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 职权原则1 只有公、检、法三大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与个人无权行使。2 三大职权应当由三大机关分别行使,不得由一个机关同时行使三种权利,不能相互混淆、相互取代。3 三大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二、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的各项规定。3 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作为一个组织整体加以独立行使。五、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1 分工负责:三大机关依法定职权各司其
2、职、各负其责,不允许相互取代、相互推诿责任。(1) 诉讼职能分工(2) 职权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3) 案件管辖分工2 相互配合:三大机关应当相互支持、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的诉讼任务。3 相互制约:(1) 公检之间的制约:检察机关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而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可以提请复议和提请复核。(2) 检审之间的制约:法院对于公诉案件可作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检察机关对于有错误的法院判决、裁定有权依法提起抗诉和提起再审
3、。4 三者的相互关系与意义:三者是有机关系的整体,其中分工负责是基础,相互制约是核心。分工负责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互相配合有利于共同完成诉讼任务;互相制约,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机关诉讼职能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辩证统一。七、法律监督原则1 定义:作为国家监督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除履行法律赋予的诉讼职能外,还要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2 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责:(1) 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要求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立案。(2) 侦查监督(3) 审判监督(4) 执行监督九、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1 定罪职权由法院统一行
4、使2 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3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4 由检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没有义务自证有罪或自证无罪。5 对事实或证据的确定存疑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十一、依法不追究原则(诉讼终止原则)对于下列情形,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无罪推定原则(内容同未经审判不得定罪部分)1 被告人无义务自证其罪,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2 被告人享有沉默权3 存疑时应当作出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即疑罪从无。4 定罪权由法院集中统一行使。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 管辖制度1 定义:公、检、法三大机关直接受理的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为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2 立案管辖:(1)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A 告诉才处理案件:指只有由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
6、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注意成立条件:已经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被不予追究责任后才能向法院起诉)(2)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A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B 渎职犯罪案件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案件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3 审判管辖定义:人民法院内部在一审刑事案件审判上的分工(1) 级别管辖A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刑事案件B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全省(自治区、
7、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C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D 数罪并罚案件、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2) 地区管辖:同级人民法院间,按行政区域划分对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A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行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罪犯销赃地。B 一般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至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C 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专门管辖:军事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P97)二、
8、 回避制度1 定义: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2 回避适用情形(1) 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近亲属(2) 本 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3 回避适用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4 原审法院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
9、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担任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院长、审委会成员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员、检察长、检委会成员5 回避程序(1) 回避的提出的三种类型:申请回避、自行回避与指令回避(2) 回避决定的作出:A 院长回避由审委会决定B 检察长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检委会决定C 诉讼参与人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审判阶段,由院长决定D 检委会、审委会成员回避,由全体成员共同决定(3) 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提请、申请复议(4) 回避效力A在未确定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案件侦查 B对于检察、审判人员,回避一经提出,就
10、应当停止参与诉讼三、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1 辩护的定义:对指控作出反驳、申辩,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应当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2 辩护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1) 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委托作辩护人(2) 七种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情况:P107(3) 辩护人个数:一到二人,同案犯不得聘请同一律师(4) 辩护人职责: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 辩护权:(1) 独
11、立辩护权 (2 )阅卷权与会见通信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3)调查取证权(4)提出意见权 (5)出庭质证、辩论权 (6)提出上诉权 (7 )解除对当事人强制措施权 (8 )拒绝辩护权4公诉案件,辩护人从侦查终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行使:抗辩权、调查取证权等;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行使辩护权。注意:刑诉法第 96 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的权利。四、 刑事代理制度1 定义: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
12、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2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1) 律师(2) 人民团体或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3 刑事辩护与代理的区别(1) 有权委托的主体不同(2) 权利与职责的内容不同:辩护人负责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而代理人负责协助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如代理申诉与控告、代为自诉等。第二编 审前程序第十章 立案程序一、 立案1 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13、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 立案条件(1) 对于公诉案件:A 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 B。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 法定不予立案的六种情况: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B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C 经特赦令免除刑事处罚的D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或已撤诉的E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3) 对于上述六种情形,应当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移送审查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已经提起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终止审理。(4) 对于自诉刑事案件的额外立案条件:A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B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有管辖权方可受理,否则应驳回自
14、诉。)C 对于“刑转自 ”案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D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二、 立案程序1 立案受理的规定:(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2)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2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1) 立案:公诉案件应制作立案报告书与立案决定书;自诉案件立案应在 15 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自诉人(2) 不予立案的决定:主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
15、立案通知书;(3) 控告人不服决定的,可在 7 日内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 10 天内对复议作出决定。对检察院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在 10 日内申请复议,检察院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自诉人可以提起上诉。三、 立案监督程序1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要求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要求后 7 日内说明情况。2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立案书15 日内立案。第十一章 侦查程序一、 侦查概念1 定义:特定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证实犯罪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
16、措施。2 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侦查部门、反贪局、走私侦查局、军事保卫部门3 侦查与侦察的区别(1) 开展形式不同:侦查形式公开,而侦察形式隐蔽(2) 开展的依据不同: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过程与组成部分;侦察基于行政法规的授权(3) 主体不同(4) 结果不同:侦查的结论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侦察结果不能直接被采用,必须转化为合法证据(5) 法律规范程度不同:侦查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加以规范约束二、 侦查行为1 讯问(1)讯问主体:法定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对象:犯罪嫌疑人(2)讯问强制性:被讯问者不得抗拒讯问,且要求其如实回答讯问,否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3
17、)讯问程序:A对已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 24 小时内,在拘押的场所进行讯问。对适用传唤和拘传方式讯问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B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讯问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可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翻译参加。C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2 勘验检查(1) 定义: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察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伤情或者生理状况的侦查行为。(2) 种类: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剖验、人身检查、侦查实验(3) 人身
18、检查:A 定义: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状况或者生理状况,对他们的身体进行查看、检验的侦查行为B 人身检查的程序要求:必须由法定侦查人员进行;可强制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检查;未经被害人同意,不得而知对其强制检查;妇女的人身检查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人身检查应根据案情确定检查的部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3 搜查(1) 定义:侦查人员为收集物证、书证,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罪证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侦查行为。(2) 搜查的程序要求:A 搜查人员应当在二人以上B 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C 搜查
19、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在场验证D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E 搜查的范围,可以对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F、搜查应制作笔录,开列扣押清单4 扣押物证、书证(1) 定义:指侦查人员通过勘验、搜查行为,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扣押的行为(2) 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要求A 由二人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有见证人到场B 扣押范围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C 可先行扣押不确定关联性的物品,待查清后应立即退还D 应当当场制作扣押清单E 应当严格保管扣押物品(3) 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或电报,应当签发扣押通知
20、书;扣押、冻结存款应当签发查询通知书5 鉴定: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有关部门专门化问题进行比对、分析和鉴别,作出推断结论的一种活动6通缉: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应予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缉拿其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注意:(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司法、侦查机关应商请进行。(2)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在本辖区内发布通缉,超出辖区范围的,应呈报到省级公安部门或公安部发布。三、 侦查终结1 定义:指侦查机关对于由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
21、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2侦查终结的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实充分 (3 )法律手续完备3侦查终结的处理(1)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3) 刑事诉讼法 第 15 条所规定的应当撤销案件的五种情况(4)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中止侦查4侦查期限(1)不得超过 2 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 1 个月;对四种特殊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到
22、期还未完结的,可以再延长 2 个月。(2)侦查期间=拘留期间+侦察拘押期间,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3)另行发现重大罪行的,侦察期限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的,侦察期限从查清身份直日起计算。四、 补充侦查1 定义: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在原有侦察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成的侦查任务,或者是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或者是证据不足,重新进行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2 补充侦查的种类(1) 审查批捕阶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如果对补充侦查结果认为仍然不足的,可以再次退回。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
23、。注意:补充侦查最多不能超过二次,但要依据侦查的结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则补充侦查不得少于一次(3) 法庭审理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可以要求补充提交证据,也可以自行侦查。法院在同意后,应当作出案件延期审理的决定,补充侦查应当在 1 个月内完成。3 补充侦查的方式(1) 退回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必须退回;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则可以退回(2) 自行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五、 侦查监督1 侦察监督的内容(1)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决定起诉权(2) 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3) 审查对侦查人员的控诉(4) 刑事立案
24、监督(5) 要求补充侦查、提供证据(6) 监督侦查活动与强制措施的实行2 监督方式(1) 口头纠正(2) 书面纠正:纠正违法通知书与通知立案书(3) 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处理办法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级人检报告该情况,并抄报上级侦查机关;上级人检:认为下级人检意见正确应当纠正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检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检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第十二章 起诉程序定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与个人,对被认为是犯罪的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确认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一、 审查起诉1 定义
25、: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2 审查起诉内容(1) 事实审查: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公诉条件方面进行审查(2) 证据审查:审查证据的确定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与充分性(3) 法律审查: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拟定是否正确3 审查起诉的问题处理(1) 卷宗材料不齐备: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2) 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并通知(3) 犯罪嫌疑人在逃:中止审查起诉,并通知公安机关通缉4 审查起诉的处理(3 种):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5 审查起诉期限:1 个月;经检察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二、 不起诉1 定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终止追诉,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理的一项诉讼决定。2 不起诉的种类(1) 法定不起诉A 经特赦免除刑罚B 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C 犯罪嫌疑人死亡D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