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我国职业医闹现象解决的法律对策分析II目录摘要11“医闹”的定义32产生的综合性原因421公立医院诊疗过程中操作不规范422患方过度的维权意识423患方主观上对诊疗结果期望过高43当代治理方式为什么不行531治理理念和方式落后532行政调解存在缺陷533程序不统一534公平性不足635宣传教育不足74根治“职业医闹”的法律对策74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消除医疗纠纷处理上的法律不公742积极探索更加富有成效、方便快捷、为患方所接受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843加大对“职业医闹”的打击力度9综述10参考文献141摘要本文对当代频发的医闹现象进行研究,就为什么发生这类现象国家的解决方法是什么这方法解没解决
2、这个问题就以上问题进行论述,反思医闹现象的本质问题,同时在以上问题中我们不是通过民事方法,而是上升到法律层次,看看法律的解决办法。最后给出我本人对这类现象的一些解决办法。关键字医闹法律政府策略改进方案2ABSTRACTTHISARTICLECONDUCTSTHERESEARCHTOTHEMEDICALTROUBLEPHENOMENONINCONTEMPORARYFREQUENT,WHYTHEOCCURRENCEOFSUCHPHENOMENAWHATISTHESOLUTIONSTATETHISMETHODWONTSOLVETHEPROBLEMITDISCUSSESTHEABOVEPROBLEMS
3、,THENATUREOFTHEPROBLEMMAKETHEREFLECTIONPHENOMENON,ATTHESAMETIMEINTHEABOVEPROBLEMSWERENOTTHROUGHCIVILMETHOD,BUTTHERISETOTHELEGALLEVEL,HAVEALOOKTHELEGALSOLUTIONFINALLYIOFTHISPHENOMENONSOMESOLUTIONSKEYWORDSMEDICALLEGALGOVERNMENTSTRATEGYIMPROVEMENTSCHEME31“医闹”的定义学术界关于“医闹”大致有一下儿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受雇于患方,并且与
4、患方家属一起,通过在医院设灵堂、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打砸财物、在诊室或办公室滞留、殴打医务人员等方式来扩大事态、妨碍正常医疗秩序给医院施压,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人。FLJ这一观点一认为,“医闹”就是受雇于患方,对医院实施暴力的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以医疗纠纷为借口来制造事端,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或扰乱医疗秩序不按法定途径解决,借机敲诈勒索对医务人员威胁、侮辱或施加暴力等。27这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医闹”是医疗纠纷导致的矛盾升级,患方通过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群体闹事等方式,对医务人员的合法权
5、益和医院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医闹”是医疗纠纷导致的,并且行为方式多种多样。第四种观点认为,“医闹”是指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患方或受雇于患方的人员采用殴打、侮辱医务人员或扰乱医院医疗秩序等不理性甚至是违法方式迫使医院给予医疗补偿的冲突性事件。这种观点认为,“医闹,是患方或受雇于患方的其他人员为获得医疗补偿而发生的。上述学术界关于“医闹”的观点各有着眼点和研究的理论价值,值得我们学习用借鉴。本文认为,“医闹”是指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包括受雇于患方的“职业医闹”为了获得高额医疗赔偿或达到其他目的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的行为。“医闹”的发生前提是医患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这是“医闹”
6、的直接原因“医闹”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医疗赔偿,患方抓住了医疗机构息事宁人的态度,企图通过这种极端方式来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迫使其妥协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医闹”的主体包括患方及其雇佣的“职业医闹”,可以是患方单独进行的,也可以是“职业医闹”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医闹”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暴力行为如打砸医疗机构等,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如辱骂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等。42产生的综合性原因21公立医院诊疗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患者之所以选择到医院就医,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能够治愈疾病,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如果不能获得
7、患方的满意,就会在无形之中降低医疗服务的质量,在出现医疗失误时,就会使公立医院和患方之间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医疗操作不规范问题在公立医院时有发生,如医疗文书写作失误等。医疗文书通常含有入院登记、医生嘱咐、病情发展记录、出院结语等方面的内容。一份完整、有效的医疗文书可以让患方了解自己的病情进展和诊疗情况,也可以帮助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实际康复情况提供合适的治疗办法,使患者疾病的诊治具有连续性,同时,一份完整、有效的医疗文书还具有维护公立医院和患方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尽可能地减少医患矛盾的出现,而且即使出现了医疗纠纷,也可以作为强有力的事实根据。医疗文书往往存在以下失误之处没有按时进行记录,内
8、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内容简单粗略不能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发展、词语运用不准确等等。近年来,医疗文书失误己经成为引发公立医院“医闹”行为的重要原因,医疗文书失误可能导致医生误诊或者是治疗不及时进而引发“医闹”,患方也可能以此为借仁来激化矛盾。22患方过度的维权意识患方过度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随着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教育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已经不再单纯注重物质享受,更加注意保证精神层面上的满意度。除了通过媒体报刊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外,人们也积极主动地使用高科技手段来得到自己需要的知识。在医疗卫生行业中,人们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医生的诊治,越来越多的人掌握了日常疾病
9、的基本知识及其治疗方法,特别是医疗保健方面的知识,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患方会积极参与到其中,对医生采取的治疗方案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预期效果相悖的情形,患方会积极说明自己的疑问。由此可见,患方的诊疗要求更高了,自我保护观念更强了,维权意识也日益觉醒,一旦公立医院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患方的要求,患方就会会主动采取措施维权,有时也许会忽视其维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选择“医闹”这种极端方式进行维权。23患方主观上对诊疗结果期望过高患方总是以为,只要到了医院,医疗机构就必须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治愈疾病,使患者恢复到健康水平。除此之外,患方往往要承担巨额的医疗开销,必然促使他们对治疗效果和服务水
10、平等方面设定更高的标准,一旦公立医院不能满足患方这些方面的要求就容易发生“医闹”。患方往往认为公立医院可以包治百病,对医院的依赖性过于强烈,尤其是一5些经济文化水平和职业层次较低、年龄较高的患者,他们对医学知识掌握不充分,在诊疗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与医务人员进行协作和交流,可能导致治疗结果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甚至出现医疗事故。而月_,也有一些患方严重缺乏对医疗风险的主观认识,不知晓医疗风险的不可控性,片面地将风险的产生归咎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3当代治理方式为什么不行31治理理念和方式落后政府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生产者和提供者。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一利,理应
11、由政府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导致医疗服务市场容易发生市场失灵,使得医患双方地位不对等,引发“医闹”的产生另一方面,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存在很大的纸漏,如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较差,责任意识不强,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扰乱公立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立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公务物品的范畴,政府应该履行好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解决公立医院的内部管理问题,树立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医院“医闹”的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医闹”的干预和治理仅限于行为发生之后的行政调解。事实上,无论是在“医闹”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还是发生之后,
12、政府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加以控制和治理,并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到因势利导,适时地加以控制,改变过去落后的治理理念和方式。32行政调解存在缺陷调解,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道德规范的指导下,由第三方对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加以劝说使其相互理解,并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或纠纷的活动。本文所指行政调解,特指作为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行政调解,即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化解纠纷。我国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通常有两种情形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第一种情形是在十二小时内发生的按规定必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其加以解决的较为
13、严重的医疗过失第二种情形是医患双方主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事实上,除了按规定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加以调解的纠纷外,公立医院和患方大都不会选择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不仅成本小,还可以有效地减轻医患双方的对抗情绪,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行政调解之所以得不到公立医院和患方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它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33程序不统一目前我国政府在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上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公立医院6“医闹”方面的行政调解程序上也不例外,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往往各行其是,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本地
14、区的行政调解规范时,会尽可能地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和作用的边界,给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一定的约束。因此,行政调解虽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程序上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特别是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行政机关可能会制定出一些缺乏规范J胜和公正性的程序。331缺乏公信力对于患方而言,公立医院的上级机关即是政府相关部门,公立医院和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政府来行使调解职能的话,就会使调解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很容易让人们产生政府是否会包庇公立医院的疑问,行政调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也会备受质疑。所以,患方并不愿意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医闹”。行政调解对于非医疗事故引
15、起的“医闹”并不具有普适性,它只是对医疗事故引起的“医闹”发生作用,其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边界,大多数“医闹”问题并不能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332调解手段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首先,政府的行政调解行为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有在公立医院和患方向政府提出了调解的申请的基础上,行政调解行为才有可能发生,政府通常处于被动消极的情境。其次,如果公立医院和患方采取协商方式在赔偿金额上没能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是法律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并不一定要采取行政调解方式,也可以选择法律诉讼方式,这就使得政府的调解职能被架空,在治理“医闹”方面的作用也大大降低。最后,政
16、府在治理“医闹”上采取的手段非常单一,只是在“医闹”发生之后进行事后治理,并没有对事前预防和宣传、事中控制以及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给予同等的关注,治标不治本。34公平性不足政府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管理,无疑是为了使医疗卫生行业兼具效率和公平,使医疗费用更具有合理性从而保障每一位患者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为了实现这一日标,政府不仅加大了对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而且完善了市场准入机制,提高了执法监督力度,等等。但是,现实生活中却频频发生政府解决“医闹”缺乏公平性的现象。政府作为公立医院的管理者,在解决“医闹”问题时担当着“运动员”和“裁判员”两种角色,其调解的公平性原本就遭到人们的质疑
17、,特别是一些长官意识的出现,更加剧了人们对政府的不理解,认为行政调解公平性不足。而对于公立医院而言,政府的积极参与会对其产生一定的约束性,不便于在上级主管部门面前尽情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另外,尽管承7担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司法权力,但是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它的地位并不突出,特别是缺乏独立性,很难保证其调解结果具有公平性。政府在化解“医闹”问题时,必须注意保障结果的公平性,如果公平性缺失,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就会受到挑战。“医闹”现象的发生,本来就是社会矛盾爆发的一种体现,假如在其解决的过程中不能保障处理结果的公平性,就会使矛盾激化,最终形成恶性循环,阻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3
18、5宣传教育不足加强医疗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倡导人们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均能够有效地减少疾病的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则有利于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由沟通不畅引发的“医闹”行为的发生概率也会大大降低。但是,我们要认识到,这些医疗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仅靠公立医院来进行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帮助。除此之外,政府还必须做好卫生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尽管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对我国的卫生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其了解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有关“医闹”治理方面的法律,大多数人对此知之甚少,迫切需要政府提高卫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增强人
19、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4根治“职业医闹”的法律对策4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消除医疗纠纷处理上的法律不公西方的法谚说“法律是蒙住双眼的正义女神”,法律如要实现公平的正义,则立法者应以无知之幕为思维基础,寻求矛盾双方都能接受的权利分配标准。从医患关系这一实例来看,立法者要以“我不知将来自己是医方还是患方”的思维基础即“无知之幕,寻求双方都认可的公平标准。由此,必须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消除法律不公。411克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缺陷,提升鉴定质量在医疗事故鉴定方而,建议除医学会鉴定外,允许委托其他法定机构鉴定,并要强化异地鉴定,克服部门保护、地域保护建议在鉴定人的组成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学专家,并且医学专
20、家也要扩展到临床业务之外,包括理论学者,以较好地保障专家鉴定人的独立性建立鉴定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人错误鉴定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以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增加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环节,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的义务等,以此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412提高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消除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临床医学的探索性与高风险性决定了医疗损害赔偿难以完全避免,但在条8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设定本应由基本法民法来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违背立法法的基本精神,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另行制定民事赔偿制度,并且条例确立的过低的赔偿标准,也与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实践证明,“以降低、限制对患方的医
21、疗损害赔偿来体现对医疗风险的理解和对医方的照顾”,即对医疗损害赔偿采取“限制赔偿数额”的特殊立法政策加以保护的尝试并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法学界的理解和认可,在我国口前医疗保障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实际上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的弥补。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以牺牲患方的单方民事权益来维系社会公平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这只会进一步加剧医患矛盾。我们认为,在医疗行为侵权和其他行为侵权造成同样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扩大并提高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使之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相统一。413改进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升审
22、判质量为避免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审判权的“旁落”,提升审判质量及审判效率,建议基层法院不受理该类案件,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医事法庭来受理和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医事法庭的法官或是具有法学、医学双学历的复合型人才,或是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并且,在委托鉴定前尽量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明确争议的焦点和鉴定要点。42积极探索更加富有成效、方便快捷、为患方所接受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由于现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法律途径医患和解、行政调解、诉讼在实践中均出现不足,患方的认可度不高,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我们一方而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途径,另一方而,更要积极探索建立其他
23、更为中立、更富实效、更为患方接受的法律途径。其中,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值得重点推行的新方式。医疗仲裁制度是近年来在关国等西方国家兴起并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一种新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该制度既可以避免行政干预,也能更好地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应借鉴关国等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仲裁制度。具体设想如下1医疗仲裁机构的设置。建议在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立医疗仲裁机构,但医疗仲裁机构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选择本地域外的仲裁机构,可有效避免同行保护、部门保护。2仲裁庭的构成。索赔额不超过1万元的案件,
24、可以由三人组成仲裁庭索赔额超过1万元,则由五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成员应包括一名法官或一名律师作为首席仲裁员一名执业医师代表一名外行人,即他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医生,更不能是政府公务人员。3仲裁的效力。9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可同步完成医疗责任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省时高效。43加大对“职业医闹”的打击力度当法律途径救济的效率高且成本低而非法律途径救济与之相反时,则理性的人自然就会抛弃非法律途径救济了。因此,要根除“职业医闹”,在采取以上诸种有效措施,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消除法律不公,使患方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及时的、有效的、公平的救济的同时,还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非法律途径救济的成本并阻卜其
25、收益。首先,要加大对“职业医闹”的打击力度。应当肯定,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救死扶伤的场所,其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同样也是公共秩序,必然应受到法律的维护和保障。因此,一旦有“职业医闹”对医院施行吵、闹、打、砸、烧等暴力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时,当地公安机关应迅速出动警力,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制止。并且,对其中行为性质尚不恶劣、造成后果尚不严重的“职业医闹”,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对于某些行为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已构成犯罪的“职业医闹”,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以维护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其次,医院要坚定立场,而对“职业医闹”的暴力
26、行为,不能只是为了自己的而子和影响而妥协让步,无原则地迁就对方。总之,当患方雇请“职业医闹”寻求救济时,不仅得不到公众的同情、医院的赔偿等任何效果和利益,反而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我们相信,“职业医闹”现象自然就会逐渐消失。10综述1选题依据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与人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有序运行,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在我国,尽管经过30多年的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事业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但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矛盾却不断深化,除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外
27、,公立医院“医闹”现象也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一大难题。由于医疗服务与其他服务产品不同,市场机制在这一领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极易出现公立医院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导致“医闹”行为频频发生。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医闹”问题己经非常严峻,在各大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医闹”行为的相关报道,政府必须对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根治“医闹”。2006年10月1620日,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甘肃、武汉、大连、湖南、沈阳等省市或地区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调查了350家医院的“医闹”情况。该调查报告指出,20042005,2006三个年度的“医闹”事件发生概率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28、被调查的115所医院三年中每所医院平均发生“医闹”的次数分别是1048次、1506次和1531次,“医闹”的发生概率分别是8958,9375和9792每所医院平均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是2058万元、2227万元和3018万元,“医闹”事件中遭受伤害的医务人员数量分别是423,550和692全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曾作过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国发生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事件五千多件,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六千七百多万元,遭受伤害的医务人员有二千六百多人2004年这类事件的发生数目、医院经济损失、遭受伤害的医务人员数目持续上升。到了2006年,这类事件的发生数目达到近一千件,医院经济损失增加到两万多万元
29、,遭受伤害的医务人员有五千五百多人。FZL由此可见,公立医院的“医闹”问题不容乐观,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治理。2研究意义公立医院“医闹”现象的情势越来越严峻,社会各界对这样的现实也越来越不满,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并且负面影响巨大,学术界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也仅仅是浮于表面,特别是政府对公立医院“医闹”现象的治理力度不够、措施无效,这一切使得公立医院“医闹”问题的解决成为社会难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公立医院“医闹”的现实情况,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深化对这“医闹”现象的认识,并得出这样的结论自我国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公立医院“医闹”的治理成效并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11反而呈现出越
30、来越严重的趋势。近年来,“医闹”事件不仅在发生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在程度上愈加严重,患方经常采用极端暴力手段给医院施压,影响十分恶劣,引起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本文正是在对公立医院“医闹”现象进行系统性的归纳和概括的基础上,分析公立医院的性质及其与患方的关系,评价政府对待“医闹”的态度及其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总结出导致公立医院“医闹”现象频发的各种原因,从而指出现有的政府治理措施存在弊端和缺失并加以改进,最终提出整治公立医院“医闹”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可以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立医院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暴力“医闹”行为,建立公立医院“医闹”的预
31、防控制机制等措施,使医患双方走向正当维权之路,自觉地摒弃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权的错误思想观念,最终实现医疗纠纷的合理合法解决,从根本上防止公立医院“医闹”现象的发生。3研究综述在世界各国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公立医院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所具有社会影响力日渐突出,对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巨大影响。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公立医院和患方之间信任缺失,医患矛盾急剧加深,公立医院“医闹”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成为各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医疗纠纷渐渐出现,而当前我们对“医闹”的分析和探讨正是建立在对医患关系的清醒认识上。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尽管人们对医学和医疗活动的认识不断深化,但由于认识
32、的局限性及医患沟通障碍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医闹”等恶性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因此,要探讨公立医院的“医闹”问题,研究政府根治“医闹”的途径必须从“医患关系”这一医疗活动的最基本关系入手。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医疗纠纷”和“医闹”的研究非常积极,无论是关于医疗纠纷的研究还是关于“医闹”问题的研究,这些文章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和表达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31医疗纠纷的研究现状国外对于医疗纠纷的研究,可以分为无医疗纠纷时期、医疗纠纷研究的缘起时期和医疗纠纷研究的发展时期。在无医疗纠纷时期,早期的传统医患关系中,医方和患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约定俗成的,完全依赖于医患双方的道德自律,医方和患方之间建立了以
33、信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在这一时期,医疗纠纷并非完全不存在,只是还没有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道德自律是人们衡量医患关系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医疗纠纷研究的缘起时期,国外学术界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关注医患纠纷,因为医患关系在这一时期逐渐发生变化,原先的埋想状态一充满同情12心的医生和对医生充满信任的患方已经不复存在,这一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医患关系理论是“医患社会角色理论”。该理论对于医患关系的分析,重点突出了疾病的社会属性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弱化了患者的生理体征对医患关系的作用。该理论将疾病看作是对社会正常行为的偏离,医生必须对疾病进行社会控制,从而显示了医患关系的不对称性。正是由于存在角色差
34、异,医方和患方之间往往会产生认知上的冲突,对医疗纠纷的关注也由此产生。在医疗纠纷研究的发展时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医患关系分析模式是布朗斯坦模式,布朗斯坦BRAUASTEIN在其编著行为科学在医学中的应用一书中将医患关系分为传统模式和人道模式。在传统模式中,医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主导者和决策者,而患者则只是听从并执行医生的决定。布朗斯坦认为,传统模式应该并逐渐转变为人道模式。在人道模式中,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积极地去感受患者的心理、需求和痛苦,充分调动患者的主动参与性。人道模式主张医生是患者的顾问和引导者,不仅要关心患者的疾病,还要关注患者的心理动向和社会属性等方面的内容,尊重并引导
35、患者积极参与到治疗过程中来。国外对于医疗纠纷的研究为现代医疗纠纷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我国对医疗纠纷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比起西方来说稍晚一点。但就目前而言,在对医疗纠纷这一问题的研究上,我国各界都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态度,研究的视角也相当广泛,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大体上可分为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法学和教育学等研究学科。4研究方法和可行性分析一、研究方法木文采用文献研究、制度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并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起来、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通过对公立医院“医闹”现实情况的分析,探讨我国公立医院“医闹”的现状及其基本特征,
36、并分析导致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探求“医闹”问题政府治理途径。41文献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收集和整理公立医院“医闹”方面的相关文献资料,找寻现有政府治理措施上暴漏的弊端和缺失另外在总结和分析目前已有的对于“医闹”问题的研究的基础上,了解相关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不同学者对公立医院“医闹”的理解,加深刘公立医院“医闹”现象的认识。42案例分析结合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公立医院“医闹”的典型案例,阐释当前我国公立医院“医闹”的产生原因、现状和基本特征、带来的影响以及治理对策,并详细说明发挥政府职能对引导患方走向理性维权的必要性,这也是根治公立医院“医闹”的关键。这些案例既为本文主张的发挥政府在治理公立医院“医闹”
37、中的积极作用的这一观点服务,也为本文提出更有力的治理措施提供现实基础。1343制度分析完善医疗卫生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政府治理公立医院“医闹”问题的重要举措。制度分析往往用来研究具体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以及公共政策等相关问题。本文会通过制度分析方法来研究和分析现行的相关制度,找到公立医院“医闹”现象频发的制度弊端和漏洞,为政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依据。二、可行性分析公立医院“医闹”等恶性医疗纠纷事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工具对相关事件的报道来加深对公立医院“医闹”的行为表现、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及其解决途径的认识,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事实依据国内外学者对于公
38、立医院“医闹”问题的研究较为积极,研究内容非常广泛,从不同的角度对公立医院“医闹”的定义和解决途径进行了阐释和分析,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医患之间的信任急剧滑坡,公立医院“医闹”等恶性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己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这位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环境支持。14参考文献1罗燕青,周树国,武夷山14医院聘民警当副院长防医闹的思考EB/OE,2007一04一192008一04一27,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49/243250SHTML2张会萍,和谐医患关系下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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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JOHNSONEAIRDMENTALMODELSANDDEDUCTION,TRENDSINCOGNITIVESCIENCESJ2001,5104344429VINODGOELDISSOCIATIONOFMECHANISMSUNDERLYINGSYLLOGISTICREASONINGJ,NEUROIMAGE,200012504一51410VINODGOEL1FUNCTIONALNEUROANATOMYOFTHREE一TERMRELATIONALREASONINGJ,NEUROPSYCHOLOGIA,2001,399901一90911BGEURTSREASONINGANDTHEBRAINEB/OE,2000一02一092005一04一08,HTTP/STAFFSCIENCEUVAN1/一MICHIELL/DOCS/PROP4DOC12JOHNBICKLEBRIDGINGTHECOGNITIVE一CELLULARNEUROSCIENCEGAPEMPIRICALLYASTUDYCOMBININGPHYSIOLOGY,MODELINGANDRI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