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015-2017 年名誉权 案件 审判白皮书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重大权利。 自 民法通则 施行以来 , 人格权保护历来受到学界和司法界的重视 。 党的十九大将加强人格权保护写入报告后, 更是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并影响到 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制定进程,也预示着人格权法将是近阶段立法工作的重点和舆论关注的热点。名誉权作为人格权分类的一种,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1从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上来看,名誉权纠纷占据着非物质(或精神性)人格权 2的大多数,可以窥见其重要性。本文对 我院近三年来审结的名誉权案件进行了归纳和分类,总结规律、思考
2、得失,以期对名誉权纠纷的司法审判产生积极的作用,并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行为产生一定的指引。 一、名誉权纠纷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名誉权案件在过去数年中稳居非物质性人格权类案件中的收结案数第一,占比达 75%,其余所有的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 案件相加合计为 25%。(见图 一 ) 1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33 页。 2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引自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31 页。本文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主要是指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3、和一般人格权等权利,非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 2 名誉权, 1 0 3 ,75%肖像权, 1 6 , 1 2 %姓名权, 6 , 4 %隐私权, 6 , 4 %一般人格权, 7 ,5%图 一 : 我院 2015-2017 年名誉权纠纷案件收结数(件) (一)案件总量不大,但呈整体上升趋势 限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法 院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基本属于二审案件。从数量上看, 2015 年我院受理并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 21 件,2016 年激增至 49 件,上升 133.33%。其中出现了较为罕见的一批 12起名誉权集团诉讼案件,扣除该批次集团诉讼,独立个案数量为 37件。 2017 年
4、收结案数为 33 件,仍然保持在相对的高位。(见图 二 ) 2137331201020304050602015年 2016年 2017年名誉权纠纷独立案件收结数 名誉权纠纷集团诉讼图 二 : 我院 2015-2017 年名誉权纠纷案件收结数(件) 3 (二)诉讼主体以公民个人为主,但法人、 非法人 组织 的数量 逐渐上升 从原告主体性质上看,公民以个人名誉权受损为由起 诉的占绝大多数,企业以商誉受损为由起诉的案件数量和占比亦逐年上升。其中,个人起诉的, 2015 年收结案 20 件,占全年的 95.24%; 2016 年达 45件,占 91.84%; 2017 年为 25 件,占 75.76%
5、,其中一件原告为 艺人 。企业起诉的,三年收结案依次为 1件、 4 件、 8 件,占比也成 倍上升。 被告主体的性质则表现出类型多样的特点。 2015 年,被告主体中 14 件为个人, 1件为媒体, 6 件为企业、律所、学校等单位。 2016年,因前文所述 12 起集团诉讼,媒体作为被告的案件升至 22 件,超过个人作为被告的 21 件位列第一。 2017 年,个人作为被告的 14 件,媒体作为被告的 5 件,其余 14 件被告类型涵盖企业、律所、银行、医院、出版社、房屋征收公司等单位,数量上直追个人被告。(见表一 ) 诉讼主体 类型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数量 占比 数量
6、 占比 数量 占比 原告 个人 20 95.24 45 91.84 25 75.76 企业 1 4.76 4 8.16 8 24.24 被告 个人 14 66.67 21 42.86 14 42.42 媒体 1 4.76 22 44.90 5 15.15 企业等单位 6 28.57 6 12.24 14 42.42 案件数 21 49 33 表 一 : 我院 2015-2017 年名誉权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统计(件 /%) (三)涉案信息传播从纸质载体向网络载体发展 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涉案信息可能 是 言语、文字,也可能是视频、4 照片,甚至具体行为(如个别案件中摆放花圈、贡品的行为)。总体来看,
7、 2015-2017 年我院收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以新闻报道为载体的最多,占案件数的三成;以散发材料 、 贴大字报 等模式与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 方式 传播的次之,各占案件数的 15.53%。(见图 三 )从纵向看,随 着时代的变迁和信息化的发展,涉案信息的载体类型也随之发生变化,从传统的散发材料、贴大字报、群发邮件短信等方式,向新闻报道、自媒体等方式转变。 图 三 : 我院 2015-2017 年名誉权纠纷案件涉案信息载体统计 具体而言, 2015 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传播载体主要是短信及电子邮件、单位管理行为、散发材料及贴大字报、法庭陈述,占案件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单位管理行为主要涉及学
8、校处分学生、业委会张贴简报、公司辞退员工等。 2016 年,以新闻报道和自媒体为涉案信息载体的案件 在数量上 均有明显上升 ,前者升至 24 件(其中 12件为集团诉讼),占案件数的 48.98%;后者升至 6 件,与短信及电子邮件、散发材料及贴大字报并列第二。 2017 年,以自媒体为载体的5 案件继续增至 9 件,占案件数的 27.27%,位列第一;其次为散发材料及贴大字报( 7 件)和新闻报道( 6 件)。 在以新闻媒体、自媒体等为载体的案件数呈显著上升趋势的同时,传统的散发材料、贴大字报、言语口角等方式亦不减反增。 因短信邮件、单位管理行为,以及法庭陈述、发律师函等涉诉的案件占比呈下降
9、趋势。此外,还有诸如淘宝差评、到原告家门前摆放花圈贡 品、电话被软件标记为骚扰电话等情形。 有 13 件案件中同时存在使用多种途径的 情形。(见表 二 ) 传播载体 2015 2016 2017 总计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散发材料、贴大字报 3 14.29 6 12.24 7 21.21 16 15.53 言语口角 2 9.52 3 6.12 5 15.15 10 9.71 短信、电子邮件 4 19.05 6 12.24 1 3.03 11 10.68 向特定部门检举、反映、报案 2 9.52 1 2.04 3 9.09 6 5.83 法庭陈述 3 14.29 1
10、2.04 0 0.00 4 3.88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 1 4.76 6 12.24 9 27.27 16 15.53 单位管理行为 4 19.05 5 10.20 3 9.09 12 11.65 律师函、律师调查 2 9.52 1 2.04 1 3.03 4 3.88 新闻报道 1 4.76 24 48.98 6 18.18 31 30.10 其他 1 4.76 2 4.08 3 9.09 6 5.83 共计 23 / 55 / 38 / 116 / 案 件数 21 / 49 / 33 / 103 / 表 二 : 我院 2015-2017 年名誉权纠纷案件传播载体统计 (四)名誉权纠纷案件
11、原告胜诉率较低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胜诉率是指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名誉权损害的案件占当年结案数的比率。 2015-2017 年三年,我院名誉权案件的胜诉率为 25.24%,除 12 件集团案件外的独立案件胜诉率为6 28.57%,并呈整体微升的趋势。其中, 2015 年的胜诉率为 28.57%;2016 年的胜诉率为 18.36,其中除 12 件集团案件以外的 37 件案件胜诉率为 24.32%; 2017 年的胜诉 率上升至 33.33%。 从相关性角度看,以自媒体方式传播的案件 ,原告 胜诉的 案件数和比率都最高。以散发材料、贴大字报的方式传播和以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传播的案件 ,原告 胜
12、诉 的案件数 和比率同样在名誉纠纷案件中居于相对高位。(见表 三 )将表 二 、表 三 比较可见,向特定部门检举、反映、报案,法庭陈述,单位管理行为,律师函及律师调查的胜诉率皆为 0。 一方面,司法审判对于表达自由赖以为立的生存空间( breathing space)持保护的态度 3,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事人对于名誉权保护边界的认识存在偏差。 传播载体 2015 2016 2017 总计 数量 胜诉率 数量 胜诉率 数量 胜诉率 数量 胜诉率 散发材料、贴大字报 0 0 2 33.33 3 42.86 5 31.25 言语口角 1 50.00 0 0.00 1 20.00 2 20.00 短信
13、、电子邮件 2 50.00 2 33.33 0 0.00 4 36.36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 1 100.0 2 33.33 4 44.44 7 43.75 新闻报道 0 0.00 1 4.17 2 33.33 3 9.68 其他 0 0.00 2 100.0 0 0.00 2 33.33 多种载体 2 / 0 / 1 / 3 / 共计 6 28.57 9 18.36 11 33.33 26 25.24 表 三 : 我院 2015-2017 年名誉权纠纷胜诉率统计 二、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引发原因 (一)引发原因的基本概述 与前文关于名誉权涉案信息载体统计相对应,因媒体报道引发名3 姚辉: Int
14、ernet 与表达自由,载判解研究, 2001 年 第 1 期。 7 誉权纠纷的仍居首位,占三年案件总数的 27.18%。其次为因业委会管理、单位管理履职以及婚姻家庭和经济纠纷,各占 12.62%、 11.65%、9.71%和 9.71%。其中,因单位管理履职引发名誉权纠 纷的,主要是因单位对内管理(除劳动纠纷)和对外履职而引发的案件,例如学校处分学生、保安公司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劝阻卖唱人员、出版社提供审稿意见后未采纳该稿、银行将用户透支情况上报征信系统、 360 手机卫士软件根据用户操作将某公司电话标注为 骚扰电话 、珠宝店因客人未付款带走首饰而报警等等,甚至还有在动迁协议上写 家中二子有严重
15、精神病 ,因此获额外补偿后家中二子起诉拆迁者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另外,需注明的是,前文中以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为载体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因业委会管理、同事纠纷、劳动争议等 生活工作中线下的 原因引 发,仅仅因自媒体的 线上 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仅占 6.80%。具体而言, 2015 年引发名誉权纠纷的原因以业委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经济纠纷为主,三者占案件数的三分之二,因媒体报道引发的仅 1 件,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为 0。 2016 年,因媒体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数占据 44.90%位列第一,其次为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和经济纠纷,因业委会管理引发 的 2件占 4.08%。 2017年,因单位管理履
16、职引发的案件数增至首位,共 8 件占 24.24%,其次为媒体报道、业委会管理和自媒体言论。可见,因媒体报道、自媒体言论、业委会管理、单 位履职管理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于高位且整体呈上升趋势,因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同事纠纷引发的案件数量整体趋于下降。(见表 四 ) 8 纠纷原因 2015 2016 2017 总计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媒体报道 1 4.76 22 44.90 5 15.15 28 27.18 自媒体言论 0 0.00 3 6.12 4 12.12 7 6.80 劳动争议 1 4.76 6 12.24 2 6.06 9 8.74 业委会管理
17、6 28.57 2 4.08 5 15.15 13 12.62 邻里纠纷 0 0.00 3 6.12 3 9.09 6 5.83 男女关系 0 0.00 1 2.04 2 6.06 3 2.91 同事纠纷 2 9.52 1 2.04 0 0.00 3 2.91 婚姻家庭 4 19.05 5 10.20 1 3.03 10 9.71 经济纠纷 4 19.05 4 8.16 2 6.06 10 9.71 单位管理履职 2 9.52 2 4.08 8 24.24 12 11.65 其他 1 4.76 0 0.00 1 3.03 2 1.94 共计 21 / 49 / 33 / 103 / 表 四 :
18、 我院 2015-2017 年名誉权纠纷案件引发原因统计 (二) 典型案件类型分析 1、男女关系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两情相悦本与名誉侵权相去甚远,但偏偏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故凡是能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男女感情问题,往往会涉及到第三者插足的情况。此类案件中,认为名誉受损而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方,经常会存在先期不当行为,即一方先前之违背社会道德或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继而引发相对方随后公开揭露和宣泄。比如被告周某与男方叶某系原配夫妻,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 15 年后,两人离婚。但仅仅在离婚手续办妥20 天后 ,男方叶某就另与原告陈某结婚, 陈某在婚后三个月就产下一子。前妻周某得知后,遂在男方工
19、作单位张贴并散发材料,主要内容是抨击前夫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致其他女性怀孕的事实,内容涉及二奶怀孕、二奶转正、二奶 离 婚等内容,还载明叶某与陈某所生孩子的身份证号码。原告陈某遂提起名誉权诉讼,认为被告虽未9 在散发的材料中对其指名道姓,但材料内容涉及其儿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他人即可通过该信息推断出原告的身份,致其名誉贬损。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散发材料的内容看,系被告认为其前夫叶 某存在众多悖德行为而针对前夫的指责,并未出现原告本人的名字,故被告所采取的行为虽有所偏激,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应该说 ,对于涉及先期不当行为的案件,法院不但要审查被告散布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还需考量社会
20、道德风俗和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有些案件即便不构成名誉侵害,也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这也是 将来 在 民法典 人格权编中明确隐私权保护的意义所在。 2、因消费者评价行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随着 2014 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的施行,在我国掀起了 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新高潮。网络交易不但让买卖双 方的交易方式更为便利,也让彼此的评价更为透明。随着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卖家对于商品的评价愈发在意,由此也引发了名誉权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的评判标准是:消费者有权对所购买的商品和享用的服务进行评价,只要消费者的评论是基于其自身的真实感受,没有借机侮辱或诽谤,即便消费者的
21、用词因情绪激动而略有夸大,商家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如 (2015)沪二中民一 (民 )终字第 1854 号案件,该案原告系淘宝店主,被告系其顾客。被告在原告开设的海外代购店铺购买了商品后,对是否海外购买产生了怀疑并给出差评。之后,双方为差 评事宜产生争议,被告又在网上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原告认为该评价构成了对店铺商誉的损害,故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10 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
22、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 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根据在案证据分析,本案买家 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 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案成为最高法院 公报 案例 。 从目前情况来看 ,消费者正当评论免责权及限制,在人格权编的草案中已经有所体现。这势必有助于买卖双方构建更加客观真实的评价体系,减少交易纠纷,营造更为诚信的交易秩序。 3、因物业管理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业委会本该是服务全体业主 、
23、 调处物业 管理 纠纷的民间组织 。但由于业委会通常具有管理小区数额不菲的维修基金的职能,而维修基金属于 小区业主共有,故信任与怀疑之间的博弈始终伴随着业委会的工作而展开。一旦互不信任导致冲突升级,业主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表达不满,随之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矛盾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由于目前业委会成员及对此产生猜忌的业主以退休人士居多,故 侵权行为往往是 以 传单 、 大字报甚至在小区内拉横幅等形式 表现出来 。 因此类案件所涉的猜忌内容往往拿不出事实依据,而涉案言辞又较为激进,所采用的张贴大字报和拉横幅等表现方式也容 易造成矛盾激化,故在名誉权案件中属于侵权认定率较高的一种类型。 如在某小区的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