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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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宪法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宪法”一词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它们的含义却与近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 、 “宪法” 、 “宪令” 、 “宪章”等词语。虽然在运用过程中:它们之间的含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 , 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 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 韩非子宪

2、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 ,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 。汉郑玄注日:“宪表也,谓悬之也” , 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等等。然而,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 19 世纪 80 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了“伸民权” 、“争民主” 、 “立宪法” 、 “开议院”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民主宪政运动的序幕。其中,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朝政府制定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从此, “宪法”一词日渐被作为专门表述国家根本法的

3、法律术语。在古代西方, “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对 158 个城邦的政体进行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作用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在古罗马的立法和法学著作中,经常出现宪法或宪令的词语,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仅在序言中就多处使用“宪令”一词。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 1164 年

4、,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规定英王与教士关系的克拉伦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1215 年英王约翰颁布的规定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与僧侣关系的大宪章等等。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17、18 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了巨大影响,宪法词义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最终形成。由此可见,尽管古代中国与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时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律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如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等等。然而在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根本不

5、同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二、宪法的特征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同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共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然而,与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

6、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2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

7、“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8、既然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那么必然要求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而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则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具体说来:(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如 1787 年的美国宪法由 55 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等等。(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 23 以上或者 34 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我国现行宪法第 64 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9、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尽管对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人们都较为熟悉,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护人权。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由此可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得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

10、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英国在 17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于 1679 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 ,1689 年通过了权利法案 ,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791 年的法国第一部宪法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18 年的苏俄宪法 ,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可见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

11、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 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 ,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古希腊、罗马曾经有过奴隶制民主,欧洲城市共和国有过封建制民主,尽管民主主体的有限性以及法律形式的诸法合体性特征决定了奴隶

12、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宪法,但却曾经出现过宪法的萌芽形态。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不仅夺得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民主,而且也面临反对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等三大任务。为了反对封建势力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民主装扮成全体国民的民主,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3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

13、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成员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确能享有和行使这些民主权利。而要达到这些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把自己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虽然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上则是一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14、毫无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不能推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不能使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没有无产阶级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根本无从产生。从 1918 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

15、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尽管前面有关宪法基本特征的分析涉及了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属性,但并未揭示宪法的本质。如前所述,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然而,宪法对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非随心所欲。在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候,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综合地考察当

16、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对比关系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等是宪法本质属性的话,那么这些本质属性到底如何表现,其表现的程度怎样等等,则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

17、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而且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们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宪法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四、宪法的分类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法分类包括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分类和马克思主

18、义宪法学的分类。(一)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分类资产阶级宪法分类既包括传统的宪法分类,也包括现代的宪法分类。在此我们主要阐述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 J蒲莱士 1884 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等4等。尽管 17、18 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最重要的

19、渊源,但 1787 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因此,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 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 、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 年的权利法

20、案 、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 、1911 年的国会法 、1918 年的国民参政法 、1928 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 、1969 年的人民代表法 ,等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 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对此,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者修

21、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三是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其理由在于,既然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那么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应比一般法律的制定机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应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3钦定宪法、民定宪

22、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它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1814 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 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 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 1908 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属于钦定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

23、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 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法国 1830 年宪法就是在 1830 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等等。毫无疑问,由于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主要立足于宪法形式上的法律特征,因而不仅未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而且还会产生一些意义含混之处,因此是不科学的。尽管如此,这种分类仍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随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也随之得

24、以制定。由于无产阶级政权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政权,因而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之间也存在本质区别。因此,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因此是科学的分类。与本质分类相联系,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的这一论断被宪法学者概括为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尽管宪法条文是否与客观现实相脱节的情况极为复杂,因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在依法治国、努

25、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民主宪政作为国家管理的价值追求时,列宁的这一认识也就颇具现实意义。众所周知,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5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因此,科学、有效地将宪法与现实相联系,是我们学习、研

26、究宪法过程中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都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连,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一般不存在民主制度。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它们在那个时

27、候开始搞起来的。然而近代意义宪法韵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的。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自由、竞争为条件。尽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也曾导致有限的民主制,但当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因此,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

28、政治条件。毫无疑问,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必然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资产阶级必须起来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取而代之,并通过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 ,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立宪主义思想,从而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

29、导。(二)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17 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一方面,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毛纺、采煤等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经取代封建经济关系,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在上层建筑领域,斯图亚特王朝却致力于强化专制王权,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许多特权,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生产关系与原有上层建筑的对抗性矛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 1640 年爆发,直到 1688 年历时近 50 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

30、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从内容上看,其扩大了议会的权力,限制了王权,建立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权利保护措施。从形式上看,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和创设了一些宪法惯例,其中主要有:(1)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 ;(2)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 ;(3)1689 年的权利法案 ;(4)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

31、旧的法律如 1215 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光荣革命”最终确立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到 19 世纪 40 年代,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工业资产阶级越来越壮大;另一方面,工6业无产阶级也随之发展起来,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英国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2)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确立;(3)政党制开始兴起。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英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型,表现在宪法发展方面则是议会至上的信

32、条受到挑战,议会制度开始走向衰落,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在政党制度方面,政党在宪政体制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党把持政治,形成了政党政治的特色。(三)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1775 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 7 月 4 日发表独立宣言 ,北美 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组织政府,成为 13 个共和国。1779 年 11 月 15 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 。 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北美 13 州联合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主权、自由和独立,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经 9个以上的州同意可以行使宣战、媾和、派

33、遣和接受大使、决定海陆军编制等权力。 邦联条例建构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个能有效协调国内各种关系的国家已势在必行。1787 年 5 月 25日制宪会议召开,有 12 个州的 55 名代表与会,在经过历时 3 个多月的激烈斗争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 年 3 月 4 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 7 条正文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等原则,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并于 1791年通过一个由 10 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 ,规定公民

34、的基本权利。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

35、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1789 年宪法生效后,作为对宪法的补充,1791 年通过 10 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涉及公民权利,被称为权利法案 。南北战争前,分别于 1798 年和 1804 年颁布生效了第 11 条宪法修正案和第 12 条宪法修正案。南北战争期间及以后分别于 1865 年、1866 年和 1870 年颁布了第 13 条修正案、第 14 条修正案和第 15 条修正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又先后通过第 16 条修正案、第 17 条修正案、第 18 条

36、修正案和第19 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以涉及公民权利的居多,除权利法案外,还有南北战争修正案和有关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迄今一共有 27 条宪法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党、总统和国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国宪法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主义的解释所阐明的默示权力,以及以总统为中心的内阁惯例等都发展了美国宪法。(四)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合法的贵族政治和某种程度的封建制度的统一体,表现为全部社会成员都法定地属于社会的一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则包括其余的社会成员如工商业资产阶

37、级、城市工人和穷困的农民,并由此确定个人的权利、地位和威信。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地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 年 5 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 月 17 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 月 14 日巴黎市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 1799 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法国大革命经历了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非常共和国和宪法共和国等几个阶段。在革命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17

38、89 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1791 年宪法、1793 年宪法、1795 年宪法和 1799 年宪法。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决定了法国宪法产生的特色:第一,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7国宪法充分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第二,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最后到颁布共和宪法的过程;第三,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不仅是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五)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

39、生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917 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 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

40、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优越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内外交困、四面楚歌,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1908 年不得不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个宪法性文件。但清朝政

41、府的立宪骗局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的愤怒,最终导致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宣统皇帝下诏“罪己” ,仅用三天时间就出台了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 ,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 1912 年 3 月 11 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 1913 年的“天坛宪草” 、1914 年的“袁记约法” 、192

42、3 年的“贿选宪法” 、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1 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 年的“五五宪草”和 1946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9 年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 年 9 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

43、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 年宪法。1975 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 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 1979 年和 1980 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 1982年宪法。(三)现行宪法的修正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

44、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1988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8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 11 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是删去第 10 条第 4 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一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

45、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

46、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 、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47、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

48、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芽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将全国人大

49、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正,如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宪法发展的趋势(一)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1对社会的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趋势明显。行政权力扩大是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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