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税法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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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的税法体系摘要:税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税法形式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是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税收法定主义回答了税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面对目前中国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应成为税收法治模式构建的必然选择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立法权限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 1994 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 1994 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

2、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现行税法体系由现行税法构成。现行税法实行分别立法模式,即以现行税种制度为基础,对每一税种均单独立法形成各个单行税法。同时,受我国立法体制影响,这些单行税法分别表现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税收规章。因此,从总体上,现行税法体系的框架是由有关税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税法共同构建的。 宪法是 1982 年颁布实施。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法律主要有三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是全国人大 1980 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 年、1999 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全国人大 1991 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3、企业所得税法 。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 年制定,1995 年、2001 年两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1994 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 23 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 19 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三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具体问题的解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税法解释主要有消费

4、税征收范围解释、营业税税目解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地方税法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程序规范,如青海省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即属此类。另外,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对有关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税收依据理论存在重大误区。建立在传统“国家分配论”税收依据理论基础上的中国税收立法,导致了中国纳税人权利义务观走向“应尽义务论”的重大误区。 “国家分配论”认为, “所谓赋

5、税就是政府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 ,以此为理论依据的税收被定义为“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依托而进行的无偿性分配” 。税收的“三性”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地强调,国家成为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须承担任何代价的权利主体,公民成为担负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的义务主体,直接影响了纳税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意识和政府课税中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导致“应尽义务论”在中国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盛行。这也是导致权力腐败、政府官僚主义的直接经济根源。(二)税收立法缺乏根本法依据和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糙,涉及到税收的条款只有个,而且是一个义务性规范,无相应权利性规范。这与我国人

6、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极不相称。 宪法对税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未做规定,使中国税收立法和实践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依据和根本指导思想。(三) “空白授权”导致国家税收立法权丧失年和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次“空白授权”立法,导致了中国税法体系畸形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实上放弃税收立法权的不负责任做法,导致国务院利用行政权力剥夺地方税收立法权,侵蚀了国家税收立法权。行政机关享有如此之大的税收立法权不符合法治税收理念,在世界税收立法和实践史上也是罕见的。更让人担忧的是,国务院又把“空白授权”再次“转授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四)税收基本法空缺税收基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

7、规的母法,其制定对于中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目前税收基本法的缺位,也是造成税法体系畸形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五)分税制立法不尽完善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虽确立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分税制立法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职能并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各级政府事权不清;政府之间互相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没人问。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时,忽视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没有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少地方税收来源的地方政府于是大开乱收费之门,“不吃皇粮吃杂粮” 。原有地区间财政分配格局尚未打破,缺乏转移支付的法律规范,随意性很大。中央、地

8、方税划分不尽合理,宏观调控难于实现。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加之税务争议的复杂性,司法队伍现状难于满足现实税务诉讼的实际需要。(六)行政法规征税缺乏正当性。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税收是依据国务院暂行条例开征的,政府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缺乏正当性具有的中立性、对等性、公开性、开放性、稳定性等特质,根本违反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和“无代表则无税”的征税价值理念,不利于纳税人缴税意识的养成和公共财政的建立。三、完善中国税法体系的设想(一)改良传统税收依据理论合理借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的合理因素,改良“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税收依据理论,重新认识中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公共需求论本质,为确

9、立和引进税收法定主义奠定坚实理论基础,也为切实平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提高中国纳税人权利意识和从根本上治理乱收费及实现依法治税根本目标提供制度保障,从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财政。(二)确立税法体系的整体结构1.完善宪法,充实税收立法原则,使整个税法体系有一个完备的宪法依据。宪法中应增加这样一些条款:国家开征新税或进行税制改革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每年全国人大审核国家预算时,对现行税法的实施情况一并进行审核,经审议通过方可继续执行等。2.建立税法的塔式体系结构,即在一个税收母法的统领下,按行政法、程序法和实体法划分,制定若干单行法律,各单行法律下设置若干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或地

10、方规章则隶属于法规之下。3.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就全社会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配套规定。(三)逐步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以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立法职责,尽快制定有关税收问题的基本法律。对授权立法的行为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尽可能减少授权立法,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整体效力等级。同时对授权立法的事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制定法律条件成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地把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法律制定后,应终止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2.各权力机关在制定各自权限范围内的税收法规时,要根据我国 5 立法法 6 的要求,合理安排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注重立法技术,明确立

11、法依据、实施日期等等。3.全面清理、审查、修订税收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结构复杂,各类税收法律规范间存在相互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状,立法机关应全面清理、审查、修订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分类和归并,严谨立法,做到税法体系内部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和每一个税收法律法规内部内容的一致性、形式的完整性和表达的规范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对税收法规的疏漏和不明确之处进行立法解释。(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建立适宜于中国国情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模式,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 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我国应根据市场经济原 则、管理效率原则、受益原则

12、、与事权相结合 原则等 ,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划分税权,促进地 区经济协调发展 。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应在集权为主的前提下考虑适当分权,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为主,地方为 辅的两级立法格局,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体 现国家观调控手段,对全国资源配置有重要影 响作用以及征收难度较大,不宜于地方政府管理的税种,应由中央统一立法,包括税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对税法的解释权都应该由中央统一。 掌握如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等对税基较固定且具有较强区域性的税种,可由中央统一立法将制 定实施细则和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利下放地方 ,地 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税目、税率进行必要 的调整并确定减

13、税、免税和加 成征收,以调动地方 的积极性。对于地方特色较强,税源零星分散 ,收 入规模有限的税种,在不影响中央财力和中央政府 调控能力及周边地 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赋 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这样可以既维护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又调动地方自主性,使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与国家的政权结构相适应。(五)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税收监督的存在和发展是与税收的产生与发展密切相关的,并在保证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严密有效,保证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务部门正确执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应努力健全与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要健全税务执法监督监察制度,对税务执法行为必须进行日常、专门的监督检查,监督税务执法行为的各个过程、各项内容,并与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相对照,检验其合法性。要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使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过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参考文献:1阮兴文. 论中国税法体系的法治模式构建.汕头大学学报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徐建. 关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思考.东岳论丛.200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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