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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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马山县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 号 )、自治区脱贫攻坚增加贫 困户资产收益实施方案(桂政办发 20169 号)、 广西脱贫攻坚 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操作指南(桂开办发2016 65 号)和广西自治区 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财农2017 182 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规范有序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 略布局, 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为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激活农村各类资源要素潜能,创新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方式,开展“ 资产(资源)变股权、资金 2 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收益有分红”试点,探索建立贫困人口通过各种股权设立,参与股权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实现贫困户资产性收入较大幅度增长,使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为打赢脱贫

3、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要立足本地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不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二)产业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依托产业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选准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群众辐射带动强的产业,引导生产要素向贫困村聚集,带动贫困群众增收,提高精准脱贫成效。(三)加强引导,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要选好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要加强风险管控,防止系统性风险。(四) 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的原则。要建立公平合理

4、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建立协调顺畅、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集体与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确保资产收益扶贫规范运行。 3 第二章 资产范围第四条 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将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均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具体包括但不局限于设施农业、养殖、林业、光伏、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必须全部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集体;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应通过集体决策明确将大部分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户和贫因村集体,剩余部分

5、再量化给其他农户,贫困户享有优先收益权。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选择产业项目。(一)立足当地优势。各镇、村要依托本地区优势特色资源,统等考虑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发展预期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优势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紧紧依托产业推进资产收益扶贫,注重发挥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并有效防控风险,尤其是防控“飞地经济” 等跨区域发展非涉农产业模式可能引致的风险。(二)做好项目评估。项目立项前,县 委组织部会同县扶贫、农 4 林、财政等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或聘请有资质、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拟实施的产业项目进行

6、充分论证,全面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竟争优势、预期盈利和风险程序等。要在立足当前的基础上注重考察主体稳定性和持久性,并充分考虑贫因户的特征,将带动贫因户增收和发展作为实施项目的重要目标之一。第六条 选 好实施主体。(一)明确准入条件。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应是治理结构完整、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出台项目实施主体的准入门槛和具体要求,县委组织部、县农林局、扶贫办、财政局以及相关单位要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推介力度,可采用适度财政奖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实力雄厚、市场竟争力强、辐射带动

7、能力高的龙头企业,参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二)明确基本责任。实施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经营主体,对折股量化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同时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并优先保障村级集体特别是贫困户的收益。(三)明确筛选程序。由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村委会制定完善选择实施主体的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相关程序,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于 5 在贫困村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 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贫因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对不属于下达到村级实施的其他财政支农产业资金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按相

8、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第七条 认 定扶持对象。(一)瞄准精准贫困扶持对象。资产收益扶贫扶持对象要对准建档立卡贫团户和贫困村,在综合考虑项目容量的前提下,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的入股需求,优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依托项目发展产业。(二)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在将资产折股量化的过程中,着力提高政策的精准性,体现差异化的扶持政策,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不准“一刀切 ”和“平均主义”。要建立 贫困户通过自身能力脱贫的激励机制,防止“泛福利化” 。(三)开

9、展动态调整。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根据脱贫实际情况,对受益对象开展跟踪监测并进行动态调整。凡是稳定脱贫的农户,从实现稳定脱贫的次年起给予其 3 年巩固期优惠持股,期满后不再享受持股或收益权,原贫困户所享有的持权或收益权可调整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收归村集体持有管理, 6 主要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救助因灾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农户,以便于动态调整的顺利实行。动态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在折股量化方案、股权合同或协议中分别明文予以明确,并向贫团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第八条 确定 资产价值。(一)科学评估入股资产。县委组织部

10、会同县财政局、农林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资产类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确保资产的安全,公正地评估确保入股资产的价值和成本,对财政全额形式入股的,资产价值即为实际投入的资金度,以当期形成的实物资产入股的,资产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产的购置成本或投资总规模;以前年度形成的实物资产入股的应以资产当前的公允价值入股,而不能简单以资产账面价值入股,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进行准确评定资产价值。(二)注重形成物化资产。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实施主体应设置专门的资产清单或明细账,用于管理核算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

11、各项物化资产,在年末进行资产盘点并将盘点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将入股的财政支农资金作为企业流动资金,无法形成物化资产的,实施主体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成员大会做出说明,并提出今后具体的 7 资金使用计划,经股东大会或成员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三)谨慎防范高杠杆风险。对于将财政资金通过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放大 ”后再用于资产收益扶 贫的情况,如扶贫小额信货资金入股等,各部门要审慎研究高杠杆运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承担此类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是经营稳健的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资产负率在50%以下, 现金流为净值,在实施时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其生产经管状况

12、进行跟踪监控和风险预警,严格控制风险传递。第九条 实 施折股量化。(一)制定量化方案。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农林局、扶贫办和当地政府要结合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特点,指导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制定股权量化方案,方案应包括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过程、结果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后,需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的成员或代表同意,签字按手印后形成决议,根据决议计算出每个股东应持有的权数,形成股权分配方案,相关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和股权分配方案需在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所在地的乡镇和县主管部门备案。(二)签订股权合同和扶贫协议。利用财政支农资金实施的资产收益扶

13、贫项目,采用折股量化形式的相关各方必须签订股权合同(协议 )。实施主体将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股权 8 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股权分配台账,由实施主体与持股员签订合同(协议)并颁发记名股权证(一年一记),签订的合同(协议)至少应包括各方持股比例、权利和义务、收益分配、资产处置、退出机制、违约赔偿等重要内容,用固定收益方式扶贫的由实施主体与镇(或村)组织订立扶贫协议,包括项目名称、扶贫方式(扶贫资金占财政资金的固定比例与额度)扶持期限、权利和义务、收益分配、拨付期限、支付方式及账户,违约责任等内容。(三)加 强档案管理。实施主体要及时 收集整理折股量化资金、过程和后续经营管理活动的相

14、关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要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实施主体的成员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权变动等情况。第十条 收益分配。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应由参与项目的各方在相关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根据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效益、市场风险、持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共同协商确定,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收益分配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主要模式:1.按股金或投入资产的固定比例分红,按照投入的资本金金额或资产价值的固定比例计算应获得的分红,主要适用于受天气等自然因素影响大、市场波动频繁的农产品生产项目。 9 2.按产量的固定比

15、例分红,事先确定单位产量的分红标准,根据当年实现的产品产量计算分红,主要适用于一些产量比较稳定、市场需求量较大的种植养殖业项目。3.按经营收入或纯利润的固定比倒计算分红。按照实施主体当年取得的经营收入利润的固定比例计算分红,具体的分红比例既可等于相应的占股比倒,也可以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主适用于产业相对成熟、市场需求关系稳定、项目前景好、贫困参与度高的项且。4.按“保底收益二次分红” 的模式分红。首先按照股金或入股资产的固定比例进行分红(保底收益),此后若实施主体仍有盈余,受益农户继续以股东身份参与二次分红,二次分红可以采取按股分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产量分红等其他适当的分红方式。5.按“前期

16、保底 +后期变动”的模式分红。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和性质,在项目前期进行保底分红,在项目后期(一般是实现收入或盈利后) 按照产量、经管收入或纯利润的一定比例分红,主要是适用于投资周期长、实现收益慢的特殊项目。(二)制定收益分配机制应保障贫困户获得合理的回报及分红比例,须符合如下要求:1.各方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时,要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在项目持续期内获得稳定合理的回报,优先推广采取“ 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模式。 10 2.收益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分红固定比例和保底收益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必须报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17、并通过其他渠道或形式给予村集体及受益农户一定补偿,确保村集体及受益农户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一)合理确定项目持续时间。要围绕帮助贫困户获得持续稳定收入的基本目标,结合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持续时间,单个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实际分红时间,原则上要求必须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二)明确资产处置方式。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参与各方,要依据资产的类型、项目内容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项目结束后资产的处置方式,并在相关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规定。项目结束后,原则上要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交由村集体继续管理经营,不得交由个人管理或经营,经各方协商同意并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也可以由实施主体出资购买相关资产或股份,但不得在项目结束后无偿将资产转让给实施主体。(三)建立项目“熔断 ”机制。各部门可根据 项目实施主体的经营及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信誉及资产状况等,设置项目“熔断条件”, 即在 项 目实施主体达到一定条件 时 ,如:出现严重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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