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 1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 66号)以及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 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省水利 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7月 日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 169
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以及 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 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扎 实有效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产权 有归属,管理有 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争取到2017年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省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二、改革范围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泵站、小型水闸、堤防、塘坝、灌溉渠、排涝沟、机电井、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三、改革内容(一)确定工程权属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流转。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 则 ,其投资 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堤防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
4、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二)明确管护主体按照“谁使用、 谁管理 ”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 权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管护主体要承担管护责任,筹集管理经费,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使用权已流转给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工程,由生产经营主体负责管护运行。使用权未流转的工程,要通过乡镇水利站、村级水管员、农民用水者协会、政
5、府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三)创新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等多种管护方式。引导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用水者协会、水利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从事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四)落实管护经费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1、按照“谁 受益,谁负 担” 的原则,使用 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管护经费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同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探索创新“以
6、水养水 ”机制。强化“水商品”意识,拓宽市场化筹措管护经费的渠道。充分开发利用工程的水土资源,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工程,鼓励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搞活经营权,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财政补助和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其中供水工程可收取水费,供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3、市、县级政府要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 66号文件)、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
7、部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 2号、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政2012 54号文件),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4、财政安排的管护经费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用于市场化管护主体的奖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奖补机制和办法。四、改革步骤(一)全面宣传发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政策、目标和要求,增强干群投身改革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改革的浓厚氛围。(二)认真调查摸底各地要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现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规模、使用年
8、限、完好状况以及建设投资结构、债权债务关系等基本情况,同时广泛征求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三)制定改革方案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既要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又要符合本地实际便于操作。具体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四)工程确权登记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工程所有权界定,并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要建立统一的小型水利工程登记档案,登记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设时间、主要功能、基本特性与参数、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模式、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有效期、权属变更情况等基本信息。工程
9、登记应依照申请、受理、审核、建立档案、颁发证书等顺序进行。所有权人及相关当事人申请登记,应根据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工程界址、规模等必要材料,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就登记事项进行查验、核实,必要时进行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如实登记有关事项,核发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能够证明工程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试行两证一书完成确权登记后,试行颁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并指导所有权
10、人与具体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工程管护责任、管护范围,规定所有权人与管护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制定水利工程日常管理运行制度。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格式,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六)总结评估验收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听取受益群众对改革的意见,对照前述改革内容、步骤和要求,全面总结分析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改革完成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进行整体评估验收,市级进行复核,省级抽验。五、强化组织保障(一)统筹协调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等
11、工作,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与防汛抢险责任,依法维护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强化服务,制定配套支持措施,为实现小型水利工程良性管理运行创造有利条件。(二)开展分类试点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省里选择定远、怀远、广德等3县作为试点县,开展“ 权属登记” 及所有 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两证一书)发放试点工作。其余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试点县要求,每县选择12个乡镇开展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两证一书)发放试点工作,其它乡镇探索开展
12、使用权证和管护责任书(一证一书)发放试点工作。对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求必须按照改革方案落实管护组织和管护责任,各县(市、区)新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覆盖率要达到100%。要继续深入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创新试点工作,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抓若干试点组织建设,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灌溉方式、不同工程类型,总结推出一批典型示范管护模式,逐步推广。(三)总体时间安排试点县要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改革方案编制及审批、10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及登记评估、2015年3月底完成“权属登记”和 “两 证一 书”发放、2015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整体评估验收。各县(市、区)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附件:1、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样本)2、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样本)3、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