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防范交易风险,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落实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广州市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
2、属的经济实体。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行 2 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村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未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并提交村(社)成员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不得私自对外开展集体资源开发。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
3、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3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
4、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镇(街)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镇街交易服务平台” ),并明确交易管理部门。镇(街)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交易服务平台有固定场所和业务受理窗口,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运作经费纳入镇街
5、财政预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须通过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后方能进行资金收付和入账,且会议记录(民主表决书)、合同、成交确认书(备案表)等相关资料须作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防控资产交易风险。 4 村(联社)农村集体交易服务人员由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实行村(社)主任(理事长、董事长)负责制。第八条 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的职责包括:(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五)按照规
6、定组织交易;(六)监督交易的进程及指导交易合同的签订;(七)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八)对农村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九)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农村集体应当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5 农村集体资产、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区、镇(街)、村三级资源共享。第三章
7、交易方式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名下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79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201539 号)、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 17 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增府办函2019 6 号)的规 定,进入以下相应交易服务机构或平台进行交易:(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
8、让、转租和抵押的,进入增城区土地房产交易所交易;(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和集体性质)合作开发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的,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 6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二是在村社依规自行组织交易。第十二条 镇(街)、村两级交易标准由各镇街自行确定,包括交易涉及的标的金额、亩数、面积、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严禁将集体资产分割立项、化整为零后降级交易。上述标准需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一)除进入区、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允许由村、社自行组织交易。在村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接受镇街交易服务平台的指导和监
9、督。应先到镇(街)交易服务平台申请,由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及交易服务平台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和组织交易,并将交易相关资料及时报送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审核备案。(二)在村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或村委会办公场所(村民议事厅)等公共场所进行。(三)在镇(街)交易平台服务系统正式运作时间前(具体时间节点由各镇街结合实际确定)签订的规范合同,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在合同台账补录登记。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政府投资或村社集体出资的公益事业项目; 7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
10、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经农村集体申请不公开竞投的;(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五)其他因市政、公益、扶贫等政府投资及非营利性项目不适宜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镇街不公开竞投会议记录及审批表),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经平台补录的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11、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可优先竞得。 8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前,应先向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交易服务平台可按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综合镇(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镇街农办、国土规划、林业
12、、环保、水利、经济、农村财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易意向审批、用地性质审核、入账把关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 进行交易意向登记后,农村集体应编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详细信息;(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9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交易保证金数额;(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13、数额;(六)违约责任。农村集体应根据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对资产提出交易底价,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需 要 确定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价 值 的 ,应 当 进 行 评 估 :以 入 股 、合 资 、合 作等 方 式 经 营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的 ;转 让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农 村 集 体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向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有 不低 于 7 天 的 公 示 。第十七条 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180 日内向镇(街
14、)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超过 180 日的,须重新表决,重新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审批。(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及表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出让方(发包方)为公司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诚信服务凭证(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10 (四)合同样本;(五)交易底价;(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对交易出让方(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程序合规性审核,作出是否受理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予受理的要提出理由,让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完善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对受理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在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及其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平台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