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附件: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 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 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 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 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 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 GB/T 3730.1-2001汽车和 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 2.1.2.1.8 款所定义的,符合 G
2、B 24407-2012专用校车 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 于运送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 学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 2 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 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 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 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 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全承载式车身的专用
3、校车产品。 第五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 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 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 车的生产业绩;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上述要求具体见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附件 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本规则发布前已按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4、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2010 第 132 号公告)通过商用车 生产企业准入考核的客 3 车企业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时,可适当简化考核内容,不 再考核重复条款。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 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 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 3)。 第六条 专用校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专用校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 规定; (二)专用校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 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校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
5、)改装类客车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采用已按本规 则考核合格的整车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第七条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 4)一式 2 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 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专用校车产品和同类客车产品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以 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的说明; 4 (五)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包括产品一致性保证、 售后服务、缺陷车辆召回等方面的承诺;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
6、检测报告。 第八条 申请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 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校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专用校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 统提交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九条 新建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或现有非客车生产企业跨 类生产专用校车产品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 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
7、办理客车投资项目批准手续。待满足准 入条件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十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 化(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 增加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等),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 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5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 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 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对除变更法定代表 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对于达不到准入条件的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将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第十一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 展生产、 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当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或产品公告,
9、或暂 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 (二)不履行在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诺的;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一致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 6 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 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 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本 规则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履行承诺的企业, 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 业,可 简化准入
10、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 的生产企业, 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 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 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 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 撤销其专用校车产品。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7 附件 1: 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序号
11、 类别 基本特征 1 轻型专用校车 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7 座,车长大于 5 米且不大于 6 米。 2 大中型专用 校车 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7 座,车长大于 6 米且不大于 12 米。 8 附件 2: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准入条件 序号 轻型专用校车 大中型专用校车 一 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 调控政策的规定。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 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 2* 企业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
12、律、法规要求。 3*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 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 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 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5* 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 3000 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 1000 辆。 应具备机械化的多序冲压生
13、 产线,实现车身主要非平面金属 覆盖件(左右侧围、前后围、顶 盖、地板、车门、机盖等)和加 强梁(内板件)的加工成型。应 自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 装。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 护人员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冲压 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注 1 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主要 模具。 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金属材料时, 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并具有 相应的设备。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 员和设备。 注 2 6*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的相应成型设备(结构 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7* 应有车身总成机械化焊接生 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工装、夹具。 应有车身
14、主要分总成(左右 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 门、机盖等)焊装工位,并有相 应有车身骨架、车身总成焊接流 水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工装、夹具。 应有车身、骨架主要分总成(左 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等)焊 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 9 应的设备、夹具。 应有机械化的车身调整打磨 线。 注 1 应有车身调整打磨工位及相应装 备。 注 2 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 统,必要的储存区域。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 架校正能力。 8* 应有封闭的机械化涂装生产 线。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 清洗、涂胶、中涂、面
15、漆、烘干 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 音、消防等设施。 应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或相应工 位、设备。包括前处理、涂胶、中涂、 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 消防等设施。 9 具有阴极电泳处理设备、设施,对车身、骨架、车架进行电泳涂装。 10* 应有机械化的车身内、外饰 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 化的底盘装配线。 应有多工位流水作业的车身内、 外饰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多工位流 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 11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
16、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2 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统一负责(协调)产品设 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13*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 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跟踪、转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 及总成部件设计、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试制和试装、试 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 其中:整车设计包括整车造型开发、车身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 (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匹配设计、整车
17、总布置设计等。 系统设计包括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等(均不适用于改装类 客车企业);也包括转向系统、承载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 及电控系统、座椅固定装置、乘员约束系统等。 总成部件设计包括企业自制主要总成部件的全过程设计能力。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5%。 应建立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 设计开发成果等,并建立和落实产品开发技术人员技能评价和长期考核制 度。 14*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 10 内容,且在实际工作
18、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 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 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且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5 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程序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刚度 与强度分析(至少包括车身刚度、强度、上部结构强度)、侧倾稳定性分 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16* 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 ,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产品(包括整车和底盘、自制总成部件)设计开发能力、 整车和
19、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和试验验证能力。 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是指:对于轻型专用校车企业,包括 模型车制作、车身结构件试制或快速成型、车身焊装成型、底盘/车架试 制(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底盘试装(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 整车试装,以及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等能力;对于大中型专用校车企 业,包括车身骨架试制及成型、底盘/车架试制及成型(不适用于改装类 客车企业)、底架/连接承载件试制、底盘试装(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 业)、车身及底盘合装、样车装配等能力,这些能力可结合在客车生产过 程中。 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侧倾稳定性、上部结构强度 (翻滚性能)、整车顶部静载性能
20、、整车的动力性与经济性、转向操控稳 定性、制动性能(含 ABS 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噪声及排放(场地试 验,不需要试验室)、可靠性、耐久性以及自制部件的性能、可靠性、疲 劳性能等试验条件,其中整车侧倾稳定性、整车顶部静载性能的试验验证 可对外委托。 17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 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 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18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 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 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并
21、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四 产品符合性 19* 应验证所开发的产品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其中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应由检测机构进行。 20*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五 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1 企业应按 GB/T 19001 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覆盖企业申请的产品 11 范围。 企业应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规范执行,应保存相关执行记录。
22、 22 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库存计划、 库存周转期、过程质量监控信息、产品技术信息及整车出厂检测数据等企 业制造执行系统运行信息建立数据库,明确各类信息保存期限,确保数据 信息的存储系统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需求。 23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 适当的记录。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 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 24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成品质 量控制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 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
23、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 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过程监控设备,以及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 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 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 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25* 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 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 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26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标识和可追 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整车 基本信
24、息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 不少于 8 年。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 括由于供应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 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 状态。 27 对于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应开发编 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规范或检验指导书,并按规定实 施监视测量活动。 对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 业指导书,规范操作过程,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28* 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方及其产品
25、进行评价和 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29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 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 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30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 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 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12 六 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31*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营销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包括企业 内部人员、特约销售维修人员、产品使用人员)培训、销售政策、服务政 策
26、、服务流程、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及建设要求、配件与备件提供、信息 反馈、索赔规定、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体系应有效运行,并对实 施状况进行监控。 32* 应建立计算机化的信息系统,记录校车产品及使用者信息(保存期不 得少于 8 年),收集并记录校车产品在质量、维修、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其中维修信息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8 年(当车辆出现严重故障或致命故障时, 信息保存期顺延)。 33 应建立企业产品保修服务配件保障管理办法,必要时联合外购关键部 件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备件供应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 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
27、询服务。 注 1:包括车长超过 6 米,且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专用校 车; 注 2:包括车长不大于 6 米,且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 专用校车。 二、考核要求 1.标注“*” 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考 核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 20%,考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 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 3 个月内针对不 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 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
28、进行一 次。 3.已通过商用车准入规则考核的企业,不再考核重复条款。 13 4.监督检查要求: (1)所有否决项,第 18 条(设计更改记录)、第五部分“产品 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第 21 条至第 30 条),是监督检查的必 查条款; (2)准入考核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 检查的必查条款; (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抽项检查,并覆盖企 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14 附件 3: 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 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
29、,并 简化准入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 发能力” 的要求。 但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有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 具备专有产品总体设计、 产品试制试装、专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 能力。 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具有准入条件第二部分“产 品的生产能力和条 件” 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平台化产品中的汽车底盘、客车车身等总成部件,如 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涂装等方面统一制造的,可简化下属 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具有准入条件第五部分“产 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 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
30、作可 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15 共用产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 价、统 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自 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 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 16 附件 4: 专 用 校 车 生 产 企 业 准 入 申 请 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17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
31、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 ”内打“”; 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 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 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18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 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 考核、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考核工作提供 方便; 本企业自愿签署企业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生产 一致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缺陷产
32、品召回等方面的规定。若违 反承诺,愿接受相关处理。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19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公告 序列号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企业隶属 的集团 名称: 性质: 所占股权及股比: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产品商标 申请产品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 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与 建筑面积、 专用校车产品市 场定位、 产销量预测及技 术经济分析等内容): 20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 过程等,请附 流程图) : 产品的
33、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 21 企业已建成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说明: 22 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请附流程图): 23 二、与专用校车产品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 土地价值) 序号 项目 资产额(万元) 备注 1 注册资本 2 固定资产现值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3 流动资金(均值) 4 固产资产贷款 24 5 流动资金贷款 6 其他 7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8 净资产 9 产品研发机构资产 占净资产的%: 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 单 (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 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序 号 名称 用途 (建筑)面积 (m2) 所有权关系 (自有、租用等) 备注 (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数量 用 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25 (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数量 主要技术参数 (量程、精度等) 检定日期 /有效期 设备原值 (万元) 备 注 (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程序软件 用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 注 四、企业承诺书 (一)产品一致性方面 26 (二)产品质量方面 (三)售后服务方面 (四)缺陷车辆召回方面 (五)其他方面 (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