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2.0.1 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 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
2、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3.0.2 .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 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 / 2 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 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 条的规
3、定提高 0.5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3.0.2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 极限不应 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4、火规范的规定执 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 24.0,藏书量不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藏书量超过 10 万册但不超过 100 万的图书馆、书库,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 10 万册的图书 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
5、计规范JGJ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 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1.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5.1.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 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 95 8.1.1 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
6、站房、站台雨蓬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 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级 级 3 严重危险级 级 级 4 仓库危险级 级 级 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 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
7、1 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 6.1.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级。 4.2.6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4.5m 的仓库危险级 级、级仓库; 2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3.5m 的仓库危险级 级仓库; 3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级仓库。 4
8、.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 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 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5.4.1 总蒸发量不超过 6、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2的锅炉,总额定容量
9、不超过 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 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 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 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 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 1.50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 外墙开
10、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的窗 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 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 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的隔墙 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 油开关
11、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 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0/,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0/;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的隔墙和 1.50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 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 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2、 1.0不燃烧体的防火 挑檐。 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 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的隔墙和 1.50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隔开。 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0的需要量,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
13、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 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 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
14、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 映厅为 1.0 人/ m 2,其它场所为 0.5 人/m 2 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 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 50, 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
15、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 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 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
16、.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 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置 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 应布置高度大于 5.0、进深大于 4.0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 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1.0 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 房间内,该房间的
17、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2 总储量超过 1.0 3、而不超过 3.0 3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 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 造
18、;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 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 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 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 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8.1.2 铁路旅客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 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版)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 5.2.1 注: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
20、 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3.5m。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3.5m。 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 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
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 4.2.1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 算起。 编者注:4.2.2 条、4.2.3 条、4.2.4 条的情况除外。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5 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 4.2.5 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距离可减少 50%。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 3.00
22、 3 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 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 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 4.2.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 4.2.1 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4.2.1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
23、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 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 值增加 3m。 3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与重 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 增加 2。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24、, 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定。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 4.2.6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 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2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 3 的易燃液体按 5m3 的可燃液体计算。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5%。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8 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 4.2.8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9 的规定。 汽车
25、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 4.2.9 2.3 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6.0.2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 4;门垛之间的净宽 不应小于 3.5。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 高不应小于 4。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 面积不小于 1212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15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
26、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 3 防火和构造 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 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电梯
27、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 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1 的要求。 耐火 最多允 防火分区间 等级 许层数 最大允许长 度(m) 每层最大允 许 建筑面积 (m2) 备 注 一 、 二 级 按本规 范第 1.0.2 条 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 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幼儿闶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 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级 5
28、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 住院部分不应没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 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二层 四级 2 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 医院等不应超过一层 注: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 采用较大值。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
29、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 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 立的出入口。 5.1.1A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 厅)、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 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 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 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 室外出入口地坪的
30、高差不应大于 l0m; 二、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人于 200m2; 三、应没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 间,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 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3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5.1.3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
31、性为 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人于 20000m2 时,应 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 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 的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不应超过表
32、 5.1.1 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 5.1.1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50%。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 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 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 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 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33、,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 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 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的 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表
34、 5.1.1 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 表 5.1.1 注: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2.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或设在建 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500m2。 3.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35%。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 超过 500 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
35、0 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 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超过 4000 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2.2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 1500 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 24时,不应大 于 1000 2;当建筑高度超过 24.00时,不应大于 700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 库,不应大于 300 2。 6.2.3 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 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
36、GJ49-88 4.0.3 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1.0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0.5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 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 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1 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 1500 2,多层建筑不得 大于 1000 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 500 2。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 不得大于
37、 2500 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 1000 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2.3 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 大于 800 2;当建筑高度在 24.0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 500 2;当建筑高度大于 24时,每层不应大于 300 2。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8.1.3 综合型铁路旅客车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3.2 建筑构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7.1.4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
38、,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 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7.2.1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5的非燃烧体,并应 砌至屋面板底部。 7.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 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的难 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
39、.11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 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的隔墙和 1.5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 当水平间距小于 2.00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 穿过防穿过防火墙时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当必须穿过时,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
40、燃烧材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2.00h 的隔墙 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 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 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 23
41、 层在楼板 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 100的高层建筑, 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 实。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 范第 3.0.2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 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
42、,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 塞密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3.00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 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 度不应小于 1.2。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的不燃烧体楼板分
43、隔。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6.0.5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 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2.1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 于 1.50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 筑部分隔
44、开。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2.4 殡仪馆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5.2.1 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的非燃烧体。 3.3 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 年版)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级外,应在 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 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
45、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级装 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1 级的装修材料。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 宽度和数量。 3.1.18 当歌舞厅、卡拉 0K 厅(含具有卡拉 0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 厅、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 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
46、于 B1 级的装修材 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它部 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3.2.3 除第 3.1.18 条的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 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 3.2.1 规定的基 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 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 3.2.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可不限制。 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 料应采用级装修材料。 3.4 防烟和排
47、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 20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 100 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 2,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 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 2。 8.2.2.3 长度不超过 60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48、 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 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 3/计算。 8.3.7 机械加
49、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 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 7.1 防烟楼梯间为 40 Pa 至 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 25Pa 至 30 Pa。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 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0。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 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 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待不小于的距离。 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