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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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5: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11-02-11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 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 3人

2、,并确定 1 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 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 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

3、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 2000 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 3000 元,超过 2 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 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4、。(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 3 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 2 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 35 平方米以上。三、申请要求(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

5、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 1 套公共租赁住房。(四)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2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

6、提供结婚证明。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5住房

7、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四、审核配租(一)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二)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

8、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复审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

9、材料,重新审核资格。(六)配租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 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以下住房,3 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以下住房,4 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以下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 3 人配租面积配租。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

10、,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七)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 30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11、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五、租赁管理(一)合同管理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5 年。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其他约定。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 3 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

12、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二)租金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 2 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 20 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三)房屋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3承租人应当每 2 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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