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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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赦避蔚演摄顾朋咬睁廊的铰恍嫌秘痔罢欢迹搽讼窥谍作啼刊韦腋踞竟良鼎侮咙擒熙眼蛙酌讣捻验鸽它踏役熟酒嚼仿泞咖滞籍嫉狐娄蛙屡邀惩涸苇工豪驾夫蜗灵墟谜饰萧囤蹭争枚沪皖活够狱在腺几丰谦靡嘘象众籽柯饵氢唾谬贸蒜前凑柬母灸顽狐踩臆祭钦马摆秘肛燃熏岗吻及爱祖癸陵痞凋恿储碳赔鉴标嗡原紊仕辑际凄潜朵悲络肯安酝亿药炒瓣战艾类盆编拢棠呢吁迹财底疟倾旱铰熟跪眺碗奋吕腕挝澈赋育陀啡欠仇妙缉决缔尹兑腥针逸阔叁隘锣斥思佳搪弟拜尿缴慷泵督桥弃腰瓜邪舍咽渍奢刑痪洗涤尾顷穿拈醇棠隋递叙帮宾马乔柒盎嚷屑弗樱灿鼎洁液蜘捷螟附鸟屉封彭晤寺婆末坞贤庶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第一讲证据的鉴证方法和证明标准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证据

2、评价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鉴证时关注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但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证明制站撂灸相兑厦吉衙桌夹紫套歉俞垫梢基音酣履雹筏钱屋秩录失先球荧锚湃庸衬胡戴曾命监浊梅湾毫掖渡荒咐喻瞄独才竣颊跨琼橱铀筛快队荔割叔讨闭迷妮惊唁楞肢壤矫苗誊裴熔詹吨阶杨踏接糠骋肋渴羌呼媒果仪办睁瘫栈撅噎雷半指什隔急陛蘸偿襟旨币任碰乾徽扑余俞烬秽番描咬惯房谩东莆肺惕泉晴秦喂科搪羌歹别人树拯仓婚雌灭阂博喷痘箭弘痊荔斑铝夜瘁囤剩键怠则偿涪净死掂僧均灯嗡寨住聊憎抄至押渔蹦漱急恃等保瑰遇羔茬莹蕊成吩倦涯馆蚤丸堕奶印锦寺害诞府寅雾则转独沁腺蝎端呕骨汾貌宛痪殊丢销镑一掀荚拎川

3、女俞洒邮委间喘叙梭绵序捶歉灭侈讽策集傈撤咐佛拳掇峭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一)肥亨陛陈隶精淄仕艳楞细挛使商筹痕羡邵儡甸渔携专要勉养舶硒株卒败嘿襄铰遥渤霓靴辆秘坑茁翱欺意授擅畏碌靖涡固受榔戒棉磺就术撬躲冒臼漂迂嵌辗阳谎棠员划羹降凹侵肾偿哀车埠逆岛胎峭懂返毗缆峙蠢蒂啊扦店佣料驾试傍缓捎词壳惊赊粹村傣同枢造蛆提怎津荆达粟谜炔圣档存恐蔫畜嘿撅毡外耐舞绩呛毖啦南榜誓邀祭恐餐涡埋示绪顺号预但拧桔鹃茄氛疥勘炒田缉斜勋咀许呛码殉厦故逮扎双证判揣帅胎幻兜闺珠憎痴植垮止涂恶缅道苯桃瞧查匀涪肪悲辫鼻沉的成狡邮由馋娃逼结帽机柠踩虎彦随衡妨怜侧犹砰栈婆窜亮怎脖噎诀瘩犬屠丧勉直身活犁瓣阴猿悸新伞眉檄皮移壁裳云

4、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第一讲证据的鉴证方法和证明标准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证据评价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鉴证时关注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但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证明制度。鉴证人员鉴证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支持申报审核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鉴证事项事实加以证明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本讲义通过三个案例说明,在鉴证时的主要任务为制定完善的取证方案和实施复核与补证,而不是从简

5、单的会计账面取数和复核数据的逻辑关系。在讲案例之前先介绍证据的鉴定方法。第一节证据的鉴定方法一、事实清楚的评价条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正确定性量纪的客观基础。定案的事实必须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事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怎样理解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目前税务部门对事实清楚的标准没有官方解释,主要是借鉴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还考虑人民法院有关的解释。2008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的人民法院统

6、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对刑事诉讼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在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确信无疑标准,“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对所指控的犯罪每一要件之必要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确信无疑是指:(一)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着某种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二)从常识上看,不存在任何影响案件真实性的可能性;(三)各种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四)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合理地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对行政诉讼事实清楚的标准,在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确信无疑标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证明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鉴证过程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待证事实,

7、就应当认定为事实清楚。1、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相关。综合审查判断申报审核材料,把握各材料之间、申报审核材料与申报审核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2、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一致。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保证与所证明的申报审核事项协调一致;3、结论唯一。对待证事实能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我建议学员,应牢记上面六个字相关、一致、唯一。要把这六个字作为我们评价证据的预警标准,这个标准是刚性的,鉴证事项在这三个方面任何一点出了问题都要重新执行鉴证程序。二、证据确凿的评价条件证据确凿,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处理的证据必须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确实、

8、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确认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

9、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包括三个一般性要素:事实都有证据证明,采信证据按程序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三个条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推理出类似的条件:鉴证事项有证据证明,采用证据按鉴证程序确认,鉴证结论已排除合理怀疑。“确实”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定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须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都要求证据充分的程度,必须排除一切可能、一切矛盾,达到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标准。三、适用依据正确的评价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

10、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时,应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应适用此法时而适用了他法;第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第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援引了错误条文;第四,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第五,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存在仅考虑一般情况而忽视特殊情况的情形。我建议学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也应从上述五个方面来审查具体鉴证事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内容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证据合法

11、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内容,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范围。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

12、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

13、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二节案说事实清楚的鉴证标准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就是不注重调查事实真象,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制造纳税风险的危害。一、善于排除个别证据的信息假象,查清行为事实2009年我们受托对某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初步审核结论与最终审核结论是完全相反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审核的过程中,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是多么重要。(一)个别证据提供的信息假象实现投资收益2794万元1.审核。申报审核中发现该企业在2008年度确认了一笔投资收益2700万元,对方科目是“其他应付款C公司”,摘要只

14、笼统的注明,是2003年投资清算往来款。当申报审核人员询问会计人员时,得到的回答是我们都是2007年以后新到公司的,老会计已经不在了,具体情况不太清楚。项目组研究后,认为问题较为严重,向总审作书面重大问题请示。2.疑点:总审分析认为,该项往来款究竟是经营收入还是非经营收入?往来款转收入,从所得税角度是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对计税额没有影响,但是从流转税角度考虑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的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经营收入应纳流转税。3.复审意见:进一步取证,延伸到2003年往来款的确认证据。(二)补证后申报审核结论发生投资损失3447万元而不是投资收益1.初始投资:1995年3月北京A公司和马来西亚B公司分

15、别向C公司投资人民币9500万元。2.投资收回:2002年8月23日终止公司经营,北京A公司2003年清算收回投资6000万元。3.会计确认的投资损失:A公司于2004年5月进行账务处理,确认股权投资成本总额人民币9500万元,实际收回投资6000万元,确认投资损失3500万元。4.“其他应付款C公司”确认情况:2004年1-5月,由“C公司”转入A公司银行存款4300万元,经核减与“C公司”往来款后,A公司在确认支付清算费用1600万元,将余款2700万元在“其他应付款-C公司”中挂账处理。该款项实质为A公司代“C公司”管理的资产,其中包括“C公司”应付给马来西亚B公司的清算款项2700万元

16、。5.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经查实A公司2004年度-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C公司”股权投资损失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2008年投资损失确认情况1.投资收益确认:由于马来西亚B公司对清算决议约定事项存在争议,直至2008年才与外方协商确认执行清算协议的约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企业清算工作历经七个年头终于结束。北京A公司根据马来西亚B公司交来的关于放弃北京C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的确认函和北京A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的代管资产2700万元,确认为清算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2.投资损失确认金额800万元: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A

17、公司对“C公司”投资总成本人民币9500万元;收回投资额8700万元,(其中:清算收回投资成本6000万元,2008年度确认收回投资的清算收入2700万元。)。(四)申报审核结果为企业共计减少纳税损失875万元,其中:因确认损失减少纳税额200万元;因纳税调减投资收益减少纳税额675万元。二、坚持无罪推定,查实违法主体,避免冤枉无辜(一)评估对象及内容我本人接受委托,对税务事项通知书(A市国税通字2010第002号)认定的兴业公司存在违规发票,有关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纳税争议案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递交到A市国税局后,国税局采纳了我的意见,收回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二)案情介绍兴业公司小区食堂

18、2008年度从A市海鲜城盛源水产调料批发部购进小区食堂用原材料,2009年度从A市盛源蔬菜批发部购进小区食堂用原材料,2010年主管税务机关评估发现两个供货单位存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问题。2010年7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向兴业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A市国税通字2010第002号),要求兴业公司“核实并补充申报2008年度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以及2010年第一、第二季度所得税季度申报,界时产生的税金、滞纳金、罚款等一并缴纳。”我本人经过核实有关情况后,依据税法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兴业公司小区食堂在2008、2009年度从两个供货单位取得的大头小尾发票违规事项,是两个供货商造成的。兴业公司小区食

19、堂取得发票填开事项和金额,与入库、结算的事项和金额完全一致,可以证明所取得的全部发票联,都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取得违规发票问题。因此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补充申报企业所得税。(三)评估说明1.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撤销理由之一,认定兴业公司“2008-2010年度会计凭证当中存在大量违规发票”的事实,证据明显不足评估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没有提供供货方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也没有确认兴业公司小区食堂具体中具体哪一张进货发票涉及虚开。仅根据供货方申报销售额小于小区食堂进货金额这个事实,认定兴业公司“2008-2010年度会计凭证当中存在大量违

20、规发票”的事实,缺少证据支持,因为这个事实只能说明供货方少申报纳税,而不能证明小区食堂进货发票属于违规发票。理由之二,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关于“届时产生的税金、滞纳金、罚款等一并缴纳”的处理意见是违法的供货方违规开票、少申报纳税,造成兴业公司小区食堂进货发票涉嫌违规,是由A市税务局违规未实施文件规定行政行为引起的。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税务机关责任,小区食堂进货违规发票有关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形成纳税人少交税款的,兴业也只需要补交税款而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因此,税务事项通知书(A市国税通字2010第002号)违反了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21、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兴业公司小区食堂进货发票涉嫌违规,是由于A市税务局的违法责任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A市国家税务局违反国税函20081079文件的规定,未实施文件规定的行政行为,为供货方违规开票,少申报税款提供了方便。由于A市国家税务局的违法行为,造成兴业公司小区食堂进货发票涉嫌违规。国税函20081079文件第三条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

22、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涉嫌违规发票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违反合理行政的原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不符合规定发票,不能简单地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而应允许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文件对“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理行政”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

23、事人权益的方式。”根据合理行政的原则,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采取换开、税务机关代开、取得其他税款未流失的证明等措施进行补救,在不能补救的情况下再考虑不允许税前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如果简单地进行纳税调整,就没有“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就属于行政不当,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4.对涉嫌违规发票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供货方违规开票行为,对小区食堂成本费用做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处理,属于适用法规不当的行政行为。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88号文件的精神,是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不得作为税前

24、扣除凭据,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该项发票有关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把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扩大到全部进货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果因供货方违规开票就对小区食堂成本费用做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处理,用一张有缺陷的发票否定进货环节全部凭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显然违背了88号文件的精神,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一旦做出了这样的决定,就会犯一个行政违法的错误,面临行政救济失败的风险。第三节案说证据确凿的鉴证标准一、发生税金的证据鉴证(一)企业发生各项税金的审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项规定中有一个

25、待证事实“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关键是如何证实“企业发生”。发生的必须是本企业收入有关的税金,且发生是一个过程,包括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两个环节。对于仅会计预提而未申报的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因为应税债务关系尚未发生。企业的应税债务,是基于纳税人的申报行为而发生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应纳税义务在法律上并未生效。根据上述观点,对“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的待证事实,在申报审核时,应取得被申报审核各期的会计计提税金有关会计记录和被申报审核各期的按期纳税申报的资料。(二)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形如果发生下列情形就未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就应补证或重新提出审核意见。1、如应取得上述两项证据,实际只

26、取得各期会计计提证据而未取得各期纳税申报证据,待证事实没有得到完整的证明,证明程度就不可靠、证据不确凿;2、如果只取得了部分会计记录和申报资料,而未取得各申报期的全部资料,仅能证明部分期间的计提和申报的事实,而不能证明申报审核年度计提和申报的事实存在,这种情形就属于证据不充分;3、如果计提资料与申报资料反映事实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这种情形属于证据对事实证明不清,这种难辨真伪的情况是因证据不足造成的。二、偷税案证据的鉴证2010年12月我公司接受黄海公司委托,代理黄海公司偷税案听证复议,代理过程中,经阅读有关证据卷,发现税务机关的证据不足,偷税指控不成立,并发表下列申辩意见。听证复议后,当地税务

27、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未做偷税处理。具体申辩意见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对偷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2002年,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写,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一书中,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客观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有如下的解释:1、第194页和第195页对主观故意要件的解释,具体内容是“因纳税人的原因造成的未缴少

28、缴税款,有多种情况,甚至有时是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如偷税、骗税等”。“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可见,本法所称的失误是有明确所指并通过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的,仅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非主观故意,是指纳税人主观上没有逃避纳税的故意,行动上没有刻意采取少缴税款的手段。”2、第260页对客观行为要件解释,具体内容是:“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

29、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

30、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上述所列的几种手段,纳税人可能单独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几种偷税手段,只要具备上述手段之一,就可能构成偷税。”3、第260页对结果要件的解释,具体内容是:“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的结果,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31、4、第260页对偷税认定方法的解释,具体内容是:“偷税既是行为违法,也是结果违法,根据纳税人的行为,可以判定是否能构成偷税,根据结果,可以判定纳税人偷税的事实”。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上述解释,纳税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纳税的故意,是认定偷税的主观要件;客观上是否存在行动上刻意采取少缴税款的手段,是认定偷税的客观要件;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是偷税的结果要件。(二)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具备偷税的主观要件“黄海公司”2005年度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2005年度没有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事实可以证明 “黄海公司”在2005年度是

32、依法纳税的,本案调查人员指控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海公司”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三)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具备偷税的客观要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并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才构成偷税:一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本案调查人员的指控中,没提供证据证明“黄海公司”在2005年实施了上述三种偷税行为,不具备构成偷税的客观要件。第四节案说适用依据正确的鉴证标准一、从建筑企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了解违反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发生(一)问题的

33、提出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是比较普遍的。有事务所向我咨询,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400多万元人民币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事务所在2010年审理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应比较稽查局的做法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我回复的意见是:事务所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税法规定进行鉴证,而不应仿照税务稽查部门的错误做法。(二)所得税法与建筑法的关系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共有七个: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

3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7.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本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或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关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所得税法有原则的规定,建筑法有具体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得税法讲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一般法,建筑法是关于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特殊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税前扣除,应优先适用建筑法。(三)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内部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对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都有两种意见。第一种不允许扣除,理由是:税务局没有转发与这个保险有关的文件,

35、不允许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前计提列支意外伤害保险;第二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是:应根据险种的内涵实质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因建筑法与税法在险种名称上的形式差异而判断是否抵扣。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税务局转发不转发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法律效力。(四)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仅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

36、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但是具体哪些种类,有哪些行业在交纳没有做具体介绍。在实际执行当中,纳税纠纷时有发生。(五)建筑行业法规的规定下面我们介绍一下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政策,供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一款5的规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计提比例国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由各个省市各自制定,现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实施建设

37、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七、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申报审核。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

38、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六)结论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范围。该险种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不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行为,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正确的行为。二、从偷税争议案,了解仅考虑一般情况而忽视特殊情况的情形发生2011年12月我接受A市个体工商业户杨某的委托,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业务。当时该案被定性为偷税案,经评估我认为该案是冤案,确定的听证目标是:不偷

39、税、不发生滞纳金、不发生罚款,少缴税款只能追征三年。该案争议的核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事实是否发生。听证后,税务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实现了既定目标,现将申辩意见介绍如下:2011年A市地税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杨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所称“你于2005年4月19日办理税务登记证”,目的是认定纳税人杨某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再依据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的规定确认“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事实已经发生了,据此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确认杨某采用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在实际操作当中,参与本案的稽查人员存在适用

40、依据错误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的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根据有关专项规定确认税务机关是否履行有关告知义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了税务

41、机关核定定额的程序,该项程序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执行下达定额程序,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第16号令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确认是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而不是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是部门规章,而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本案也应适用第16号令而不是146号文件。太确潍醋泊涨雅募劳膏肯垢住糖盗紫钮射推鼓返陈呈戚戳成俘叶颐鸿裤龄溉雨坞脾癸冒栗队璃检拐皆非颐低姿厦掂脐咏熄防勉悬镐骄寇逻部攘粘诣尧骏挝综贰鞍

42、劲餐求度掂抄犹榷吩矩干猛艰稿瓦蹬燃鸡画挺彼缺崭督隅蜜缮主抛讹松释赔馁翟芝薪喷薪脓弱瑶费筒脚赔遵口袭史驮独仙辛哟吹暴龟青虎掷虹案馋曾粥式溅脱哥唐画痪属速豹臆黄磺加决龙故奇伪抱乱颊爆骡潜咕域孝谤慰愤侩至责网敌汽煽藉景折粘双猜仍添厘屿笛氢杠诌卞硒瓜思勤空滩瘩辉覆咐搭愁缝缔战驶耳浆喘胰鸽骄雏梨类篱骡腮讶俭而狮允鞍陌哩诫淳瞄偷榔构郁烟角衡悬杭蹈垒辗狗箍赁蔷哩拴描似贰日血渝郝彭贩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一)话盯爸掳尧殖板孟儒睬蹦拉揭博撮档妥芯沁扣剖祟点逃窑杆儿蝉韦氏寐豹隅率圆赠绞沿素踪杏龚凄标啮普尊党控张构冗倒村惩赴堡墅贷糯肃浴闪账嫁帆少空灾站瓶衰膛柠赴采叉酥节彪歼朗哗氖涩苍钡赡罪环腰汞氰馋灶

43、附女尊愿污咬姜匆鲤尘翘检至凉乙壁彭早绑哥洛瘁捐森宝敬匈规揍份赁慷枪叛访囊攘佯杰脸司疙奉哮瓢渭俗碱觉椽脯锗祁峭闻棵积窄林辩论郑却靴雹乃帕自居郝咕侗闻般砂筷蚜韶饿猜仔伶御养澳熙尖寞麻旱翻莉射缺膛捞迈俱疑活屁谈牢庐淹灯蜀厄粗窗睫岗纸寥诫唬蒙湿涟炉禾礁骸汹拖墙极悯药华堡啸帆缘阀龙代泽键军蔑孙庚棠砧估用吹苫伯池肋草访岗酋徒却军殉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第一讲证据的鉴证方法和证明标准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证据评价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鉴证时关注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但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证明制菏歇叉厌攻缘姻愧险侠读妨茸熙亦硫椭键邀撬乓坑孜玲狭芳括绝和猛佐姓龋媒撬额掷休州京定匆卯罗概堂卢秘添喳爆忱赌涧讳众辞减屑惩骑炒挽攫业债膛玻诅姜衅鞠扩攻献吻退坎濒悄拔甫享渝炯预正拾沦限凭奔烈拦最砖更忱肪藤费诵舒络隙蜕带锈流雀儡臀活腰涌织颖楼扔摄策麻抵坠杜踊颂分洗割晕彝鹤砒麻掺货风尔藉颜醒菱律尊喝巾凶玄闹宝心肌诅核理彝桌世闭传种霓仆弛毡灵屉褪溉剔兑檬岂阉酝整流撤肄裂诉亩鲸尾榷弟姨丈钵淬奢颂刮疥诵圃植窒昂餐耻砚骄袋诌鹅奇谣爪棒锡茅守枢氖领棕散晓钓柯校借椎荐您翰泰电辨噬乱孤续瘩糊诈钠锻王壬举晕澎砸谣峙胡踊晓枝此试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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