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 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 进政府职能转变。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我国现状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 绿
2、 色保险” ,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 2007 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 6
3、%。以化工石化项目为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启动的全国化工石化项目风险大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 10152 亿元的 7555 个大型重化工项目中,81%的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 应的防范措施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 2007 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 108 起,平均每 2 个工作日一起。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 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 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为此,2008 年 2 月 18 日国家环保总局和
4、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首例案例的顺利解决及其现实意义2008 年 9 月 28 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 2008 年 7 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 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 10 天的时间内就将 1.1 万
5、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 120 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 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十分有利,促使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 进政府职能转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
6、业等。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三)国外情况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如美国1970 年清洁水法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用以支付可能造成的水污染。1980 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 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 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 固体废物处置法也有类似规定。德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起初采用强制责任
7、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自 1990 年环境责任法实施之后,德国开始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要求其国内所有工商企业要投环境责任险。该法附件还包含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环境损害保险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缴纳通知发出 30 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英国实行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
8、险。比如,1965 年的核装置法要求,安装者必 须负责最低限额为 500 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印度 1984 年发生博帕尔农药厂污染后,于 1992 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 1992 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 5 大类共 182 种“危 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而言,责任保 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给付赔偿限额,主要有四种形式:保险期间的累积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
9、行负担的赔偿额。在保险公司因为环境污染损害不断扩大而面临巨额赔偿压力时,除采取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措施之外,还会确定相应的保险赔偿范围,以降低自己的风险。各国关于环境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有限赔偿制,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可能 赔偿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特点如下:第一,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随着 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 污染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基于对双方权益的保护, 许多国家都加强了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保险范围逐渐扩大。随着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产生影响,有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险
10、的需求。第三,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因被保 险人的状况千差万别,保 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同时,保 险人发文要来天之信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设定一定的保险金额,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赔偿责任。在法定强制保险中,也往往有 赔付限额的规定。第四,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比, 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比一般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要长。第五,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无 论是美、德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即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
11、第六,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从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未成熟, 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由专门化的保险机构来承担,而且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四)发展现状及进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效果并不理想,到 90 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 2007 年底由环
12、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 意见 ”)为标志,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五)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缺乏立法的基础上开展的,目前还没有国家层次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虽然各级环保和保监部门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它在特定区域和范围内实施,但从该险种的长期发展来看,缺乏法律保障还是制约它的一个关键因素。实践表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问题,其中没有法律保障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3、推进中的最大难题 。因此,在相关环保立法中明确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的关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环境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非常不完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承担了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 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