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现状研究论文作者考号110学科专业法律研究方向刑法二一五年六月目录摘要11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特点和主要方式111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特点112送达方式22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421以直接送达为主的送达方式,与法律所提倡的效益原则相违背422留置送达的完成与见证人的义务之间的矛盾423现有法律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524关于公告送达525委托送达的规定过于简单,送达的完成并不顺畅626对于完成送达任务的主体没有具体规定,法官的参与严重影响司法公正63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731增加和改进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732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送达过程中协助
2、承担辅助义务933行政机关减少对于司法机关的干涉,保证司法机关的工作独立性、公正性。93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10参考文献101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现状研究摘要民事送达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法律对于其规定很简单原则,其完善程度仍然有待加强。实践证明,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已经没有办法满足现有司法实践的需要。解决“送达难”的问题,既需要了解送达制度的基本属性和特点,也需要有对于当前司法环境的现实考量。目前至关重要的是需要在“送达难”的现实背景下,重新审视送达的各种方式,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解决相应送达方式所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完善送法制度,从而加快我国司法
3、改革的进程,建立良好的司法环境。关键词民事送达,诉讼行为,民事送达方式1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特点和主要方式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指的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项诉讼行为。111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特点送达作为一项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送达是人民法院向相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送达,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责。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负责完成送达的一般是法官、书记员、法警和其他的专门负责送达工作的人员,接受送达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因
4、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相互递交或者传递诉1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讼文书的行为,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送达制度的规定。2送达必须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严格依法办事。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否则,便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3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等。212送达方式我国送达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其中主要的规定了6种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5、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执行送达的人员,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公民本人、受送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或者交给受送达公民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交给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方式。3执行送达职务的人一般是人民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或者法警。直接送达是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的最主要的送达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很普遍。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4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代表到场,向他们说明情况,请他
6、们作见证人,之后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所,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接收的事由、日期及见证人姓名、身份,最后由送达人、见证人确认分别签名或盖章。至此即被法律视为送达完毕。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5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和邮寄送达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受诉的人民法院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例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外地,或者直接送达路途遥远。委托送达的委托方必须是受诉的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无权2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页3邢壁琳魏冰浅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法制与社会200
7、7年第二期4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234页5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235页3委托外地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6邮寄送达与委托送达之间是平行选择关系,他们的适用前提均为受诉的人民法院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例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外地,或者直接送达路途遥远。民诉法第80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法院专递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
8、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法方式的。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的机关或者单位代收后,再由其转交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7根据民诉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转交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给当事人;(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给当事人;(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给当事人。代为转交的机关或者单位有义务在收到诉讼文书之后,立即交给受
9、送达人签收。转交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即视为送达的一种诉讼方式。8公告送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虽然有消息,但行踪不确定,没有固定的通信地址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除此之外,采用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不包括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对这些人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转交送达诉讼文书以及法律文书。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以及法律文书,应当在公告中说明送达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民诉规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
10、,经过60日,有关6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235页7邢壁琳,魏冰浅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二期8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237页4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2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21以直接送达为主的送达方式,与法律所提倡的效益原则相违背民事诉讼中任何制度或者程序的设计,不仅要保证公正,也要讲究效率,即用最小的诉讼消耗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9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送达就是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即送达到受送达人的住所,当前我国经济迅速的飞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流动非常迅速,
11、很多人的住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者虽然住所确定,但是经常不在本地,及时送达到住所地,没有办法直接送达到受送达人手中,及时将信息传达给受送达人。同时,负责完成送达任务的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了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四处奔波,浪费时间精力,而且这样未必就能及时完成送达任务。这样一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本来就短缺,大量的司法人员在完成送达任务的路上,造成法院里很多案件的积压,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得不偿失。另外,法律规定,当受送达的公民不在住所地,可以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成年家属是否能及时将送达的司法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由成年家属签收,这样一来能否称得上是直接送达,是否应该使用留置
12、送达,这些问题都是没有得到解决的。22留置送达的完成与见证人的义务之间的矛盾我国民诉79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民诉规定适用留置送达需要见证人的见证,这就使得留置送达变得很繁琐,困难阻碍重重。因为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想留置,完成送达就必须找见证人,而找见证人所直接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见证人义务问题。见证人可能会基于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去做见证人,这就使得留置送达不能完成。虽然在民诉意见中对此进行了相关的
13、完善,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基层机关和单位距离受送达人的住所很遥远或者根本没有固定的住所。这对送9童竹平,卢文峰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铜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二期5达的完成无疑是雪上加霜。虽然意见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这样一来,送达的效果就令人感到怀疑了,这样的留置是否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果。所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基层组织的见证义务和法律责任,使得留置送达很难实现。23现有法律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邮寄送达是在民诉的规定的各
14、种送达中最有潜力的送达方式,消耗也是最低的送达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利用了邮政的专业水平来送达。10邮寄送达准确、快速,但是邮寄送达也面临着问题,民诉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过于原则,送达效果如何,无法判定。例如,邮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送达的主体不适格;邮寄送达时是否可以留置什么时候是邮寄送达完成邮寄送达到受送达人家,受送达人不在家,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邮件,邮寄送达是否已经完成邮寄送达是否有效由于对于这样一些问题缺乏规范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产生异议,法院一般不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这样就使得邮寄送达的潜力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造成浪司法资源的浪费。24关于公告送达民诉第八十
15、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我国的公告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公告效果的影响。民诉意见八十八条规定了很多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里张贴,也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这样就造成了我国公告送达的方式有很多,选择的余地很多,所以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为了简单了事大都选择报纸公告,他们并没有考虑到现实情况中受送达人并没有看报的义务,当代,年轻人很多人是不看报纸的,这样一来,很多公告送达就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当事人了解
16、到公告内容的几率很低。二是公告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太过于漫长,使得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不状态,使得原告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恢复和实现。我国民诉法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告送10叶自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达的公告日期是60日,虽然这60日不算入审限,但是这一段时间会把整个诉讼的过程延长,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1125委托送达的规定过于简单,送达的完成并不顺畅委托送达实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在现实实践中,委托送达并不算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当今的法律对于委托送达的规定很简单,仅仅在民诉八十条和邮寄送达一同简单的规定了,并
17、没有什么具体的内容,而在现实实践中,委托送达还是应用很广泛的,这就造成问题多多。例如,需要协助的双方的人民法院只需要出具委托函就可以委托送达,委托函法律没有规定,也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这样一来没有约束的惩罚措施,造成现实生活出现很多受委托法院拖延送达或不送达现象,严重了影响案件的审理。另外由于需要借助其他的人民法院的协助,而且多是异地的人民法院,平时可能很少加强沟通,委托送达是否完成也不得而知,存在的问题很严重。26对于完成送达任务的主体没有具体规定,法官的参与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在送达制度这一部分对于负担完成送达任务的送达人未予以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出现关于送达方面的问题就无法依法
18、追究责任,实践诉讼中执行送达任务的通常是法官、书记员或者司法警官。这一做法源于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法官有调查取证的义务,需要两人以上一起共同进行,长期以来法官与书记员一起调查,一起送达就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12司法的公平公正一直是法律提倡的重要原则,法官应保持自身的独立,应该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法官代表法律,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权威,但是法官作为送达人在完成送达任务的过程中,法官与受送达人近距离接触,肯定会受到其言语以及行为的影响,从而影响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难以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另我们对于司法的权威产生了怀疑。11卢柔辰浅议民事送达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19、2009年12童竹平,卢文峰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铜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二期73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31增加和改进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1引进新型高效的送达方式在现存的六种送达方式的前提下,我国应引进电邮、邮件等高效的新型的送达方式,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这些传统方式无法比拟的,快速、安全、取证简单的优点。这些送达方式在西方国家如德国早已被采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也已经成功地运用电子邮件送达传票、公告等。在杭州中院最近印发的关于司法文书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第50条明确规定“立案时应尽量要求当事人提供联系电话和准确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或者电子信箱代码,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送达方式。13
20、因此我们可以在现有民诉的规定下,与时俱进,适当增加一些先进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的效率。当代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有利于提高送达的效率,从而促使判决结果能够得到更好、更快的执行。2法律应在明确见证人的同时,对于见证人的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改进留置送达制度鉴于实践中,很多见证人拒绝去做见证人,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法律明确确定见证人的身份,而不是泛泛的规定为基层组织或者单位,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应该确定,如果不能采用直接送达,在采用留置送达的情况下,见证人是谁,应该明确指定,例如,受送达人的直接的单位领导,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等,这样就不会出现没有人作见证人
21、的情况。其次,在确定了见证人的情况下,对于见证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应该予以明确的规定,有了法律的规制,见证人会更好的协助完成送达任务,促进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例如,法律规定,见证人有协助送达人找到受送达人的义务,在其下落不明的情况的下,为其见证完成留置送达,见证人不得拒绝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完成送达任务,让法律对于见证人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在负有见证责任的公民拒绝作见证人,造成司法工作无法开展的情况下,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负有见证责任的公民就会积极履行义务,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3完善邮寄送达方式,确立邮政机关的主体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邮寄送达是潜力很大的一种送达方式,而
22、此种送达在我国民诉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过于原则。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扩展确定邮政机关作为送达的主体。13崔剑平诉讼文书送达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2007年,第二期8邮寄送达具有快速高效的优点,邮寄的技术同送达的司法性有机地融入诉讼程序之中,保证送达制度很好的完成。14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律中可以规定,在实施邮寄送达时,明确赋予邮政机构的送达主体资格,法院在将诉讼文书交付邮局之后,即视为发生法律效力,负责送达诉讼文书的邮局业务人员适用法院关于送达人员的具体规定,同时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也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一来使得邮政机关能耗的开展工作,更好的适格的完成送达的任务。在现实生活中,避免受送达人因
23、为邮寄人员不适格而刁难,不能顺利完成送达任务。明确了邮政机关的主体地位,就避免了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尴尬麻烦的情况,使得程序变得很简洁,更有利于推动诉讼进程的进行。4关于公告送达鉴于公告送达存在的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建立复合式的更加完善全面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方式与送达效果有很深刻的联系。我国法律目前所采用的送达方式是“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是一种单一的送达方式,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被受送达人看到。我们应该借鉴台湾地区还有国外的一些经验,完善我们的公告送达方式,在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比较多的送达方式,做到发面面俱到,更广的覆盖面才
24、能保证受送达人能够及时的收到信息,例如,规定法官在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公告的同时,在报纸上、媒体上同时公告,增加覆盖面。这样复合式的送达方式,有利于法院及时将诉讼的信息传达给相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使得诉讼程序更好地向前推动发展。其次,刊登公告送达信息的报纸不应仅仅局限于人民法院报,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根据当地的特点,本着最有效的的原则,刊登公告送达,保证受送达人能及时的看到。15例如,受送达人是体育界的公民,我们就可以在文体报刊上刊发公告;如果受送达人是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或者个体经营户,我们就应该考虑在一些地方性报刊上发布公告。这样“对症下药”,相信会取得不错的效果。5完善委托送达方式随着
25、采用直接送达越来越难以完成送达任务,我们更加需要其他的送达方式的辅助,所以需要更加完善委托送达方式。根据上述提到的委托送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委托送达制度首先,针对委托函的效力问题应该由法律给与明确的界定。这样一来,有了惩罚措施,受委托的法院就会积极的履行委托函里面提到的义务,促使送达任务的完成。第二,应该加强相邻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可以针对案件进行相应的讨论,配合,关注送达是否完成,以及之后的效果,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发展。这14童竹平,卢文峰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铜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二期9样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又可以有效的推动诉讼程序的发展,使得委托送达
26、的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32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送达过程中协助承担辅助义务在我国法院完成送达的过程,采取完全职权主义,送达主体只能是法官。由于法院是唯一的主体,法院承担了所有的送达事务,如果不能及时送达或者出现什么问题,当事人只能也只会会责怪法院,从而怀疑程序的公正性。因此更加突出强调完善当事人的辅助送达义务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就可以使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来,更好地完成送达任务,也能尽快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保证质量,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证明义务及被告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等。由此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该向
27、法院提供一份被告的住址证明,使得法院在完成送达时能节省更多的时间精力,如果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存在或者是虚假的,那么原告就应该承担由于地址无效所带来的任何的不好后果,如果法院还是无法完成送达,就可以撤销原告的起诉,让原告方也能积极的协助法院完成送达任务,这样也能促使诉讼程序继续发展,使得原告的民事权益早日得到恢复或者实现,从而达到共赢。33行政机关减少对于司法机关的干涉,保证司法机关的工作独立性、公正性。这个问题一直在谈,对于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增加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是刻不容缓。很多地方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有有关的行政机关介入,进行干涉,使得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判决,真正实现独立办案。通
28、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机关应该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真正实现独立办案,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使得法院真正成为国家的法院,使人民满意。各级党政机关同时要提高法治意识,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介入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不得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设置障碍,为法院独立的判决和公正的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才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完成送达,促成诉讼程序的顺利发展。103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法律的效果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大家都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样一来在现实生活中,就会积极
29、协助司法机关完成诉讼的协助任务。在完善送达制度方面也是如此。例如,在采用留置送达时,见证人积极履行自己深的见证责任义务,这样就可以使得送达人员可以尽早完成送达任务,加快诉讼的进程,促使诉讼程序能更好的完结,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能得到尽早的恢复和实现。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得到更界人士的支持,在党委、政府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做好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使得人们对于法律有更深刻的认识,为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参考文献1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邢壁琳,魏冰浅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年3刘敏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4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5叶自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谭兵主编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黄任荣法院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法学2006年,第三期8吴静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重庆三峡学院学报9童竹平,卢文峰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铜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二期10卢柔辰浅议民事送达制度的改进与完善2009年1111杨柏勇送达难对司法效率的影响法律适用2002年第十一期12李雪莲“送达难”的现状剖析与对策研究山东审判2007第六期13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学生(签名)年月日(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