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法律与科学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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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法律与科学技术学号专业法学姓名学院法学院年级2006级指导教师完成日期10年4月论文成绩I论法律与科学技术【摘要】本文通过考察法律与科技之间的关系,试图就总体的科学技术对于作为总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影响进行法理学分析,对其中的根本性问题作出哲学层面的思考。经过分析,本文指出科学认识事物的因果关系、规律及其本质,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有重要意义,技术则通过促进科学发展和提升人类的认识水平而间接的影响法律。虽然法律对科学技术有管理调控、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但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与法律调整的其它社会现象或领域无根本性区别,无法提炼出一具有别样意义的法理学命题。【关键

2、词】科学技术法律因果关系规律价值IIRESEARCHINGONTHERELATIONSHIPBETWEENLEGALANDS又如西方中世纪,当瘟疫流行或出现天灾人祸时,往往会迫害一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指控他们搞巫术,将这些人流放。另外,古代社会常有以神判、决斗等方式来分配民刑事责任的做法,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认识,进而形成与之适配的法律制度。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杨如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学位论文,中南大学哲学系,2002年。参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

3、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一71页。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5(二)规律和本质的发现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是人们对各种社会存在的规则性治理工具。法律的进步实质上是法律的合规律性,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然而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而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人们通过不断的科学探究,发现并认识

4、事物的规律和本质,整理和思考现象与本质的界定、事物生灭的原因。从另一角度讲,规律亦是事物发生发展的机理,本质则在人类社会理反映为真理。法律规则作为对行为进行评价的依据,应该符合客观规律和事物的本质。科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事物的规律及本质有了正确的认识,使许多科学上的概念、解释被引入法律当中。例如,无论是在刑法、民法当中,人的死亡都是法律所关注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事件,因为这一事件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究竟什么是死亡呢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肺呼吸停止概念。早在原始人日常的观察和狩猎活动中,就己经形成了死亡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模糊概念,石器时代用弓箭刺中公牛心脏的洞穴壁画,也说明了这一点。以心脏停止

5、跳动和停止呼吸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在人类社会延袭了数千年。但是,黄丁全现代医疗与医事法制,台湾高雄检察分院印行1995年版,第5页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6这一传统观念在当代科学发达的情况下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挑战,先进的高效复活技术如人工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可以使心脏、呼吸停止数小时,乃至十余小时的病人重新苏醒,从而起死回生。现代医学科学表明死亡是分层次进行的复杂过程,心跳和呼吸的停止只是死亡过程的一个层次,并不表明大脑、肾脏和其他人体主要器官功能的停止,而且,心肺功能丧失具有医学可逆性,只有大脑功能的丧失才具有不可逆性。这样,死亡判定的医学规则脑死亡标准也就应运而生了。科学的提升使人们不断接

6、近客观实际,揭示事物本来属性的同时会对法律定义和法律概念造成巨大冲击,传统法律随之调整。法律能否反应客观规律,往往取决于科学认识水平。科学研究成果被大量借鉴到法律制度中,促使法律规范内容的日趋人性化、科学化。例如,在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就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这种技术性的法律规范正是得益于遗传学等大量科学规律的发现应用于法律而出现的。再如,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里的诸多规定,即是传染病医学、生物学及物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发现的因果关系及科学规律为基础的。当然,引发这些法律制度和原则变革的并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发现的因果联系、

7、规律和本质,同样也包括社会科学发现的因果联系、规律和本质。在刑法领域,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使得刑法制度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更加注重刑罚之外的社会工作与心理疏导,以求杨如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学位论文,中南大学哲学系,2002年。郭自力“死亡标准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政法论坛2001年第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7对犯罪根源进行防治。另一个重要的例证就是罗纳德哈里科斯通过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机理,首先系统明确表述了在损害相互性问题上的因果关系。在许多侵权案件中,权利的侵害都具有相互性,法官不能用人们习惯的简单的因果律分析处理这一问题,而是在司法过程中按照这种关

8、于伤害相互性的因果关系来处理的。这实际上是采取财富最大化的进路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配置。这就使得经济学领域发现并已理论化的规律“移植”到法律制度领域,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反垄断法和刑法都作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三)科学在人权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我在此仅仅是举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几个例子,说明因果联系、规律和本质的科学探究和结论对于法律制度变革的深度影响。但这并非科学对法律的全部影响。必须指出,科学的发展对法律最基础的概念人权意识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尽管关于人的权利的思想,肇因于古希腊,但是近代法律人权学说是在17、18世纪到十八世纪,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时代,直至

9、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人权真正融进法律之内在理念,把人的本质属性以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发现人权而非构建人权)。由于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的发展与传播,许多近代人共同具有的思想和观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陈郁、盛洪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我认为人权是以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人的本质属性。其内容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公民权和涉及政府行为、经济行为、文化行为的各种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8念开始萌芽和成长,乃被称为启蒙时代。在这个时代,理性、自然律和进步,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人们对理性的坚信不移,对自然律的重视,以及对进步的执著,均无以复加。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激励,企图用

10、科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的规律,以估量和改进现存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正是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的巨大发展,既为人文社会认识的发展提供了对象性前提和强劲的动力,也提供了极为有效的因果关系背景和方法论借鉴,促使人们对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也向着客观化、科学化、实证化和精确化的方向发展。人不再恐惧魔鬼,也不再像从前那么敬畏上帝。逐渐积累起来的科学因果关系的认识,对人类社会本质的探求中发现,上帝与世界并无现存关系,君权也并非神受;规律的发现和认同,人之于社会的主体地位得到肯定,人们得到了思想上的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法律也更趋理性。正如人们所说“当科学技术的光芒照亮整个大地的时候,人的内心世界也随之扩大

11、了自由的领域,宗教禁锢、封建专制、野蛮残酷的阴影在整个社会包括在法律领域也随之消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相互影响、互为促进带来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例子不胜枚举,文章所渉一些个案是科学在人类文明层次、法哲学观念层次对法律作用的具体实现。具体实践的列举只为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上把握科学对于法律制度或原则的本体性构成性影响。在理论主线的牵引下研究总体的科学对于总体的法律的影响,对科学与法律的一般关系进行法理学分析的则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由杨如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学位论文,中南大学哲学系,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9于对因果关系的重新确证、对规律和本质的科学认识导致了这种法律原则与制度的深

12、刻变革。三、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一)技术的中介作用正如科学要从理论或发现转化为工业生产力必须要通过技术这个中介一样,科学的因果关系、科学真理(科学的规律、科学所发现的事物本质)对法律的影响可能会受到某种限制,这往往是因为受到与科学相联系的一系列技术的限制,或者说是技术上无法保证这种科学因果关系的测定或科学真理的确认。特别是在某些复杂的因果关系、事物规律的解析中,由于专门技术的缺乏或可靠性不够、效率不高,因此科学的认定事物规律和本质、相互间的因果时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专门技术不足以对科学的因果关系或规律给予判准和确认时,往往会造成司法制度的弊端。人类社会的早期,当断案者在争讼双方难辨真假时,为了审

13、查证据和裁断案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来解决。比如古印度的那罗佗法典第102条明确规定了神明裁判的几种形式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热烙铁并用舌头舔之,无伤则无罪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称审,用称量嫌疑犯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毒审,让嫌疑犯服用某种毒药,无异状者无罪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审之米,无异状者无罪热油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0审,让嫌疑犯用手取热油中钱币,无伤则无罪。这种神明裁判在今天看来是十分荒唐可笑的,但在当时科技术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却有其必然性。因为在当时,人类在探求事实能力上的局限,人们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诉讼争端,就只能用神明裁判法来求助证据的

14、真假,誓言的真伪了。再如古代的审判实践中,口供被视为最重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证据,由此也产生了野蛮的刑讯逼供,以取得有关犯罪事实的口供,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不断。无论是神判还是口供,都是在人类没有专门的技术用以提取证明科学因果联系和规律的“物证”。但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式的发展,现代技术也越来越显示出其为法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活动提供先进物质手段的巨大价值。进入20世纪以后,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指纹识别法之后,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波鉴定,唇味鉴定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充实司法证明的“武器库”,各种人身识别技术的问世和兴起,为查明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科学的手段。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

15、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更是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新的飞跃。以致于“曾经在某个时候,人们清晰的看到在大量案件中,科学家甚至成为实际的审判者,审判人员直接利用结论意见的数据就可以了。”参见张翀“司法证明与科学发展”,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页。何家弘“神证、人证、物证试论司法证明方法的进化”,中国刑事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1(二)技术发达促使法律制度革新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会促使全新的法律制度的产生。例如在新技术革命的条件下,信息量的剧增和信息交换技术的进步,为

16、人们建立更加直接和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使人们产生了关于法律时效和时限的新观念,产生了时效制度。由于信息是一种资源,这样原来以“物”、“债”的保护为出发点的法律观念,就要加以扩展和更新,使传统的民法学需要进行新的修改和补充,用法律来保护智慧成果,知识像物质财产一样,成为人类的财富,同样得到所有权保护,促生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代医学和生物学的突飞猛进,使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面临一系列出乎意料的棘手问题;航天技术的空前发展,产生了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新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认识,都需要由新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调整。前面所述均是与自然科学相联系的技术或设备,目前,除经济

17、学(如制度经济学之排碳权)和逻辑学(如三段论)某些理论之外,一些看来正确且具有切实意义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成果之所以无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加以应用,最重要的原因是因其无法以技术化的方式体现出来。四、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的推动和影响法律制度人性化和原则理性化,其影响是根本性的,属于法理学问题。而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2也起着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律对科技的作用与法律对经济、政治、道德等其它社会存在的影响还看不出根本性差异,尽管在具体细节或方法上有所不同,本文无法就此问题提炼出一项法理命题,而是从制度层面上予以解析。(一)法律可以对科学技术主体起组

18、织和调控作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是一个机制复杂、范围甚广的活动。因此通过法律来组织管理便成为必然。这就需要国家参与决策、组织、领导和指挥。而国家管理调控科技工作,必须采用法律手段,以法保证科技进步。只有科学技术管理调控走上法制化轨道,才会使各种技术因素能够合理搭配,发挥最大的效用。国家和政府的经济、法规和贸易政策是创造良性商业环境的手段,而良性商业环境增强着私人部门开发技术,将技术转化为产品和服务以及使之快速进入全球市场的能力。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更要注重为民营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营造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以从根本上提升综合竞争力。然而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带来社会应用和发

19、明者对科技成果享有专有权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法律必须以其理性合理的权利义务的设置,将这种矛盾化解,既保护知识产权又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二)法律利用激励制度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常慧科学技术与法律相互关系的系统分析,学位论文,天津大学科学哲学专业200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3成熟的法律制度,可以为科技创新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改变人们传统的创富意识,奖励科技发明创造,制裁破坏正常科技活动秩序的行为,维持公平、有序的科技竞争环境。法律将科技成果以权利形式设置成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发现权等,赋予它们以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成为可独占、使用、处分、收益的产权,使科技成果在应用中直接产

20、生利益,并为其转化制定了灵活的法律体系,保证和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三)法律协调科学技术、人与自然三者的关系,引导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就科学的最基本任务和本质而言,它是要探求客观真理,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成果属于精神形态的科学知识。而技术的根本任务是创造物质财富,直接满足人类的社会需要,其成果主要是物化形态的东西。但是,科学只发现客观世界的事实,但没有发现我们应该保持的价值观念。而技术也更是一种工具理性,它无法证明自己目的的正当性。科学技术在价值上表现出来的非理性,在相当程度上,也正是人的非理性的暴露。这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科技活动,不论就动

21、机或结果而言,都无法由这样简单和静止的评判作出恰当的道德义务判断和道德价值判断。科学技术在常慧科学技术与法律相互关系的系统分析,学位论文,天津大学科学哲学专业2003。黄瑞根“科学危机与追问技术”,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6期,第24页。参见阿布杜利纳也夫、库尔巴洛夫“论现代科学发展的价值因素”,载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7年第2期,第164页。刘大春等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4给人类社会带来种种生活享受和美好前景的同时,也把人类社会陷于日益严重的危机之中,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生态失衡,生活环境恶化,尤其

22、是科学成果成为杀戮武器,时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如果听任人们对科学采取不负责的态度,利用科学技术盲目追求眼前的片面的利益,那么科学技术的危险程度也与其强大程度成正比。科技的发展,促进了经人类社会发展,同时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衡,产生了一系列威胁人类前景的全球问题一一人口爆炸、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为了克服科学技术的两重性,通过法律解决科技导致的人与自然的失衡有重要的作用,建立科技活动的准则,对严重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的科技成果禁止使用,减少和防范科技的负面作用,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空间。防止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侯纯“科技与法律的价值整合”,科技法制2004年第1期。黄瑞根

23、“科学危机与追问技术”,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6期,第25页。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5结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价值和谐科技与法律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科学技术对法律具有构成性的影响,法律又对科学技术起着规制引导作用。本文就总体的科学技术对于作为总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影响进行法理学分析,认为科学认识事物的因果关系、规律及其本质,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影响是决定性的。科技的发展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导致了新的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出现。纵观世界法律发达史,无论是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律,还是古希腊、古罗马法律,以及近现代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都是在当时经济繁荣、科学技术较为发达地区产

24、生的。尤其是近代科学产生以后,人们在物理、化学、生物、数学等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人类展示了前所未有的真理世界,法律制度也随之步入文明时代;到了现代,在生产发展的推动下,科学技术体系形成,科学实验的理论基础和强大的技术手段业已具备,我们可以精确的认识自然界物质运动规律,并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某些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这样一来,科学研究活动能够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科学预见的指导下进行,提高了自觉性与主动性。社会科学的发展繁荣,使人们对自然与社会发展的规律及本质,对自己的经济生活,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有了科学的认识,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主体的地位得到充分的肯定。人们能

25、够揭示各种人文社会现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发杨如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学位论文,中南大学哲学系,2002年。常慧科学技术与法律相互关系的系统分析,学位论文,天津大学科学哲学专业200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6展趋势,从而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对未来发展作出正确的预测,法律预见性与适用性逐渐变强,以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科学技术想当然也被纳入到法律的调控范围之中来。作为人类的一项杰出的精神成果,法律往往集中而突出的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文明的进步,固然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但惟有科学技术研究所得,帮助人类揭示了自然和社会现象,发现了这

26、些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机理及运动规律,并由此引发的总体的法律(制度、原则和概念)变革是根本性的。我们以科学认识世界,用技术改造自然,依法律规范行为,据价值引导选择。法律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结合,它所代表的是社会的普世价值观念或制定者的是非善恶观,又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而科学是真理性价值,具有价值中立性的特点,技术是单纯的工具理性。参阅近十余年的探讨法律与科技的文献时发现,中国学者纷纷强调法律的价值理性道德向度,呼吁对科技进行规制,在法治文明刚刚起步的社会过分的强调法律的治理功能的奴性行为让我感到可笑可叹。殊不知,法律内在价值有善与恶之分,特别在重人伦轻事功、人权观念尚在发展阶段的中国社会,强

27、调真理性价值与工具理性的维度,显得尤为重要。科学技术的繁荣可以使人们更多的了解人权理念,发现自己本应享有的自然权利,追求和享受幸福的权利。法律应为一种契约一种由公民自己创制的公民与国家的契约。上帝、专制逐渐被人类理性代替,如果一个政府不能让你觉得你是一个人,也就是说,他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7不能维护你做人的尊严,当这种对人权的践踏达到一定程度,政府本身就失去了他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他违反了人类的根本法人权,人权是法上之法。这时,你就拥有了推翻这个政府的权力。这是一种人的本能,他是人存在的基础,人权是与人同时产生的,所以,人权不是人类理性构建的产物,而是人类天生的权利。科技的发展有助于

28、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防范习惯势力和行政权力的非法压制,赋予人民抵抗专制的理性与力量。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8参考文献1丹皮尔著,李衍译科学史,商务印书馆,1979年。2贝尔纳著,伍况甫等译历史上的科学,科学出版社,1959年。3贝尔纳著,陈体芳译科学的社会功能,商务印书馆,1982年。4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5赵震江等编著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6川罗匡等编著高技术法导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1年。7刘大椿著科学技术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黄顺基等主编科学技术哲学引论一科技革命时代的自然辨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

29、9914。9苏舍梅涅夫著,张斌译哲学和技术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10美乔治萨顿科学史和新人文主义,华夏出版社,198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1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4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5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6王树恩科学技术论科学技术创新方法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三版。17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陈郁、盛洪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18张翀“司法证明与科学发展”,证据学论坛第二

30、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版。19王宏维社会价值统摄与驱动,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920刘大春等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21郭自力“死亡标准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政法论坛2001年第期。22黄瑞根“科学危机与追问技术”,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6期。23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24(俄)参见阿布杜利纳也夫、库尔巴洛夫“论现代科学发展的价值因素”,载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7年第2期。25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26任元彪“2

31、0世纪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简述”,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18427陈昌曙“科学技术哲学之我见”,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5,12328李凌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权”,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290LIVERVELNDELLHOMLES,JRTHEOCRNONHWL,LTITLE,BRO、VNNADOC,1948。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20致谢我的这篇毕业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马女士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选题、安排结构一直到论文最后的定稿,老师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宝贵的时间。老师广博的知识令人钦佩,而她严谨的治学态度,更是我以后的学习工作中的榜样,我在此向我的指导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在我做论文期间,马老师在紧张的教学、科研工作中,总是能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以悉心的指导与教诲。正是在她的指导下,我才能独立的完成我的论文。在我的论文构思、撰写与研究期间,倾注了马老师大量的心血,并以严谨的治学态度,求实的工作作风,负责的工作精神影响我以后的学习与工作。其次感谢我的室友,对我论文中的部分研究工作给予了热情帮助,在此向他们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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