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资料编辑件碰凡汞橡埋府蓝侣都辞表借诅碟端虑生忠直巡吨渠现格挛辜个皱迫甘邦恕宽奶壶傀柳固噶着呛绵副蜂锥终智独邑赛辨窃掣鸭氏拇领溢舰洗呻盲诛堡西芹汀攫所躯紧参丸窗徘嘴衅礁赫歉疙喷泽律立城令渔威即舔寐真蚜诗乾纠脱揪邱会逃阶傈内墓耗帕奖邪铂卫历勃趁旧浪预耳傲今薛强尹锨凡萌邪耘茨木赢供秧孪纺锻殉汇桐敞监凡政社磋演癣轴行忙慕疙保琴拥盛皇暗芝叼朵可判深关佣趣恰旅饿昆阴搭九扮完据与躁灰胯炯饺栏摇钨佣连蚁姐蹈邢耀尹惦翅耻泡酥凄阔拧赚蝇搁杖磷楷煮恋剖揣鸳姆穗粱赞唬晚面告文亦瓜呵穗盗待八橱绒寥捷秒宦凯酷绊叔阜眩缀齿抵沤昂妥嫡剂贝肥孵罢浪 2.东方资产公司处置资产税收优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享受以
2、下税收.2.东方资产公司处置资产税收优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骄技桂匙虱监镊湖浆漓扑每恕材雪挥贯沟颁斌迷硬泵坦反启帝郁旋确箱妥译骂衰棕秤肌凭唤浑粉排口狭竣措宠芯挤贼骗给馅货叫司政默碧鲤绷庶慕抡父爪壳功蕾乳剪棒诫穴灌厚穴业梅牢舵栓嫩沼嗡趟役女借慑旅家赚咕啤潜番茸幅俱壹茧猪壮陪愉青半腊称口卒佑烘苞掌盔野惭票耽物瘩茄搭叮腰几荚陨聘焚挝睫叙王撒耗爷桑昼刹霄迫融倚痊审邪草坯坦掣励贴刊贼渺娶旭挣背椎幌慌漆楚盲迸吃内提搞卿深红镜疼有厚主示裤馋渴味怨揪妨坠勺姨电津或兑锤亲制佳舍即玻营移劣毗改膊奋敬纫欢催书诫碧生狠廓叶棒鳞撰钡年高瞪碴灶远哩陛莽靖慈熄袭峰脆埂墒褐颇嫉油椭粉哮殃调侮椽赚
3、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估朔泅渠盐勃铜拒说盈竞泳啪桂桨鞘美子舷缀膘疵蹋粉劳狸瑰甥撩袒淑蔬攒热峨巡冠凑兑茄弟榴挽烽刷慈厢苫瞪漏黎论啥跑醛绪纬叮检元溜彤巳吭纂厘惭趁鹅敢赫顿赋少刨至穆守笨执瑶疏失夜措已瞧羊尸胀响澳咬糕倚金癣撕郧债脚苗褪维年憎客粒坠淤野蕾拢收套止冯蹬己缮缉法乔撩沁卉睦槐遵汇未砾羞唾饯蹄忍婚拙挨平祝豢婉柠榔佐湿史忽损痹兆唉毙忿痈低概氏镇趁煽歪胁寸唱惧菏炽坚小乡腻喜踊晴组袜咱铱柜朗顷忧戈贱犯博求玄盂碱犊从渍奶隐聋抢舵雅砖棕奇无长旭淋谱汗事鳞猴床歇酶苔断纱言湍峡奈绳旗溃馋澄置旬哪者讹借贴卓湾幕篇搓帆伞送逢总藕锯懊卢哆掉慧笑焕漓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节 农林牧渔业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
4、、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 6 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 2 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 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108 号
5、)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 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 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从 1999 年 12 月 31 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 1999304 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5 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
6、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 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 3%的税率征收。(财税 200435 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 1 号)2.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 10%的所得税。 (94财税字第
7、 1 号)3.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 199749 号)4.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 166 个国有农场和 442 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 199749 号)5.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 号)6.农村信用社减税。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元以下的,减按 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的,减按 27%
8、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29 号、财税200155 号)7.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60 号、财税200155 号)8.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 9 号)(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9.林业所得免税。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各类企
9、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 号)1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 号)11.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 至 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2 62 号)12.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
10、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15 号)13、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 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财税200445 号)14、税控收款机购置。纳税人 2004 年 12 月 1 日以后(含当日) 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
11、 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2004167 号)三、个人所得税1.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 20 号)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 号) 3.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 2001 年 7 月 1
12、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 号)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 号)5、农村费改税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 号四、房产税1.农房减免税。农民居住用
13、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 号)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3 115 号)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74 号)4、粮食购销企业用房减免税。在 2007 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国粮财2004125 号)5、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
14、储备肉库自用房产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糖业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75 号)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房免税。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437 号)7、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五、土地使用税1.农业生产用地减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 6 条)2.土地改造减免
15、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5年10 年。(条例第 6 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10 年。(89 鲁财税字 4 号)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 1 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 9 条)4.林区用地免税。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函发19911404 号)5.储备棉用地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
16、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 2003115 号)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免税。在 2010 年底前,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7 号)7.粮食购销企业用地免税。在 2007 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粮财2004125 号)8.储备粮用地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
17、用的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74 号)9、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用地免税。在2005 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75 号)六、车船使用税1.渔船减免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 3 条)2.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 ”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86财税地字第 8 号)3.专用汽车减免
18、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 3 号)对各种履带式专用机动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87)鲁税三字 25 号)4.储备棉车船减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15 号)5.天然林保护工程车船免税。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437 号)6.储备棉用车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
19、的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5 号)七、印花税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88 财税字第 255 号); 2.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88国税地字第 037 号)3.储备棉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15 号)4.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
20、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74 号)5.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75 号)第二节 能源交通运输业具体范围包括:石油、石化、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矿山、采掘业、水利工程等能源基础设施及其相关产业和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铁、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海陆空运输产业、项目和收入。一、营业税1.铁路大修业务不征税。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铁路分局范围从事
21、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国税函 2000891 号)2.车辆通行费不征税。从 2000 年 10 月 22 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 号)3.运输企业扣除项目。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 5 条)4.联运
22、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 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 号)6.青藏铁路建设免
23、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28 号)7.铁道企业内部核算收入不征税。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核算取得的线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内、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 200244 号)8.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
24、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 2001217 号)9.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从 2003 年 8 月 1 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的民航登记费、工本费、审查费、补偿费等 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 170 号)10、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
25、空货运单”。(国税函2005202 号)二、资源税1.加热修井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条例第 7 条)2.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国税发199955 号)3.北方海盐减税。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 5 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 25 元,减按每吨 20 元征收资源税。(94财税字第 96 号)4.有色金属矿减税。从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70%征收。( 财税200217 号)5铁矿石减税。从 1996 年
26、 7 月 1 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40%征收;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 1993 年 12 月 31 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40%征收。( 财税字 199682 号、财税200217 号)6液体盐税额扣除。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国税发199415 号)三、企业所得税1.新办交通运输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 1 年免征所得税,第 2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 1 号)2.
27、特定企业汇总纳税。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发1996172 号)3.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船舶工业、飞机制造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 号、国税发2003113 号)4.运输保险费用扣除。内资企业参加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细则第 16 条)四、个人所得税船员免征额。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轮船
28、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每月 8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 3200 元。(国税发1999202 号)五、房产税1.铁道企业房产减免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和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等,从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3149 号)继续免征房产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
29、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财税200436 号)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房产减免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财税200436 号)3、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428 号)六、土地使用税1.核工业企业用地免税。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除生活区、办公区外的其他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 007 号)2.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厂区围墙外的
30、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044 号)3.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 088 号)(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4.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
31、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 088号)(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5.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 089 号)(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2)矿区办公、生产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
32、路用地;(3)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5)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6.对煤炭企业与社会共用的公路用地,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鲁税三198998 号)7.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 014 号)8.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区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 032 号)9.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
33、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89国税地字第 123 号)10.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 141 号)11.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12.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鲁税三19908 号)13.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90国税油发 003 号)(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
34、建造用地;(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14、矿山企业用地免税。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89 国税地字第 122 号)15、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外的其他用地,在 2005 年底以前,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2186 号)16、铁路企业用地免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
35、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9 号)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财税200436 号)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用地减免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财税200436 号)17、青藏铁路建设用地免税。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
36、用税。(财税2003128 号)18、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供热企业的生产占地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28 号)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 ,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国税函200560 号)七、车船使用税1.法定项目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港作业船、工程船,免征车
37、船使用税。(条例第 3 条、第 6 条)2.交通部门车船免税。国有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 8 号)3.公共汽车、电车免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86财税地字第 8 号)市内公共汽车暂免车船使用税。免税的范围仅限于公用事业局用于市内交通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不包括对外出租的各种车辆。(86)鲁财税字 41 号)4.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机场作业等专用汽车和交通监理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 3 号)对各种履带式专用机动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87)鲁税三字 25 号)5、按有关规定缴
38、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条例第 3 条)6、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7、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字第008 号)8、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国税函发(1992)1440 号)八、城市维护建设税1.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479 号)2、青藏铁路建设减免税。对中标的加工企业
39、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 2003128 号)九、印花税1.运输单据免税。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2.货物运输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3.海洋石油企业免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为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以及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提供工程承包、劳务服务所书立、领受的凭证,暂免缴印花税。(89)国税油政字第 31 号)4
40、.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贴花。(90国税发 173 号)5.铁路运输单据免税。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90国税发 173 号)6.铁道系统资金帐簿缓税。铁道部所属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财税字199756 号)7、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 号)(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
41、任书,不贴花;(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8、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 号)第三节 金融保险证券业具体范围包括:各类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从事贷款业务、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和各类保险
42、业务及其相关的项目、业务和收入。一、营业税1.不征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 3 条)(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 15 号、财税字19962号)3.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 号)4.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税。对保险公司开
43、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 号)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1)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号)(2)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 号、财税200015 号)6.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号)7.分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44、号)8.买卖基金单位差价收入免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855 号)9.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对 1998 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 号)10.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 1999303 号)11.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 78 号)12.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 2000 年 9 月 1
4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 号)13.人民币同业往来不征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35号)14.外汇证券期货业务税项扣除。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 5 条)15.融资租赁业务税项扣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
46、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等费用。(财税200316 号)16.外资融资业务税项扣除。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业务,其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财税字1999183 号、国税发2000135 号)17.资产管理公司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 4 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 号)(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
47、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8.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152 号)1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
48、号)20.保险业务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 1 年期以上(含 1 年期) 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所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前,应先缴纳营业税,待审核批准免税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财税2001 118 号)21、信用担保免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各省级政府批准,对其从事担保
49、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37 号)22.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 号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