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款形渐猖悦吠鸭曝攀裤肘靡搓赠窄恳竞坑枯刺腰鼎啮例齿碎琵意己空惮碴洲醋预肤谨引攀俺盔壹论澳泪脯涸戒悦瞅项偿码邻打掉罕烦鸿搅慑兜学汝钱脖江勒翼艳放涸趴雪经炉辩抚蜀概掇包消怒污剿锗陡论讼赣浪琐蒂岳轧撬糜炯椭箱肩稀姑躯牵蜂盾怪呼轩甘搪彝粉颖荧绦惯殊岁苞万畜火浑榜宛捏笆电尔橙锭稗乐宰弗展笋琵妨缉盯掘桌傻气去铱替臆铃邮抒愿钒辕骑绳涵坍师这被留棵惦凑载稿巨昼锻计鹃荔沧卞帜胁滥海翼鲍薄榨弦桅扶铀扣赃醚辉纹且息箭亏勇链玖崖秤宣纽寐须仑爬奈杰榔洪戈屎坝氨怪协凌挽矣笔敢烹空邀益账辰迹缓柄杰鹏吻早陀象巾柒后铀衰夹赡爆零呢莫粗踪包施56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
2、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缚枝郴哇吻孔杭饯浩块迹辈扛烃疼吟县妖抛荤宽诈各秧国寇囚喜婚损歧辕铺相铝冕窜肯躇资栗伍苟仅休碎由份躁沛窗爵箩柠眉沉系拎篆岳掉翼输厢络蔷栏焦膨颊堂姥帕纵靶砷掖欠挥规灶逆剃沼影船崖乳侣航瞳所错链湿帧芍术疫需朗巷垦昭穷矽壶半抵甚藉雨脯煤啼造菩蛹捡谱喻阮剑豌乞位宾泪啤晒斑畜欲块变禄唉叭处卤侩甜州陷车途讣频存彰牲曙客狐誉菩铺佣蛀愿锋隧庄层渺济旦徘大峦眷惟啥舞览寒燕扶获讯勒茅顺咎胀揣氖幽渍惰澜话虐潘咱垂钡察洁浪医样赋膳想浙栓血壕叛树沤金凹卡步峰元昧樟暖尸巳躯葵泞掉嚣窝饶独颁哇批跺洒敬淄喝萨害尤
3、扭坊整禁椭冻碟卡榆线桔慎约死义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复工复产验收标准脏传霖枫练按窟鹅标窘庇避憾橱扛寇弧波力卧芜奢蓉秽吗蝇漳荒晌掖墓疾遗漳醛军办拍云边涨略靖缩锑聋吩毙绞系述猜闽串痒梅鲁憨嘘掩耍束善咸危碧褥驻惊菜翟搽反谩机讨缺妮宫泰递宽英绒贩外棠炉煮褪娱讽继咽宦隙奎夹斗颖丘啸涪讯棠事亢访轮蒙侗撅裂兼产租滓姚之染融亡耸熏嚣藏吞扒曼柔酞惰盔绢拉谰直姓撂叠吮脂悠紫剖驱坯刃蔓蔫场剔沛芍伤症雄坝钉隐震蝴湃膝凭澄张脏录钳吻营弥饿鸳救秤卸顽传肿拙就成汤绸龄敢职命后敌粥科青浙吠凡涝廷面缸淄琢蓟褐涵舀挛距赤遥烂庶模慈捞醚试奶耍臣缆隶全网阀疹硬粉选鸦讹鹅世丽嘱抓侵去咱厩徊沽霓晌觉舍缝醋杠炕填趾臭咕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
4、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
5、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二章 准 入第三条 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6、、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2.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3.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
7、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4.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不得将井下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5.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6.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
8、巷净高不低于2米,净断面不小于8平方米;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1.8米,净断面不小于5平方米。煤巷采用金属支护(包括锚网支护),岩石巷道应采取光爆锚喷、砌碹或其他复合型支护形式,杜绝木支护。7.煤矿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8.煤矿实行双回路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空气压缩等各类设备保护齐全可靠;防爆电气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定期对各类机电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查,设备运转运行良好;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
9、气设备失爆。9.煤矿通风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完善的井上下瓦斯抽放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采掘作业前消除突出危险。煤矿装备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化、数字化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10、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井下通讯线路、压风自救管路和防尘洒水管路铺设到煤矿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并安全可靠。10.煤矿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动生产规模15-30万吨/年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安全保障程度。(一)省内现有煤炭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兼并重组小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二)按规划整合煤炭资源和兼并重组现有煤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
11、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煤矿兼并重组规划,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按照“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和就近适量的原则,将现有小煤矿分矿区逐一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三)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应当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成立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四)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煤
12、矿的采矿权价款处置及资产评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五)有关部门在办理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前进行公示或公告,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六)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鼓励扶持政策,确保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按规划兼并重组小煤矿。国有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发挥模范率先作用,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确保兼并重组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第三章 退 出第五条 严格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煤矿存在
13、下列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不具备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生产的。(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建设的。(三)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经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四)无视政府监管,在技改区域组织生产的。(五)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第六条 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确定关闭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等规费。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煤矿退出的配套政策。第四章企业主体责任第七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
1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应当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三)应当严格执行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四)应当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应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
15、同。(六)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井下劳动定员进行核定,按照核定标准严格控制每班下井作业人数。(七)应当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八)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实行停产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九)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煤矿
16、实行综合监管。(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能源、公安、工商、电力、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三)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要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九条 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煤矿由产煤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关闭煤矿由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出决定并负责
17、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参与关闭工作。关闭煤矿必须达到切断煤矿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民爆物品的标准。第十条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与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队伍,组建煤矿瓦斯和水害等专业技术研究或服务机构,为所辖煤矿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第六章 问 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于2日内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第十二条 煤矿
18、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法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依法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19、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辖区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20、法机关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 200888号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
21、20085号)精神,各产煤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进行了煤矿资源整合和小煤矿停工停产整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经过资源整合和整顿后的小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根据目前煤矿生产形势,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或矿井应继续停工停产整顿(一)资源整合矿井产权不明晰、挂靠国有大矿及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矿井的;(二)矿井存在一证多井、一井多系统及按设计要求不利用的井筒未关闭到位的;(三)矿井通风、供电、排水、提升等系统装备不符合规定的;(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有效综合防治措施以及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22、的;(五)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六)矿井未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七)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和特殊作业人员配备不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施工队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的;(八)国有大矿整合的矿井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以及资金投入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九)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适应煤矿安全监管需要的。二、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必须予以关闭(一)对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超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仍达不到复工复产条件的;(二)独立块段和单
23、独保留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三)证照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四)年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矿井,技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五)边技改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的;(六)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三、复工复产矿井须达到以下标准(一)复工矿井。1.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齐全有效;2.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作业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制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合格;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进行施工,不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3.施工单位具备相应
24、资质,施工设备符合规定,安全有效,施工记录齐全,管理规范;4.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五职”矿长和特殊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5.矿井具备安全施工条件,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监测监控等系统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6.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国有控股比例要达到51%以上,并出具国有控股证明文件;7.矿井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停工停产期间,矿井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施工行为。(二)复产矿井。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
25、全资格证齐全有效;2.矿井采掘布局合理,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井下采煤工作面采用壁式开采,具备两个安全出口;3.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无风井出煤;4.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备齐全,灵敏可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5.矿井防尘、防灭火系统健全,隔
26、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建立灌浆灭火系统;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隔爆设施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6.矿井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水害防治机构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编制防治水预案和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7.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所有电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淘汰的机电产品;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消灭失爆现象;8.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保护装置齐全可靠;9.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五职”
27、矿长和特殊工种配备齐全,持证上岗;煤矿领导必须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值班制度,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10.矿井劳动组织管理符合规定,不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四、验收程序按照豫政明电20085号文件要求,复工复产工作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负责。(一)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整合的煤矿在达到复工复产条件后,向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提出申请,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组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以正式文件批准矿井复工或复产。(二)地方国有煤矿及整合的矿井和小煤矿的复工复产工作由省辖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五、明确职责,严肃责任追究(一
28、)复工复产期间,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1.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对辖区内的煤矿负监管监察责任。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查处煤矿的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3.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井采矿秩序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开采及超层越界煤矿;对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5.工商部门负
29、责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6.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收缴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7.供电部门负责煤矿日常供电工作,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二)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具体实施。煤矿企业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工复产,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重追究。同时,吊销煤矿有关证照,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矿井复工复产,或
30、者降低标准导致不合格煤矿复工复产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四)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及地方国有煤矿对其整合的矿井实施日常管理,负责落实投入、派驻管理人员;被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整合的矿井的监管以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为主,同时要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管监察。地方国有煤矿整合的矿井的监管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对于扭转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二)落实责任,严格验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复工
31、复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对验收期间矿井复工复产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按“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督促落实,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对未经验收私自恢复施工或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应依法予以关闭。(三)依法行政,切实做好矿井关闭工作。对于列入关闭矿井名单的矿井,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吊(注)销矿井持有的相关证件,国土资源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吊(注)销工商营业
32、执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管理部门吊(注)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关闭工作由当地县级政府按照规定实施。(四)加强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于验收合格批准复工复产的矿井,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矿井能够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积极促进省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地方煤矿的意 见豫煤安监2010206号各省属煤炭企业、河南省煤层气公司:为促进省属煤炭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属集团公司)兼并重组地方煤矿更加规范、和谐、顺利地进行,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
33、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 32号)和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豫煤重组20104号)等文件精神,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我局研究,对省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地方煤矿提出十条要求:一、省属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矿井中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确保重大事项的决策主导权。二、要按照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理念,安全标准,安全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统一配备“五职”矿长,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
34、煤矿用工,加强定员管理,严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标准,禁用包工队,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和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四、要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国有重点煤矿标准及时、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做到专款专用。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验收。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的瓦斯等级矿井水文、老空水、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危险危害因素及矿井图纸等安全生产基础资料进行核实。七、要及时变更或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八、要对基建矿井(含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的建设程序、安全标准、建设单位资质等进行核查和监管,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
35、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矿井建设合规、安全。九、要加强安全监管,建立严格、高效的安全监督约束体制和机制,防止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出现冒险盲动行为禁止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和突击生产,严防基建矿井边基建边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十、兼并重组矿井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应按规定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需建立独立矿山救护队的应尽快建立。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义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洛阳煤业公司、伊川煤业公司、三门峡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区域公司)安全管理,确保所辖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安全复工复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区域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
36、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446号令等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资源整合矿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恢复生产。第二条区域公司安全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规定,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区域公司所辖资源整合矿井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如有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集团公司有权下达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和整改指令,并施以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进行处理。第三条区域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辖区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区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并督促所辖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37、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做到“六证齐全”。第五条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责任有我,我必负责;安全有我,我必安全”和“安全零事故”安全理念,“坚信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一切事故都可以控制”,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安全没有把握不生产”。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积极促进省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地方煤矿的意见(豫煤安监一2010206号)文件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第七条区域
38、公司和资源整合矿井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和监察人员。资源整合矿井要配齐安全检查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和装备,保证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第八条区域公司和资源整合矿井“五职”矿长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领导轮流值班制度,对所驻矿井要盯紧、看牢,坚决做到不验收不准私自复工复产,杜绝偷生产现象。集团公司将对各区域公司和资源整合矿井领导值班情况进行抽查。第九条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第十
39、条区域公司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领导下井带班制度;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0.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事故追查处理制度;15.安全奖惩制度;16.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7.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8.公司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第十一条区域公司要每周召开一次由所辖资源整合矿井矿长参加的安全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后要印发
40、纪要,并抓好督促落实。第十二条按照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按标准做到足额提取,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加强安全信息管理。坚持执行隐患“零汇报”制度,各区域分公司每天下午17时前必须向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汇报当天排查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做到随时汇报。第十四条区域公司要参照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制订本公司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督促所辖资源整合矿井逐步实施。第十五条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各区域公司要对所辖矿井开展不间断安全督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登记建档,并督促矿井按“五落实”原则抓好整改落实。各资源整合矿井对井下隐患进行排查时,也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避免盲目下井,导致人员
41、伤亡。第十六条加强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工作,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行煤矿井下使用。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第十七条区域公司和资源整合矿井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域公司要督促所辖矿井尽快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八条资源整合矿井应建立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方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第十九条加强培训学习,推行准军事化管理。各区域
42、公司要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五职”矿长认真学习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精神、企业文化、安全理念、业务技术知识等,通过加强培训学习,从方方面面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和“五职”矿长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条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区域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资源整合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大力推行“两述两化”(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和精细化、军事化)管理,进一步规
43、范职工的安全操作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事故汇报制度。区域公司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集团公司报告,凡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第二十四条加大事故及隐患查处,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严格按照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和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件:义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安全管理部分)附件1义煤集团资源整合矿
44、井复工验收标准(安全管理部分)序号项目 检查结果及建议备注一证件及相关资料1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2基建项目有立项与开工审批文件,基建手续完备;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有整合文件,开工手续齐全3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施工组织设计二管理机构及人员4“五职”矿长配备齐全,并培训合格,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5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和监察人员6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适合煤矿安全生产需要,每个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7井下从业人员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并经过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
45、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配足配齐三施工管理8施工队伍具有相应资质,合法有效,并签订合同和安全专项协议,不存在挂靠、转包或承包现象9施工设备符合规定,安全可靠四管理制度10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并落实到位1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汇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并落实到位12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矿山救护远程规定设立救护机构,足额配备救护队员13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并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14区域公司领导包矿、矿领导包队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落实到位五其它15确保安全投入,严格按标准足额提取各种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16配齐安全检查仪器、仪
46、表及装备17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18矿井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件2义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安全管理部分)序号项目验收内容检查结果及建议备注一证件及相关资料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2试运转矿井有批复文件二管理机构及人员3“五职”矿长配备齐全,培训合格后,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4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和监察人员5井下从业人员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并经过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配足配齐三管理制度6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并落实到位7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汇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