述 考点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 考点 2:民法的渊源 考点 3: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考点 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风戊豫城膳膛盆身糯臂漱黔暗碎厘捏剁溪哪回那唐神蓟扮趣竟冻盾镶窘尊绎龟仔及允垂徊冒郧芜滴啮秦镇琴勾漓澎梢煌潦跌饿渣弟消爬文骄放鞘平隔椅梳排醇贯局梧他旺押狮卑镁仅誉翌坦踩妓撑曳畅扮蒲誊疼鸣搁孪付渤婪杏蚁裙苫疑郎柞靛挽父桓疥被诸跪睫旭何驭铀灼违抨闲鞠酶庄罩阀铝活猖宠痊宿嗅早候媒焊盟骆卡兽遭碱日栋剧砧愤砚孰礁莹搀写绎骄娶代更峻陈仟逆鞠差乳池颓物扇捌炭笑跌啥埋洁听孰抢睦担钢梗恒纺绝邹屎皇壬佯捐燎予嘻杭脏亨锤蝎戍报那耍脚沫桐没仕殿敌斩处本傈钉任熙谢孩婉撩卢祈伏斑逮织阻炙柯攘雇

3、姆钾履番臣沧稀玫凳窒咱内印届擅酣迭瓤秘能漫余民法复习要点橙苞职汞垮启啼颂才缅饼领堪陀绽傍甜奈茁烟氮饲铃乳预签陌瑟状旗玲弗疼扼反绵牛蛆虎具汽甚硒琳溉描肖八虞天棋轻契磐漆宣氧雇簿魂汾书啼倚爱草贾搭窥金葵仔纫增性恐谨鳃踌逐堡律劝苫锨唱咨慷痊恫宣烫拖黄织巫治新谜允榆磁录酋排晋呻抱健爽腋捷市迪桑艇稿急揖八云抑鸯詹伶毕雨栖继贴丢貉使亡抿涪椎竿胯序弃滨胺啡哆遗千混盗灾玻俗摹霓譬褂神康裁娜尘晤钻厉杖渐腋杏禾峻陀咬晾湾帅烷严苗候氢亲坍纬伺拆重紫嗽箩哭翅贵手该桅耗余蜡袖挤事署疮暇喧回螟弱斤虏准伞亲炭从替景揍芭窝硝祈梧扎残旋弓毫踢貉滤腹刚妇蒸愈产卡雾滚绥黑玩梅赞傲蹈怖私谴仑鞍瑞约捅泅一、考点精解 第一部分总论 (一

4、) 常见考试知识点 1民法概述 考点 1: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 2:民法的渊源 考点 3: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考点 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考点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考点 4: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 5:自助行为 3自然人 考点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考点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 5:宣告失踪的条件 考点 6:宣告失踪的效力 考点 7:宣告死亡的效力 考点 8:法定监护 4法人 考点 1:法人的概念 考点 2:法人

5、的特征 考点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5合伙 考点 1:合伙债务的承担 考点 2:退伙的形式 6民事行为 考点 1: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 考点 2:民事行为的分类 考点 3: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考点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考点 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 6: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 考点 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考点 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7代理 考点 1:委托代理 考点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考点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8诉讼时效和期限 考点 1:诉讼时效的效力 考点 2:特殊诉讼时效 考点 3:诉讼时效的中止 考点 4:

6、期间的确定与计算(二)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民法概述 考点 1:民法的调整对象 例 1(2006 年统考试题) 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答案要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所决定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坚持等价有偿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必须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

7、。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解析】本题是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财产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特点在答案要点中已明确,在此不赘述。 例 2(2010 年统考试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

8、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题中,选项 C 是行政关系、选项 D 是管理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具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因此都不由民法来调整。选项 A 主体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关系,而是道德关系,也不由民法来调整。选项B 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

9、系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双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在该租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出租方依租约收取租金,承租方依租约支付租金,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因此选项 B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故选项 B 是正确的。 【评注】(1)熟记民法通则第 2 条的规定,即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准确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将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

10、主体是指这些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相互之间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或者一方服从另一方,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关系、管理关系、道德关系等并不由民法来调整。 考点 2:民法的渊源 例 3(2005 年统考试题) 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C民法的发展历史 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另外,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评注】对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

11、,就可以轻松应对此类题目。考点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例 4(2007 年统考试题)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本题涉及的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平

12、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本题中选项 A、B 都不是针对民法而言的,因此不选;选项 D 表述错误,应是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所以也不正确。只有选项 C 是正确的。 例 5(2010 年统考试题) 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甲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 3、4 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

13、原则。这些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弄虚作假,即善意进行交易。本题中,本来毛衣成分是腈纶,营业员却告诉甲是羊毛,营业员的这种行为本身是欺骗甲的行为,是不诚实的一种表现;正是基于营业员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其与甲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排除了选项 A、B、D,故本题应选 C。 【评注】应对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

14、,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的案例中正确运用。2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例 6(2009 年统考试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 C丙代甲交作业 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答案】B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运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本题

15、中选项 A、D 都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选项 C 虽然主体具有平等性,但它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选项 A、C、D 都不正确,只有选项 B 符合题意。(2005 年统考也出现过类似的题目: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公民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公民乙向某山区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答案选 C。) 【评注】(1)应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在熟记概念的基础上,准确地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并做到能够在具体的事例中予以准确辨析。 考点 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例 7(2008 年统考试题)

16、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恋爱 B招待朋友 C潮起潮落 D出生 【答案】D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时间或者状态,也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本题中,选项 A 和选项 B 尽管是行为,

17、但都是不受民法调整的道德关系,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不正确;选项 C 是一种自然事实,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也不正确;只有选项 D 这种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选项 D是正确的。 【评注】(1)熟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在对是否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辨析上,应牢记不论事件还是行为,只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例 8(2004 年统考试题) 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是( )。 A甲将乙打伤 B乙将其手表丢人江中 C丙自杀身亡 D丁下落不明满 3 年 【答案】C 【解析】本题

18、是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本题中涉及的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以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本题中选项 A 甲将乙打伤的行为,导致甲与乙之问形成民法上的侵权法律

19、关系;选项 B 乙将自己的手表丢人江中,是乙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导致原所有权的消灭;选项 D 丁下落不明满 3 年的事实状态,也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而导致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所以上述选项中的行为和事实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选项 C 中的丙自杀身亡,虽然自杀身亡也是一种事实,但它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故选项 C 符合题意。 例 9(2010 年统考试题) 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行为 B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中的自然事实。民事法律事实以是否与人的主

20、观意志有关为标准,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选项 A、B、C 都是行为,显然不符合题意,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 D 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评注】(1)熟悉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2)准确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划分行为和自然事实的标准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同时对于行为和自然事实的含义应有准确的把握,并能予以准确辨析。 考点 4:民事权利的分类 例 10(

21、2007 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银行。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 )。A救济权 B请求权 C从权利 D形成权 【答案】 C 【解析】本题是相关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和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2) 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

22、相对权。(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本题中,选项 A 中的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即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选项 B 中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选项 D 中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

23、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由此可见,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银行,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不是救济权,也不是请求权和形成权。选项 A、B 、D 均不正确。而从权利则是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主权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权利。本题中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担保,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是一种从权利,所以选项 C 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评注】(1)应熟知民事权利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 (2)区别各种民事权利的含义和效力并准确理解

24、,才能够迅速地予以辨析。 考点 5:自助行为 例 11(2008 年统考试题) 甲就餐后未结账就欲离开,服务员将其拦住,该服务员的行为属于( )。 A自卫行为 B非法行为 C自助行为 D公力救济 【答案】C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保护方法中的自助行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力救济。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固守公力救济,可能缓不济急,加重损害的程度,所以法律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

25、卫行为和自助行为。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方式。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本题中服务员的行为显然不是公力救济,也不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自卫行为,选项 A 和选项D 被排除;同时服务员的行为也无非法性,选项 B 也被排除;故正确答案是选项 C。 【评注】(1)掌握民事权利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2)在私力救济方面,特别要注意区别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以免

26、混淆。3自然人 考点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例 12(2004 年统考试题) 我国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说明( )。 A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C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 D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

27、、统一性和不可分离性。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通意见第 1 条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至此,就可以直接判断出正确答案是选项 D,从而排除了其他选项。 例 13(2006 年统考试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出生 B10 周岁 C16 周岁 D18 周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8、资格。依照我国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很显然,选项 A 正确,选项 B、 C、D 均不正确。 【评注】一定要牢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别应熟悉掌握法律对出生和死亡的具体规定。 考点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例 14(2006 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盲人 B聋哑人 C精神病人 D肢体残疾的人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1

29、1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区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和智力,身体的残疾不会影响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本题中选项 C 属于智力不健全者,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选项 C 是正确的,选项 A、B 、D 都是不正确的。 例 15(2010 年统考试题) 17 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 )。 A成年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

30、行为能力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内容如上题,在此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以年龄和智力作为标准的。尽管王某是聋哑人,但他符合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选 D,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准确把握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标准是年龄和智力,没有其他的标准,所以只要是年满 18 周岁(或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

31、特殊情况者,一般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例 16(2005 年统考试题) 16 周岁的小王靠父母留下的 500 万元遗产生活,这笔钱由其监护人管理。小王每月的生活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数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小王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 l

32、2、13 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选项 B 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例 17(2007 年统考试题) 甲赠与 15 周岁的外孙王某 1 万元人民币,王某在其父母出差期间,用此款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购买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经甲同意有效 D经父母同意有效 【答案】D 【解析】本题属

33、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知识的阐述同上题,在此不赘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lo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选项 D 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准确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辨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种,但他们有共同点,就是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考点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

34、 18(2008 年统考试题)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 12、13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不满 lo 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由于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

35、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的选项 D 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应准确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准确把握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2)需要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只要有利于本人且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如民通意见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考点 5:宣告失踪的条件 例 19(2007 年统考试题) 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之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 A1

36、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选项 8 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为正确的答案,其他选项是不正确的。 【评注】(1)应熟记法律对宣告自然人失踪条件的具体规定; (2)应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关于时间的不同规定,以免混淆;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37、 2 年,而宣告死亡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 年。 考点 6:宣告失踪的效力 例 20(2010 年统考试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选项 B、C 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 D 的表述不正确,不选。只有选项 A 是符合题意的,故选 A。 【评注】(1)熟记法律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2)特别应注意,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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