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 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 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 ,或者由 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 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 锈钢; (三) 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6MPa; (四)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000L; (五)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并且小于或 者等于 100
2、0MPaL; (六) 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 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 ,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 150; (八) 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 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 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 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 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 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 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 、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 全附件。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 军事装备、核设施
3、、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 容器; (二)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 (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 灭火器; (五)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 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 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无 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 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 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 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
4、并 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 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 规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 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 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 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 于 0.045; (三
5、) 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 540MPa。 第十三条 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 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当的材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四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 A1 级、A2 级、C 级、D1 级或者 D2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计图样; (二) 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 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推荐使用寿命等内容; (三) 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 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 使用说
6、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 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一) 依据的规程名称; (二) 压力容器名称; (三)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 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净重、总重等; (六) 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 (八)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九) 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十一) 铭牌样式 (
7、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 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 (十三)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 第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 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厚度,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 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 2mm。 第十九条 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 压力不应当小于 5 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 1%。 第二十条 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 求: (一) 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 力容器,其
8、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 压力; (二) 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 0.6Rp0.2(Rp0.2 为材料在室温 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 0.3Rm(Rm 为材料在室温下抗拉强 度规定值的下限) ; (三) 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一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 算厚度应当增加 15%。 第四章 制 造 第二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 A1 级、A2 级、C 级、 D1 级或者 D2 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 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从事简单压力
9、容器焊接人员、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 JB/T4708 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 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一型号: (一) 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 (二) 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至少有一 个筒节;仅由两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 ; (三) 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 (四) 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
10、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组批的要求如 下: (一) 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 15 天内; (二) 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 Dn400mm 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 1000 台为一批,对于内直径 Dn400mm 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 500 台为一批。 第二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 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 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第三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 耐压试验压力,Ph=1.5P (式中 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MPa)
11、 ; (二) 试验介质一般为洁净水,试验时,应当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 体; (三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 体,其耐压试验应当以不超过 0.1MPa/s 的升压速度缓慢升压至试验 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 30 秒; (四) 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当严格 控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 25mg/L,试验合格后,应当立即将水去 除干净; (五) 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当引起 容器的脆性断裂,试验用介质的温度一般应当不低于 5; (六)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 安全。 第三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
12、器的耐压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 (一) 无渗漏; (二) 无肉眼可见变形; (三) 无异常响声。 第三十二条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 中,应当进行爆破试验;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进 行射线检测。 第三十三条 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 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 1 台容器进 行爆破试验; (二) 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的,或采用手工焊接的,在每个焊工每天 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 1 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三) 爆破试验在室温下进行,加压速率不应当超过 0.1MPa/s; (四) 爆破试验前应当测量筒体的实际厚度 、中
13、部的周长。试验时先 缓慢加压至 5 倍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小于 5 分种,确认无泄漏后 卸压至压力为零,测量中部周长,再缓慢加压直至容器爆破; (五) 按照第三十四条的公式,计算周向永久变形率。 第三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周向永久变形率公式计算如下: 100 式中:C钢板(钢带)负偏差与加工减薄量之和,mm; Rp0.2材料在室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MPa; Rp0.2a材料在室温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MPa; Wa 试验后筒体中部的周长, mm; Wo 试验前筒体中部的周长, mm; a试验前筒体的实测厚度, mm; n筒体名义厚度,mm 。 第三十五条 简单式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的合格
14、要求如下: (一) 周向永久变形率不超过 1; (二) 爆破压力不低于 5 倍的设计压力; (三) 无碎片产生; (四) 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 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 2 台容器进行复验, 2 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 爆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否则该批应当报废。 第三十六条 简单式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 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时,调整焊接工艺后,应当对产品进 行射线检测,至少 1 张底片; (二) 制造过程中,每批简产品至少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日产量不 足 1 批时,也必须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 (三) 产品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
15、用手工焊接,在每 个焊工每天焊接的产品中,至少抽 1 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 (三) 射线检测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每台产品的射线检测长 度不得小于 200mm,单台产品焊缝长度小于 200mm 的,射线检测 长度为全部焊缝; (四) 射线检测按 JB4730 进行,射线底片质量等级不低于 AB 级,焊 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级; (五) 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 2 台进行射线检测,2 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 (六) 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对该批产品逐台进行 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合格要求与本 条第(四) 项相同。 第三十七条 直径小于 40
16、0mm 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直径应 当不小于 40mm。 第三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确定的明 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 产品名称和编号; (三) 制造日期; (四)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五) 推荐使用寿命; (六) 工作介质。 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 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 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 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
17、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 简单压力容器样机 1 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 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 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 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 6 个月重新生产 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四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外观检查; (二) 几何尺寸测量; (三) 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 ; (四) 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 ; (五) 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
18、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 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 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 相一致; (二) 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 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 (四) 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 (五) 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 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
19、检验证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并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发 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 使用的,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 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规程使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数量较少, 可以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定义和范围,但材料为铝或者铝合 金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按照 JB/T 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 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式样 产品铭牌采用金属制作,试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