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XI MINSHENG RURAL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本行简称:安溪民生村镇银行 本行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河滨南路 526 号;邮编:362400 本
2、行使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项注册商标“ ”和 “ ” 。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行是由企业法人发起成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2 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行等分支机构
3、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为安溪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优质金融产品和服务。 本行的基本定位是服务于“三农”和区域经济的村镇银行
4、。 第九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 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 (三) 办理国内结算; (四)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 从事同业拆借; (六) 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十一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
5、亿元。 第十二条 本行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本行股份全部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性缴足,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00 51 2 福建安溪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490 4.9 3 福建省安溪县医药公司 490 4.9 4 福建省安溪县发电有限公司 490 4.9 5 福建省安溪集荣矿业有限公司 200 2 6 福建荣新矿业有限公司 200 2 7 福建纬璇织造有限公司 200 2 8 泉州闽华电器有限公司 200 2 9
6、 福建泰兴特纸有限公司 200 2 10 福建省安溪溪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 2 11 福建安溪歧山魏荫名茶有限公司 200 2 12 福建省安溪县兴溪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 2 13 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90 4.9 14 福建达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0 4.9 4 15 福建佳友茶叶机械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0 2 16 安溪安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450 4.5 17 安溪县尚卿科山工艺品有限公司 200 2 合计 10000 100 第十四条 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 任何单位持有本
7、行股本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本行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十五条 本行股东不得抽逃或虚假出资,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代持或超持村镇银行股权。 第十六条 本行依照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8、(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对以5 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 新股发行价格; (三)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本行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股,但股东认购新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 本行股东认购新股,按各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其中当存在不符合认购新股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股东或者放弃认购新股的股东时,前述股东享有的认购权由第一大股东优先认购。当第一大股东放弃认购前述股东享有的认购权时:( 1)由第二大股东优先认购,依此类推;( 2)如果某一顺位股东数为二人以上的,各股东
9、均等认购;( 3)如果同一顺位部分股东放弃认购权时, 由该顺位其他股东平均分配放弃部分的认购权。 第十九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购回本行发行在外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五)法律、 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
10、,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经本行董事会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本行第一
11、大股东享有对本行其他股东所转让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7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不得将 其所持有本行股份转让或质押。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发行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
12、行股东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其持有本行股份为本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设定质押。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
13、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 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8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股东以本行股权对外出质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权,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
14、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股东质押本行股 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主要股东出质股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 50;所有股东出质股权数量不应超过本行全部股权的 20。 第二十七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 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 适用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除股东名册外,本行还应当将本
15、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为合法持有本行股份并登记于本行股东名9 册上的法人。 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 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16、; (四)本行成立后获得股票的权利;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发行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八)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义务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九)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 (十)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得剩余财产分配;
17、(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本行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本行第一大股东有权聘请外部独立审计师对本行进行审计,本行有予以配合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二) 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 按规定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抽回股本; (五) 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承诺积极支持本行坚守服务“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水平; (六) 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