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到2017年,全省建立基本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产业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建立完善的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对国家机关、大型公共建筑等典型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第三条 2014年12月1日起,以规划审批文件时间为准,下列建设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
2、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地上部分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四)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 第四条 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攀西和川西北等太阳能丰富的地区应大力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成都、绵阳、德阳等夏热冬冷地区应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农村地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 第五条 加强公共建筑的节能检测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
3、收规范(GB50411)和四川省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2014)对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节能要求进行施工质量监管和验收。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第六条 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在各类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推动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预制构配件、部品的工厂化、标准化生产与现场装配,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第七条 因地制宜建立绿色建筑在财政、
4、税收、国土及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奖励。第八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在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立项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一)在建设用地出让阶段,编制出让文件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建设用地出让规划条件,予以明确。(二)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环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许可指标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要求。
5、(三)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及概算。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四)在项目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和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明确相关设计、技术要求及深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五)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
6、项审查,凡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六)在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和四川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与验收规程(DBJ51/T027)等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不得作为绿色建筑通过验收,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备案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在运营阶段,建设单位在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 第九条 通过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在“鲁班奖”、“广厦奖”、“天府杯”、“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应优先推荐上报。 第十条 本细则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