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反洗钱知识竞赛重点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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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一、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最早产生于美国。 二、洗钱的危害: 1.洗钱作为上游犯罪的衍生犯罪,客观上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 法犯罪所得提供了可能,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 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 展。 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 家声誉。 4.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 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 损坏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6.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 和运

2、营风险。 三、洗钱的特征:隐蔽性、技术性、国际化。 四、洗钱的三个阶段 1.放置:主要将犯罪活动所获得的现金转换成便于控制和不易被怀 疑的形式。 2 2.离析:隐藏,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 性质、受益方。 3.融合: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 “蚂蚁搬家式”的方法转 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这是一个独立 洗钱行为的最后阶段,同时也是下一次洗钱的准备阶段,也为以后 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资金支持。 实际发生的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需要完成所有阶段,也不一定严 格遵循三个阶段的递进顺序。 5、洗钱的主要方式 1.利用金融机构:伪造商业票据、证券业和保险业、用支

3、票开立账 户、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银行贷款、期货和期权。 2.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 3.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成立空壳公司 向现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娱乐场所、餐饮业、小型超市。 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4.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购置贵金属、古玩及正规艺术品,暂 时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 5.其他洗钱方式:货币走私、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利用马仔洗钱。 3 6、反洗钱的目标: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 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反洗钱机制。 7、反洗钱的重要意义 1.遏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2.金融机构强化自身风险管理 3.维护金融机构声誉及金融稳定

4、 4.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承诺 八、1988 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物公约 ,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 9、英国最早提出反洗钱风险监管理念并付诸实践。 10、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 11、反洗钱资金监测的专门机构金融情报机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1.1 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藏毒品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 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5 2.海关发现个

5、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 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 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 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 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 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 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

6、客户身份。 4.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 报案。 (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 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6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的;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的;违 反保密规定,泄露有

7、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1.1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 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时予以更新;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 人;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 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

8、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2.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3.1 一、客户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 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 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发生的大 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补正5 个工作日、大额交易5 个工 作日;可疑交易10 个工作日 二、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

9、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 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 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拨。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 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拨。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 交易。 8 三、以下大额交易未发现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定期存款到期、活期存款,转为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 的另一账户。 自然人实盘外汇

10、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 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金融机构内部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四、18 种可疑交易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 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11、且交易金额接近大 额交易标准。 9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 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 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的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 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 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 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 银行账户转入。 9

12、.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掉期业务,而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进场存入境外开立的履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 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收到投资款后,短期 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 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0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 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 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

13、者一次性大额 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 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履行支票、 汇票带出或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拨、结汇由一 人或少数人操作。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1、恐怖融资行为: 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 11 他形式财产。 4.为恐怖组织、恐怖

14、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 产。 2、可疑交易报告: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 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 怖活动犯罪提供或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 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 资活动人员。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 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 犯罪及其他恐怖注意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 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7.其他合理理由 怀疑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12 20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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