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一),2,3,4,5,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了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具体内容。要点要求,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6,根据要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
2、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等。,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 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共18项,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
3、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8,二查二安二危三级查房制度 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三讨三分用新交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分级护理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一首一会一病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9,首诊负责制,首诊负责制度,1,10,(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首
4、诊负责制度,11,(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首诊负责制度,12,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 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
5、件所限,需转院 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13,多发伤、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14,某医院首诊处理不当致新生儿损害被判担责案1、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5日下年、原告张某某因怀季39周出现腰痛症状,到被告某县医院进行检查。门诊医师建议原告到该院住院部去做超声波检查。超声波检查显示原告妊39周,单活脸,胎盘1度。住院部医师根据超声波检查,认为原告的情况还未到临产的时侯,未进行其他常规产科检查,要求原
6、告先回去。原告回家后持续腰痛难忍,于第二天(3月26日)到当地某大学医院就诊,经全麻急诊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产下一男婴,取名刘某某(本案原告之一),原告刘某某经当地某大学医院诊断胎粪吸人综合征、新生儿脑病、呼吸衰竭、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重度室息、代谢性酸中毒等病症,后原告张某某及其子原告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15,2争论焦点 被告某县医院在为两原告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医疗过错,是否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鉴定情况 某省医学会经过鉴定,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新生儿窒息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2013年3月25日对原告的接诊过程中,未按照规
7、范要求进行常规产科检查,未书写病历,存在过错;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当日对原告进行接诊后明确要求原告到上级医院就诊。,16,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規、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根据某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认定,虽然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其医疗行为与新生儿刘某某窒息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2013年3月25日对原告的接诊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常规产科检查,未书写病历,故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判断是否临产,也未及时到上级医院
8、就诊延误了生产时间,从而导致原告因滞产而行剖宫产、新生儿刘某某出现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脑病、呼吸衰竭、重度窒息等病症,被告应当对两原告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7,核心提示 首诊负责制度要求高、责任重大,对待患者时要有始有终,坚持谨慎、全面、细致、及时的原则,不能抱有任何侥幸、拖延、应付、推诿的心态。医务人员应当以积极的热情、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全盘系统考虑、全面排查的工作方式认真处理每一个细节。遇到疑难杂症时,立即启动多科室联动机制,直到得出准确的结论;遇到患者需要转科室或者转院时,一定要办理好交接手续,不能一推了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诊治过程必须留下纸质记
9、录,支撑自己做出诊断结论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完整。,18,三级医师查房制度,2,19,(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20,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二)基本要求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
10、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1,22,23,会诊制度,3,24,(一)定义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会诊制度,(二)基本要求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
11、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25,会诊制度,(二)基本要求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6,27,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或需特殊专科检查),可到专科检查。 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
12、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要派人参加。,院内会诊,28,院间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29,3、经治医师做好会诊前的准备、详细介绍病史,准备好检验、检查各种资料。 4、参加医师详细检查病人,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5、 主持人进行小结,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1、各科室要严格掌握会诊指征,所有非急诊会诊病例均应由各科室主任查房时提出会诊建议。 2、非急诊病例不准以急诊方式申请会诊。,会诊要求:,30,关于会诊不正确的是 ( ) A、会诊科室必须认真填写病史概要、初步诊断、会诊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 签字后送往被
13、邀科室。 B、急会诊、抢救会诊等特殊情况下,可不受级别对等限制 C、紧急会诊时也必须填写会诊申请单,电话直接通知邀请,被邀医师可以拒绝,31,分级护理制度,4,32,分级护理制度,(一)定义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2.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3.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4.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33,34,1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6日上年,原告郑某因与
14、人斗殴头部被打伤,左手腕被菜刀划伤,被送到被告常州市某医院治疗。被告于当天下午15时40分开始,为原告行左手腕清创探查与肌腱修补手术,16时20分结東。术后医属骨科护理常规、一级护理、陪客一人等。次日早晨7时左右,原告从被告3楼病房走到4楼,从4楼窗口跳下,摔成重伤。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抢救,随后即转到常州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住院至2010年4月1日出院 事后,原告认为在救治过程中,被告未能正确诊断,对于其头部受伤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手腕麻醉手术后未能随时观察病情并进行严格护理,致使其在次日凌晨7时左右,精神错乱,从被告存在安全隐患的窗口坠落,造成受伤,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15、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32302401元,某医院因一级护理病人跳楼被判承担部分责任案,35,2争议焦点 被告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存在医疗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跳楼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责任程度。,3鉴定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苏州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营养、误工、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评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因外伤致双下肢截瘫(肌力1级)构成二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至今,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至今,目前存在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长期护理,补充营养期限为五个月。,36,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16、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手术次日7时左右从3楼病房走到4楼洗漱间,从4楼洗漱间窗户跳下。通过原告同病房的患者陈述,原告在手术回到病房后并没有出现如原告所言精神错乱的情形,故原告认为其是因精神错乱而从窗户跳下,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在手术次日7时左右从3楼病房走到4楼洗漱间跳下的过程、原告同病房患者的陈述、公安机关拍摄事故现场照片等情况,认为原告因摔伤造成的损害主要责任在于原告自身。但是,被告作为医治原告的医院在原告手术后明知应对原告进行一级护理、陪客一人,然而被告提供的长期医属单等
17、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每小时巡视病人一次、及时准确填写护理记录等一级护理所要求的护理义务,故被告对原告的护理方面存在过错,并与原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如前所言原告的损害主要是由原告自身造成,故由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1462346元。,37,核心提示 分级护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护理工作制度,该制度沿用至今已有50多年历史,其对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保障护理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医院的护理级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护理,护理级别的确定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轻重及自理能力综合评定。但随着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
18、的提高,分级护理常常成为护理纠纷中的薄弱环节,容易受到患者家属的质疑和指责。因此,如何完善分级护理相关文书书写,证明护理活动的科学性、正确性,发挥其在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诉讼中应有的作用,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38,值班、交接班制度,5,39,值班、交接班制度,(一)定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
19、训并经考核合格。,40,(二)基本要求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值班、交接班制度,41,1基本案情2013年9月17日14时20分许,患者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当日16时许
20、,患者被送到被告医院行CT检查并住院治疗。CT检查示颅内少量出血、中线结构居中,被 告医院诊断暂无手术指征,给予保守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当日17时30分,接诊医生交班。此后,患者家属多次向值班医生反映患者病情出现变化,但值班医生均未及时到病房查看病人,观察其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20时许,在患者家属的再次请求下,值班医生才到病房查看病人,随后,值班医生联系接诊医生。20时30分,接诊医生查看病人,患者昏迷,查体:双侧瞳孔散大,50m,对光反射消失,耳鼻出血。予以20甘露醇注射液250ml静滴,向科主任汇报病情,局部备皮,抽血完善生化一套,凝血四项,定血型,血分析,备同型血3U。科主任及接诊医
21、生查看头颅CT后,拟急行全麻下左颞顶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家属拒绝术前签字,向医院总值班汇报,同意急诊手术治疗,手术风险高。18日0时45分许,手术结束,术后患者处于深昏迷状态。2013年9月19日2时58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医院分析死亡原因为脑疝,脑干功能衰竭。事后,被告给付了原告(患者家属)30000元,某医院因值班医师怠慢错失手术时机被判败诉案,精点案例,42,2争论焦点 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的比例。,43,3签定情况 法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本案进行了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以下
22、过错:医方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患者受伤入院行CT检查后,接诊医生告知家属病情严重并下病危通知书,但对病情严重性并可能进行性加重的情况预测不足,人院时未考虑到可能会行手术治疗,末作充分的术前准备(如剃头、定血型、测凝血时间等),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紧急性认识不够,缺乏警惕性和重视度。针对此类病危患者,医方应密切关注病情变化。但接诊医生交班后,值班医生在患者家属多次反映情况时均未及时至病房查看病人,观察其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更未做到病情出现变化(患者极度烦躁不安)后应行CT复查了解颅内情况,错过良好的手术时机,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及不良后果的回避义务;患者的死亡后
23、果与外伤、脑内损伤的病情危重、进行性恶化存在因果关系,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认识不足、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及不良后果的回避义务,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与者病情危重共同导数了死亡后果的发生,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0%60%,44,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医学鉴定意见客观合理,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合法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32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45,疑难病例讨论制度,6,46,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一)定义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
24、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47,(二)基本要求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
25、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8,危重病例入院3天、或疗效不佳者,均应进行疑难病例讨论。1周后不能确诊者,组织院内讨论。紧急情况即刻组织讨论。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49,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50,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7,51,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一)定义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
26、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52,(二)基本要求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4.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
27、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53,病情突变需要抢救的危重患者,经治医师应及时告知上级医师,上级医师应及时诊视患者,指导抢救工作。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会诊。一切急救物品、器材及药品必须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动或外借。,54,抢救患者时可下达口头医嘱,要求药名、剂量、给药途径准确、清楚。护士复述执行。医师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充完善相关记录。一切抢救工作均要做好记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并注明执行时间。及时与患者家属或单位沟通,及时通报病情变化。,55,1. 基本案情2010年7月5日晚23时50分左右(如无特别说
28、明,本案时间均指2010年),患者刘某(男,52岁)因饮酒后出现不适被朋友送至被告某市医院急诊科就诊。检查发现患者血压测不出,脉搏未扪及,心跳0次分:双瞳孔等大等圆,d4mm,对光反射消失:口唇发绀,颈动脉搏动未扪及;呼吸音消失,心音消失;腹稍膨隆,左侧腰腹部可见条索状青紫色瘀斑。初步诊断猝死,查因:急性胰腺炎?气道阻塞?其他?心源性?医院告知陪同人员患者已院前死亡。当晚23时51分,患者被送至抢救室进行心肺复苏,接诊医生要求陪同人员通知患者家属,陪同人员说其家属不在该市。23时53分,接诊医生打电话请主治医师王某协助抢救;23时55分王某加入抢救。7月6日0时0分,急诊外科医师邓某加入协助抢
29、救:0时20分,再次告知患者的陪同人员抢救无希望,其陪同人员要求继续抢教;0时42分患者一直未恢复自主呼吸、循环,心电图呈直线。0时45分宣告患者死亡。1时0分,护土吴某补记了“危重患者护理记录”,1时50分医生李某补记了“病案单”,2时10分,医生李某补记了“抢救、死亡记录”。,某医院对危重患者尽到抢救义务胜诉案,56,原告诉称:被告抢救不及时、伪造病历、非法医疗,不同意尸体解剖、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医疗过错。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256221元。被告辩称:患者在入院前已死亡,医院已尽了抢教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真实可靠,医院没有过错。2争议焦点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
30、错。,57,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患者于2010年7月5日晚饮酒后突然出现不适,被朋友送至被告急诊。经被告医生检查,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属于院前死亡。被告的医生、护士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对患者进行尽力抢救。接诊医生在接诊后仅1分钟就将患者者送入抢救室抢救,接诊后5分钟就有主治医师加入抢教,接诊后10分钟急诊外科医师加入协助抢救;在抢救了54分钟后,才宣告患者死亡。且被告参与抢救的医生、护土均有执业资质,被告的医护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补记了病历资料,被告在抢救患者的诊疗活动中无过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被告对患者的诊疗活动没有过错,患者系院前死亡,与被告的诊疗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不符合医疗
31、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58,术前讨论制度,8,59,术前讨论制度,(一)定义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60,术前讨论制度,(二)基本要求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
32、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61,某医院术前讨论不充分被判败诉案1、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三原告的亲属患者莫某某(男)因右颈部肿物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甲状腺肿;冠心病、房颜。2014年1月5日15时,被告为莫某某施行在全麻下行右侧甲状腺次全切术。次日15时,莫某某出现上腹部肿痛不适等症状,被告医生予以护胃等处理。15时10分,莫某某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心跳、呼吸停止,被告医师立即
33、予以高流量吸氧,胸外按压,气管插管,强心等抢救治疗。莫某某经抢救无效予同日17时死亡2争议焦点 被告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精点案例解析,62,3鉴定情况 2014年3月25日,某县卫生局委托某市医学会对患者在被告处的医疗事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签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下列过失: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部分内容存在涂改,病历书写字迹潦草,手术医师及麻醉医师未签字等情况;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住院医师、手术医师、麻醉医师等均没有估计到患者所患心脏疾病的严重性,医方在术前和术后没有积极地采取措施保护心脏功能。病历反映术后对患者的观察不够、且末使用心电
34、监护。,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指征不足。医方术前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术前讨论,没有组织心内科医师会诊指导诊疗。患者的心功能较差不能承受本次手术的打击,原则上应经过治疗,等心功能改善后再行手术。医方的上述医疗行为违反了外科诊疗规范,是导致患者最终因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的死亡主要与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有关,与自身想有心脏疾病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医疗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主要责任。,63,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某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次鉴定的中请,亦未在诉讼中提出进行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法院认可医疗事故
35、技术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本案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方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7617、80元,6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9,65,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定义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66,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二)基本要求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67,关于死亡病例讨论正确的是( ) A、病人死亡后两周内完成死亡讨论 B、讨论由护士长主持,医疗组全体人员参加 C、讨论时应重点总结经验,无需提及不足 D、必要时由医务处门组织,科室相关人员或医疗组全体医师、护士长、责任护 士参加,例题解析,68,重点回顾,69,下回分解,70,71,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