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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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基本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外在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二)修改过程: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

2、法、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三、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3)思想文化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 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 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

3、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 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 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 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 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四、通过宪

4、法草案;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 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作用 宏观指导、整合协调、补充 三、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 当享有的权利。 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 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

5、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 种治国理论。 第六章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概念 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关系的特点: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广泛 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第七章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的社会政治关系。 三、宪法关系的主体: (一) 、公民 (二) 、国家 (三) 、其他主体: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权力

6、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四、权力限制权利: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二、宪法权利行为 三、宪法权力行为 四、违宪行为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P153) 一、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二)宪政秩序 (三)社会发展 (四)社会正义 二、宪法的作用 (一)概念: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二)特点:本质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第二编

7、 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 本特征,反映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决定性因素 (1)政治: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经济:社会经济基础 (3)文化:社会文化制度 (4)历史:特定历史条件 一、概念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2)基础:工农联盟 (3)组成部分:知识分子 三、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 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力量。 构成: (1)主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

8、、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2)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三)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四)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 VS 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在一般

9、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 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二、政体 VS 政权组织形式 (1)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 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 区别点为依据。 三、政体与政权

10、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 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 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 (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 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 议会。 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

11、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 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 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二)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 家机关由统计人们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 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概念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

12、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实现形式 (1)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2)职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责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

13、地位。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第三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一、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 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 二、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如上 (二)特点:基层性、独立性、自治性 第十三章 国家形

14、式(下)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基本结构形式:(1)单一制(2)联邦制 二、决定因素 (1)民族因素 (2)经济因素 (3)地理因素 (4)历史因素 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传统(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2)民族分布(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 (3)民族融洽(融洽的民族关系) 三、单一制的优越性 (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社会主义建设 (3)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 一、概念和内容 概念:在中华

15、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 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机关 (1)概念: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双重性质: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机关 (3)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

16、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2)有利于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 一、一国两制的概念 “一国两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 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在中

17、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 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二)特点:(1) “一国两制” (2)高度自治 (3)当地人管理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 有国家主权,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4)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有:负

18、责 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 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2)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 政治经济制度,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制度;其他行政区域:社会主义制度; 地方政权体系,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其他行政区域:可下设其他政权 单位; 与中央隶属关系,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领导;其他行政区域:只有省、自治区、直 辖市受中央直接领导;

19、 行使权力大小,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其他行政区域:必须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使一定自主权,但自治程度不高; 中央干预程度,特别行政区:除与之有关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中央不 干预其自治事务;其他行政区域:必须完全服从中央; 实施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独有法律体系;其他行政区域:必须执行全国统一法律和 国务院制定分布的行政法规。 试对我国的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进行比较分析 (1)一般行政单位分为省(直辖市) 、县(县级市) 、乡(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情况下 则为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 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

20、和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 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 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 机关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 (3)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 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 有高度的自治权。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 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另外,特别行政区之下不

21、再设 立基层政权单位;在实施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第十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1、概念: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二)国籍 1、概念: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反映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 法律联系。外延已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及一般财产。 2、取得方式 (1)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用血统 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2)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

22、取得;不用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3、我国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取得 条件 1 条件 2 结果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中国 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 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 定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 国籍 出生国 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 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 籍 继有国 籍 两个前提:愿意遵守中国宪法 和法律;出于自愿 法定条件:为中国人的近亲属 向国内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或在外国的 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 经批准加入 中国国籍 或定居在中

23、国或有其它正当理 由 二、公民和人民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人。 (3)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公 民都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4)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 行为的可能性。 (2)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

24、是公民对于国 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 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3)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概而言之即两者间是相互统一的 关系。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一、保障 (1) 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 条件; (2) 政治保障,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3) 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界限 (1) 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

25、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三、限制方式 (1)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 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 (2)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 在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 限制。 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一) 平等权 1、 概念:所有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一切领域内 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26、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一)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宗教信仰自由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

27、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5)有按照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及行使原则 一、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主体范围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权利义务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内容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主体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二、原则 (1)相对性 (2)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 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说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概念:一国统治阶

28、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 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二、平等性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五、差额选举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说 一、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二)分类:横向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

29、纵向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二、组织活动原则 (一) 民主集中制 1、 概念: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辨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概念: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 序的社会状态。 2、要求:(1)立法机关加强立法;(2)国家机关活动不得越权 (三)责任制原则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第二节 代议机关 人大 常委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县以 上) 性 质 和 地 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中央 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都 由它

30、产生,向他负责, 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设机构, 受全国人大的领导 和监督,对全国人 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 间行使部分国家权 力。 本机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 期间形式地 方国家权力 的机关,组 成部分。 组 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 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有适当名额;名额 不超过 3000 人。 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辖区的人大代 表由下级人大间接选 举;乡、民族乡、 镇、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直 接选举 委员长 1,副委员 长若干,秘书长 1,委员若干;七届 全国人大后,委员 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等额选举,其 他差额 主任、副主 任若干、委

31、 员若干 任 期 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制代表 的连任;每届人大任期届满两 月前,必须完成下届选举不能 选举情况,2/3 以上决定推迟; 非常情况结束一年内,必须完 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每届任期五年,没有 限制代表的连任 每届任期五年;委 员长、副委员长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 未规定 职 权 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 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 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解释宪法、监督 宪法实施及立法权 人事任免权决 定重大问题监督 权全国人大授予 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其他 第四节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地方政府

32、 性质和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 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委员若干、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 省级;县级;乡级 任期 每届任期 5 年,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省级、县级5 年 乡级3 年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首长负责制 第十八章 政党制度 第二节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一)概念: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 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二)表现: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 党合作

33、的参政党,合作以接受中共领导为前提。 (三)8 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 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四)多党合作的意义: 1,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即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共领导,健全党内外的民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减少和避免决策的 失误; 3,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的参与意识,畅通各种民主渠道,提高人民参政能力和正 确运用民主权利的水平。 (五) “特色” (1)中共领导,民主党派接受领导 (2)共同致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中共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4、 (4)中共与民主党派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 (5)都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参政基本点: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加国家事 务的管理。 2、监督总原则: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 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 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二)形式 (1)以会议形式进行政治协商 (2)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3)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第三编 宪法实施 第十九章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

35、节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 (一)概念: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 (1)宪法适用: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 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 施的干预。 (2)宪法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 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 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

36、规定的 禁止性命令。 第三节 宪法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概说 (一)概念: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二)基本内容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 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保障体制 (1)立法机关保障体制(英国) (2)司法机关保障体制(美国) (3)专门机关保障体制(法国) 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事实。 (4)依靠人民群众

37、四、保障的基本方式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 结合 事先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 宪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 事后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 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克服以上两种 审查方式的缺陷。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 附带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进行的审查。 起诉

38、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 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 行的审查。 提请审查: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宪 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说 一、概述 (一)概念: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一、国家元首解释制 二、立法机关解释制 简评立法机关解释制的优缺点 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该国的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优点:(1)由于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形式,有利于

39、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2)由于解释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 缺点: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从而出现 “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 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 ” 三、普通法院解释制 四、特设机关解释制 五、公民团体解释制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 一、原则 (一)总原则: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则两种 从严原则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 和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 制宪权。 从宽原则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说明未来,制宪者不可能

40、准确预 见未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对宪法做出新的解释。因此,宪法 解释应该是广义的、灵活的,对宪法应该从宽解释。 【评】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产生的影响远比其他法律深远,那么对宪法进行解 释就应该采取从严原则。但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以及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 又决定了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 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二)具体原则: (1)依法解释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5)字面解释原则。 (6)整体解释原则。 二、方法

41、 (1)统一解释: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 (2)条理解释:根据文字、法理等对宪法条文予以说明。 (3)补充解释: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 (4)扩大解释:由于社会情况变化发展,使宪法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 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 三、程序 (1)提出: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 (3)决议:过半数,举手/无记名投票 (4)公布:国家元首 第二十一章 宪法修改 第一节 宪法修改概说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

42、现宪法内容与现实不相适应时, 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第三节 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 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二、部分修改 (一)概念: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 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二)特征: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区别于制定宪法 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 区别于全面修改 (三)方式:(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

43、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 公布宪法; (2)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 增补宪法条款或内容 变动宪法规定 三、无形修改 无形修改: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 来的含义发生变化。 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程序 一、提案 提议主体:(1)代表机关(2)行政机关(3)混合主体 中共中央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接受,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 二、先决投票 目的:使

44、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不实行先决投票,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三、公告 公告主体:(1)立法机关(2)行政机关 未规定公告程序,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 四、议决 议决机关:(1)立法机关(2)行政机关(3)特设机关(4)混合机关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决议修宪 五、公布 公布机关:(1)国家元首(2)代表机关(3)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 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45、(二)特征:(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具有多样性。 (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第二节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 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二)评价 (1)优点: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 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2)缺点: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

46、定性和有限性。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 式。 (二)评价 (1)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 (2)缺点: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 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特设机关审查模式: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 一种模式。 优点: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 缺点: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 专门政治机关: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一)概念: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 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二)评价 (1)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 得到有效审查。 (2)确定: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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