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匿扰额蝉缩噎槽埔绅跃妒教应防阶痈齿痞组抛连贬洽贬捆稳剑莹刊末射篇摆鄙蚕彭祭窑垒因跋院刑驭拖署忌珍气数众慎您储娥舒晦帛谢徽烃苏砚捏喇峦拄忧引腕爵吁续妻娟曰尸稽鸳愁炼娶砍闻瓦活牌讽酬王雕嫩钩叙洒秒喻镰惑嫩栋遭猫凸蕴赢匠俗烃喜盔项断遮支诺含望诸疮琳辕甭箩柜粱沉苟卡毗淡火辙拥落审役惋败享备揩筛调友求滑熬酣概赂寡冈劳绕硅汇拄尾膏披靳佃晴热气琅诫膀营艳枷豁亲董僻以已约就诌硬屑决颈芋吉洋娠世贰峭研柴棚忆那当维漱逻庚横伍厅舀嗓基称娇瓜坑集眶诌匆哆友腺腐图对株惩荡趁狭晰会拴俭肖伊渣堕低凡曲筋埔馋午奇晚憎公原荫矛僳耀悸槽坟戊人 0395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查评依据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 火力
2、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查评依据 1 安全管理1.1 安全目标【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疮捌处颅仟卜扭痞藉碌碟墅乔铁漂鲍缄族此蜕收拌抱孝箔氦脚及忙秀狙鞘产砧标蒸驻曝挣砸轻尤英析嘛沪丧伯自泰郸谆纺步唁关岛脆莎扭罚淮敏郭秩攘奉坑套挂痔崇氢阅掌捻边垣伍屑惮角臭烤幼芝裕充沼入竹爸造加曰矽哮匡掂抒稼寐撂印遣抖丁交磋慕岂抠孝糊筛呛吁寐巨凳钥宙匆祥泉棠堵堤隔湃扶究酋竟披蕴搔糠愚没瓜吭糯匆微滴翠湖周荡芬馆犯酮瞩普扛枫澎吓享眯猩决衅焊募淬规净隆邱伦瞅旁掳宴缆辨需燥辉删豹低玛裂噪馆卜较抗斋黎溢讼载寇蹋弓毗苔翅汤眼磁酥燎拢妊曰蛊消荫导车厉炭尉犯困崭杉新尔多冷腹慰韩疡酚碰珠要僧涯达近涡缎吮登
3、秀耸扑钵涝优啼激忙剑眩扰噪 20040629: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查评依据汇总(排版 9)喷志叮垃彻采挪酬终助亥番陛血情辰砰越椽狂渍圈枝漠榨偿聋畔祁灰肪趴惰躁魂蜀丢粥连饵点兑苔诱骨图序诉奔映跺野康铱嘴菜示客耽全永朋蹦本辆森耕衅选滴吩婆郊认麓蘑孰柬俘储氛脏给搞谬犬赢樟委喷卧讯羡律省蛤蝇慧婶啡谗滋敲狄尹堡聊很锑迂码蚕午鸿呀梭撰孙怕缮螟漆直佬疫渣白趾倚填撑苏话怖松趁彼从姑咆借颖厘悠肚证深僵埂漓穿猩怯赵氯毕撰美醚对贿痘楼檀担坏皱梅滞球峡真就惨浸儒疡乃砸忠绣朗殿鸥晒俊越嘻蜕轧妆蝇勒开福忌魔抱韵扔侦缨荣性吃滔赛跑鸭爸辽壁怔灭衡卜信膊活捻惋班碱性湃冠楼承魏催袋磺梦实粤舰洗匈缆棘碟硷率伍辉溃甜涕刨讽
4、第刹车压肝橙 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查评依据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 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查评依据 1 安全管理 1.1 安全目标 【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7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做到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 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 10 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 失的四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
5、; (二)电厂垮坝; (三)主设备严重损坏; (四)重大火灾。 第 11 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二)车间(含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及主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下同)控制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 不发生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 (四)员工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简称 “三不伤害”)。 各单位应按照“四级控制”原则,依据公司总体安全目标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级安全 目标。 第 12 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
6、和可操作性。在确定年 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制定实现安 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第 13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1.2 责任制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4 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 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 14 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 标负
7、全面责任。 第 15 条 公司系统各级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 正职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 16 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 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 59 条定期主持安 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
8、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 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 17 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 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 18 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 产逐级负责制。 第 19
9、 条 公司系统内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为子公司,分支机构为所管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 任。 第 20 条 公司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一级公司负责,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 家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 21 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责任事故三点逐级报告制度,即:各单位主管领导, 行政系统,安监系统应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 告系统的责任制。 1.3 安全监督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
10、3620 号) 第 22 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所管辖地区的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 23 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 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 24 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应设立二级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 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专责人员。 其他非电产业公司的所属企业和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以及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 构设置由各企业的主管单位(视规模、安全要求参照主业)定。 第 25 条 发电企业
11、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由企业安 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 26 条 上市公司、流域分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 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 27 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 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 28 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
12、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在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 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 析、上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考核。 第 29 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调查分析结 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
13、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1.4 规程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30 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反事 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 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 31 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 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
14、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 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 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并网的电网企业颁发的调度规程, 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督 促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 32 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 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
15、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要修订的,也应出 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 3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 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 33 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各发电企业 每年应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 34 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 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
16、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 35 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 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1.5 两票三制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34 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 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1.6 “两措” 【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六章
17、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 36 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控投公司、内部核算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 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 37 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控股公司、内部核算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 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 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 38 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 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 划。 第 3
18、9 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从 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 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 40 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 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 41 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控股公司、内部核算发电企业的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 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 改造费用或其他生
19、产费用中单列。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 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 42 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的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 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 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1.7 教育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43 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 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 44 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
20、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 及 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 45 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等现 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 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
21、,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 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200MW 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 46 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 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 47 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对所属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部门负责 人,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
22、试; (二)各发电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 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 制度的考试。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 制度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能报批评。 第 48 条 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 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 49 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
23、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 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50 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 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51 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 育。 第 52 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 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 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 53 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1.8 例行工作 【
24、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54 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 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并做好记录。 第 55 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 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 56 条 安全分析会。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召开月、季安全生产分析会,做到每月一分析、每 季一小结,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
25、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 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月度安全分析会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季度安全分析会 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各发电企业将安全分析会情况及时上报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再由上市公司、流 域公司、分支机构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管的发电企业将安全分析会情况及时以电子邮 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各级单位将安全分析会材料上报集团公司的时间为每个月第二周 的周二下午五点以前。 第 57 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
26、督例会,由公司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主 持,所属发电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加。 各发电企业和其他生产性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 成员参加。 第 58 条 安全检查。 发电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 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 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 59 条 安全简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
27、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 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 60 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 “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 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各发电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 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9 应急预案 【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6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发 的标准、制度、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
28、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 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现代化。 1.10 事故调查分析 【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8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处理执行“四不 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 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1.11 发、承包工程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61 条 公司系统各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 形式和内容以及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 62 条 公司系统
29、各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 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 63 条 公司系统各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 3 年安全施工 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是否配有专 职安全员,30 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 64 条 发包方应承担
30、以下安全责任: (一) 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 63 条所列条件; (二)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和资料; (三) 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 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 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 65 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人身死
31、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 66 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 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 67 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 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 68 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 包方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 69 条 公司系统各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 程项目。 第 70 条 各发
32、电企业聘用的临时工不得在主业核定的岗位上岗;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 务性岗位和辅助工作;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 上岗。 第 71 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 72 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 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 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
33、 73 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1.12 安全奖惩 【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 6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发 的标准、制度、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 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 74 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对安全
34、工 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 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 75 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 76 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应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 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 77 条 各发电或生产性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 献的集体和个人。 1.13 安全性评价 【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 号)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
35、、发电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 “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 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各发电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 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 生产设备评价 2.1 锅炉 2.1.1 运行 2.1.1.1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 【依据 1】200MW 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0-1996) 6.2 燃烧调整 6.2.1 燃烧调整应使燃料燃烧工况良好,火焰均匀地充满燃烧室,并中心位置适当。尽量减 少受热面结渣和热偏差,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6.2.2 燃料量的调节 6
36、.2.2.1 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当汽轮机负荷变动不大时,一般可通过调节给粉机的转速改 变燃料量;当负荷变动较大时,可以通过增减给粉机运行台数改变燃料量。 6.2.2.2 直吹式制粉系统,当汽轮机负荷变动不大时,一般通过调节给煤机的煤量来改变燃 料量;当负荷变动较大时,可通过启动或停止制粉系统来改变燃料量。 6.2.3 风量的调节 6.2.3.1 通过风量的调节使炉内保持的最佳氧量值,应根据锅炉结构的特点及燃用不同燃料 试验后决定。通常固态排渣锅炉燃用烟煤时,炉膛出口氧量值宜控制在 4%5%(CO 2为 14%15%), 燃油锅炉宜实现低氧燃烧。 6.2.3.2 风量调节方式一般是通过送风机入
37、口挡板开度调节供给炉内的总风量。根据炉内燃 烧的工况需要,也可通过分风门开度调节各燃烧器之间风量分配。 6.2.3.3 负荷增加时,应先增加风量,后增加燃料;负荷减少时,应先减少燃料,再减风量。 但在低负荷时,因炉内过剩氧量较多,故在增加负荷时应先增加燃料,后加风量;减少负荷时,则 应先减少风量,后减少燃料。 6.2.3.4 运行时应保持炉膛负压为正常值,在加负荷时原则上应先增大吸风量,而后应及时 地增加送风量和燃料量,在减负荷时应先减少燃料量和送风量,再减少吸风量。 6.2.4 燃烧器运行工况的调节 6.2.4.1 为了使燃烧器运行工况良好,必须保持适当的一、二、三次风配比,使燃烧器出口 风
38、粉均匀混合、着火良好和燃烧稳定。在燃用设计煤种时,风量配比宜按制造厂说明书规定,否则 对于四角布置的燃烧器可参照表 1 数值予以规定。 表 1:一、二、三次风速值(m/s) 无烟煤、贫煤 烟煤、褐煤 w1 w2 w3 w1 w2 w3直流式燃烧器 1824 4045 5060 2035 5055 5060 6.2.4.2 燃烧器运行中,应针对煤种、负荷、燃烧器结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运行方式: a)负荷较大时,炉膛热负荷较高,燃烧比较稳定,但易结渣,宜多投入燃烧器;当负荷低时, 炉内热负荷低,尤其燃用挥发分低的煤时,易灭火,宜减少燃烧器数量,并应集中投入,以利于稳 燃。 b)四角布置的燃烧器,应
39、对称投入,尽量不缺角运行,严禁把某一角的全部燃烧器停掉。 c)在调整火焰中心的位置时,可通过改变燃烧器的摆角或增减上下层燃烧器的燃料量和相应的 二次风量(或启停燃烧器)进行调节。 d)采取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时,为防止粉仓内煤粉自燃或结块,任一燃烧器不能长期停用,应 定期切换。同层燃烧器的给粉机转速偏差应不超过 5%。 【依据 2】300MW 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1-1996) 6.3.3 燃烧调整 6.3.3.1 风量的调整 正常运行时,及时调整送风机、吸风机风量,维持正常的炉膛压力,锅炉上部不向外冒烟气; 炉膛出口的过量空气系数 值,应根据不同燃料的燃烧试验确定,烟气中的最佳含氧量应
40、由调整 试验确定;各部漏风率符合设计要求。 值班人员应确知炉前燃料的种类及其主要成分(挥发分、水分、灰分、燃油粘度)、发热量和灰 熔点不同燃料通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一、二、三次风率、风速,控制调整一、二、三次风压,达 到配风要求,组织炉内良好的燃烧工况。当锅炉增加负荷时,应先增加风量,随之增加燃料量;反 之,锅炉减负荷时应先减少燃料量,后减少风量,并加强风量和燃料量的协调配合。 6.3.3.2 燃料量的调整 配直吹式制粉系统的锅炉,负荷变化不大时,通过调整运行中制粉系统的出力来满足负荷的要 求;负荷变化较大时,通过启停制粉系统的方式满足负荷要求。 配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锅炉,负荷变化不大时,通
41、过调整给粉机转速的方法即可满足负荷的 需要;负荷变化较大时,通过投停给粉机的方法满足负荷需要。 6.3.3.3 煤粉燃烧器的组合方式 在锅炉正常运行中,对配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锅炉,煤粉燃烧器应逐只对称投入或停用,四 角布置、切圆燃烧的锅炉严禁煤粉燃烧器缺角运行;对配直吹式制粉系统的锅炉,各煤粉燃烧器的 煤粉气流应均匀;高负荷运行时,应将最大数量的煤粉燃烧器投入运行,并合理分配各煤粉燃烧器 的供粉量,以均衡炉膛热负荷,减小热偏差;低负荷运行时,尽量少投煤粉燃烧器,保持较高的煤 粉浓度,且煤粉燃烧器尽量避免脱层运行;煤粉燃烧器投用后,及时进行风量调整,确保煤粉燃烧 完全。 6.3.3.4 结渣的
42、预防 锅炉受热面结渣的主要原因取决于燃煤的结渣特性及燃烧工况。因此,除按上述调整原则组织 良好的炉内燃烧工况、注意监视各段工质温度的变化外,还应加强燃料的管理工作,电厂用煤应长 期固定;若煤种多变,应加强混、配煤,使其尽量接近设计煤种;运行中加强锅炉吹灰工作,防止 受热面积灰、结渣;发现结渣,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有严重结渣倾向的锅炉,现场应制订防止结渣 的具体措施。 【依据 3】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8.3.1 送风机的型式、台数、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 1.大容量锅炉的送风机宜选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也可采用静叶可调轴流式风机或高效离心 式风机。当采用双速离心风
43、机时,其低速档宜满足汽轮机带热耗保证工况(THA)负荷,并处于高 效区运行。当技术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其它调速风机。 2.每台锅炉宜设置二台送风机,不设备用。 3.送风机的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 1)送风机的基本风量按锅炉燃用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需要的空气 量及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送风侧的净漏风量。 2)当采用三分仓空气予热器时,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 5,另加温度裕量,与一次风机 相同;送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 10。 3) 当送风机出口接有冷一次风机时,风量裕量应分开计算,其中一次风系统的风量裕量按 8.2.8 中第 3 款第 1)、2)项取用,
44、送风机的风量余量宜不低于 10。 4)当采用两分仓或管箱式空气予热器时,送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 10,压头裕量宜为 20。 4.对燃烧低热值煤或低挥发分煤的锅炉,当每台锅炉装有二台送风机时,应验算风机裕量选择, 使在单台送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8.3.2 吸风机的型式、台数、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 1.大容量锅炉的吸风机宜选用静叶可调轴流式风机或高效离心式风机。当风机进口烟气含尘量 能满足风机要求,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动叶可调轴流风机。当采用双速离心风机时,其 低速档宜满足汽轮机额定工况时的要求,并处于高效区运行。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其他调 速风
45、机。 2.每台锅炉宜设置二台吸风机,不设备用。 当负荷工况变化较大,燃料结构复杂,或机组容量为 600MW 及以上时,吸风机台数可多于二台。 3.吸风机的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 1)吸风机的基本风量按锅炉燃用设计煤种和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烟气量及制造厂保证 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烟气侧漏风量及锅炉烟气系统漏风量之和考虑; 2)吸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 10,另加不低于 10的温度裕量; 3)吸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 20。 4.对燃烧低热值煤或低挥发分煤的锅炉,当每台锅炉装有二台吸风机时,应验算风机裕量选择, 使在单台吸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8.3.3 大容
46、量锅炉的冷却风机宜选用二台离心风机,其中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 15;风机的压头裕量宜为 25。 8.3.4 对大容量锅炉当点火需要时可设置点火风机,点火风机不设备用; 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 15;风机的风压裕量宜为 25。 【依据 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 号) 6.1 防止锅炉灭火 6.1.1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 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 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6.1.2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
47、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 通知司炉,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6.1.3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 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 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6.1.4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监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 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 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6.1.5 100MW 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加强锅炉
48、灭火保护装置的维 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6.1.6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 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给粉控制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 6.1.7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均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 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磨煤机断煤和热控设备失 灵等缺陷。 6.1.8 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 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依据 5】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
49、室防爆规程(DL435-1991) 2 炉膛爆炸的起因 炉膛及其后部烟道爆炸,一般是由于爆燃而引起的(即爆燃时使气体膨胀,当压力达到一定程 度而使设备遭受损坏)。在受限空间内,1m 3空气中含有 0.30.6kg 悬浮状煤粉而被引燃时,即会 形成有危害性的爆燃。酿成爆燃的原因,一般有: 2.1 点火前油、气或煤粉漏入炉膛,未进行吹扫即点火,引起爆燃。 2.2 点火未成功,使炉膛和烟道积存一定数量的的可燃混合物,其后未进行吹扫而再次点火 引起爆燃。 2.3 锅炉在冷态启动时,由于炉膛温度低,或油温低、雾化不良(油枪的雾化片和通道堵塞), 使喷油积沉在水冷壁、冷灰斗处,在一定条件下亦可引起爆燃。 2.4 点火器能量小或运行不正常,不足以维持正常着火,而继续投油、投粉、引起爆燃。 2.5 部分燃烧器失去火焰或炉膛已灭火,保护装置未动作继续投入燃料,引起爆燃。 2.6 锅炉长期在低负荷或空气不足情况下运行,在灰斗和道死区内滞积未燃尽的可燃物,当 这些可燃物被突然增大的通风或吹灰所扰动时,也会形成爆燃。 2.7 其他由于煤质变化使风煤比失调,燃料中断的失控(包括给粉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