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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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01C 84DB372009-08-03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2009-09-01实施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of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for Super fine powder extinguish systemDB37/T 13172009 山东省地方标准75DB37/T 13172009目 次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13 系统设计54 管网计算105 系统组件136 控制与操作157 安全要求168 系统安装169 系统调试2110 系统验收2111 维护管理23附录A 管道规格及支架

2、间距(规范性附录)25附录B 管网分支结构(规范性附录)26附录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性附录)29附录D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资料性附录)30附录E 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38附录F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资料性附录)40附录G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资料性附录)44条文说明45前 言本规范依据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A 578超细干粉灭火剂、GA 602干粉灭火装置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参考了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编写而成

3、。在总结已有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本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参数进行实体灭火实验,确定了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保护对象、基本设计方法和系统的安装与验收要求。本规范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管网计算、系统组件、控制与操作、安全要求、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附录及条文说明。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按GB/T 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写。本规范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规范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环绿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亓延军、董新明、黄凤梅、刘苑、孙厚杰、王琳、宋希功、秦玉旺、陈祖根、宋明韬。DB37/T 13172009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安装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统一工程施工及验收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生产和贮存装置中设置的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3 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4 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

5、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super fine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以超细干粉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超细干粉管网灭火系统及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2.1.2 超细干粉管网灭火系统 super fine powder pipeline network extinguishing system由超细干粉贮存容器、驱动组件、输送管道、喷放组件及控制组件等组成的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管网灭火系统)。2.1.3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 super fine powder non-pipelin

6、e network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贮压悬挂式或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及控制组件等组成的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无管网灭火系统)。2.1.4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一定浓度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5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向保护对象或认为危险的区域直接喷放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2.1.6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能满足超细干粉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

7、闭空间。2.1.7 防护区不密封度 degree of protection zone is not sealed表示防护区不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总面积与防护区内的侧面、底面和顶面总内表面积的比。2.1.8 组合分配灭火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用一套超细干粉贮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1.9 单元独立灭火系统 unit independent extinguishing system用一套超细干粉贮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一个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1.10 灭

8、火单元 fire extinguishing unit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将保护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灭火区域,一个灭火区域即为一个灭火单元。2.1.11 预制灭火装置 pre-engingeered(cabinet)device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超细干粉贮存装置、喷放组件和控制器件等预先组装成套的灭火装置。2.1.12 均衡系统 balanced system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头,管网的每一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均被等分的灭火系统。2.1.13 非均衡系统 unbalanced system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头,管网的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不等分的灭火系统。2.1.14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 supe

9、r fine powder storage container贮存超细干粉灭火剂的耐压不可燃容器,也称超细干粉贮罐。2.1.15 驱动气体 expellant gas输送超细干粉灭火剂的气体。2.1.16 驱动气体贮气瓶 expellant gas storage cylinder贮存驱动气体的高压钢瓶。2.1.17 驱动气体系数 expellant gas factor在驱动气体和超细干粉二相流中,驱动气体与超细干粉的质量比,也称气固比。2.1.18 驱动压力 expellant pressure输送超细干粉灭火剂的驱动气体压力。2.1.19 增压时间 pressurization time

10、超细干粉贮存容器中,从超细干粉受驱动至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内达到设定压力的时间。2.1.20 充装系数 loading factor超细干粉贮存容器中超细干粉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2.1.21 有效喷射时间 effective discharge time灭火装置在释放装置完全开启状态下,自灭火剂从喷头开始喷出至喷射流的气态点出现的这段时间。2.2 符号2.2.1 几何参数符号保护对象计算面积;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正方形保护面积的灭火剂喷射强度;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防护区内的侧面、底面、顶面的总内表面积;泄压口面积;管道内径;喷头孔口面积;计算次序;管段计算长度;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11、; 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值;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小值; 管段几何长度;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瞄准点偏离喷头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数量;喷头数量;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防护区净容积;驱动气体贮瓶容积;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容积;整个管网系统的管道容积;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防护区容积;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管道内壁绝对粗糙度;喷头安装角;防护区不密封度。2.2.2 物理参数符号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重力加速度;超细干粉贮存容器的充装系数;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防护区不密

12、封度补偿系数;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防护区开口单位面积补偿量;管径系数;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单具悬挂式灭火装置超细干粉额定充装量;超细干粉贮存量;驱动气体设计用量;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内驱动气体剩余量;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驱动气体贮存量;管网内超细干粉残余量;粉剂贮存容器内超细干粉剩余量;驱动气体的摩尔质量;驱动气体贮瓶数量;管网起点压力; 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驱动气体充装压力;管段末端压力;管段中的平均压力;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管道中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单个喷头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干管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通风流量;在一定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

13、超细干粉输送速率;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超细干粉灭火剂有效喷射时间;防护区常态下环境的绝对温度;泄放混合物比容;管段单位长度上的压力损失;相对误差;驱动气体摩擦阻力系数;驱动气体系数;超细干粉灭火剂松密度;超细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密度;管道内驱动气体的密度;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3 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A类火灾:固体物质表面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3.1.2 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

14、物质与强氧化剂;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3.1.3 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3.1.4 灭火系统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宜按GB 50140和GB 50016的规定执行。3.1.5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贮存量不应小于所需贮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贮存量。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

15、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连接,并能与主用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切换使用。3.1.8 灭火系统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GB 16668或GA 602的规定。3.1.9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a) 喷放超细干粉灭火剂时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b) 无管网灭火系统保护的独立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净保护空间不宜大于2000m;c)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

16、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d) 防护区的通风机,在喷放超细干粉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3.1.10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b)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c)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d) 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将保护对象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单元。喷头或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喷射形成的有效灭火超细干粉雾完全覆盖灭火单元内的保护物;e) 灭火系统应用于立体高架库货架防火保护时,喷头或灭火装置应分层布置,宜以货件为灭火

17、单元进行保护。货件互为三面遮挡时,宜按有围拦结构进行计算。3.2 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3.2.1 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不得小于1.2倍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厂家灭火剂灭火效能有效注册数据。3.2.2 超细干粉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2) (3)=1.1 5% (4)=1.2 5%10% (5)=1.3 10%15% (6)式中: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按第3.2.1条取值;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1取值;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量(kg/);防护区净容积(m); 防护区容积(m);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

18、的总体积(m);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m);通风流量(m/s);超细干粉灭火剂有效喷射时间(s);防护区内的侧面、底面、顶面的总内表面积(m);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m)。表 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补偿系数K11.51.11.03.2.3 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3.2.4 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喷射形成的有效灭火的粉雾在防护区内分布均匀。3.2.5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3.2.6 泄压口的面积,可按

19、下列公式计算: (7)式中:泄压口面积();干管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kg/s);防护区常态下环境的绝对温度(K);驱动气体的摩尔质量(g/mol);驱动气体设计用量(kg);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Pa),按1200Pa取值;超细干粉灭火剂松密度(kg/L),按0.5/L 取值;驱动气体系数,按产品样本取值。3.3 无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3.3.1 无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不得小于1.2倍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厂家灭火剂灭火效能有效注册数据。3.3.2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和灭火装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8)式中: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

20、(kg);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kg/m3),按第3.3.1条取值;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1取值;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3);防护区容积(m3)。灭火装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9)式中: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数量(具);单具悬挂式灭火装置超细干粉额定充装量(kg)。表 2 无管网灭火系统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不密封度 (%)5%5%10%10%15%补偿系数K21.11.21.3表 3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灭火装置类型贮压悬挂式非贮压悬挂式补偿系数K31.01.53.

21、3.3 无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喷射形成的有效灭火粉雾在防护区内分布均匀。3.4 管网局部应用灭火系统3.4.1 管网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3.4.2 室内管网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s。3.4.3 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b)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超细干粉输送

22、速率和相应的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确定;c) 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要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30,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图1),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可按表4确定;图1 架空型喷头布置方法、喷头布置位置;、喷头瞄准点;喷头出口至瞄准点的距离(m);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m);瞄准点偏离喷头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m);喷头安装角()。表 4 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喷头安装角()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m)30 4545 6060 7575 900.300 Lb0.

23、300 Lb0.250 Lb0.250 Lb0.125 Lb0.125 Lb0注: Lb为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d) 喷头非垂直布置时的设计流量和保护面积应与垂直布置的相同;e) 喷头宜等距布置,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f)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式中: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喷头数量(个);单个喷头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kg/s),按产品样本取值;灭火剂有效喷射时间(s)。3.4.4 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

24、实际围拦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b) 超细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1)式中: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s),按产品样本取值;超细干粉灭火剂有效喷射时间(s)。c) 喷头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其布置应使喷射形成的有效灭火粉雾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必要时,可采用侧喷等方式,以消除灭火盲区。3.5 无管网局部应用灭火系统3.5.1 无管网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面积法适用于贮压式灭火装置;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3.5.

25、2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b) 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头或喷口向下呈垂直状态时,以喷头或喷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灭火装置相应的保护面积;若喷头或喷口向下呈非垂直状态时,其喷射方向的保护面积与垂直布置相同;c) 多具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应用时宜等距布置,以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d)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2) (13)式中: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数量(具);单具悬挂式灭火装置超细干粉额定充装量(kg);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1取值;

26、保护对象计算面积();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正方形保护面积的灭火剂喷射强度(kg/m2),可按灭火装置安装高度从表5取值。表 5 不同安装高度灭火装置正方形保护面积的灭火剂喷射强度安装高度(m)2.533.544.556灭火剂喷射强度(kg/m2)0.320.310.300.310.320.340.363.5.3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无实际围拦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b) 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14)式中: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 配置

27、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1取值;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kg/m3),按第3.3.1条取值。c)灭火装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15)式中: 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数量(具); 单具悬挂式灭火装置超细干粉额定充装量()。d)灭火装置的数量不宜少于2具,其布置应使喷射形成的有效灭火粉雾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必要时,可采用侧喷等方式,消除灭火盲区。3.6 预制灭火装置3.6.1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灭火剂贮存量不得大于150kg;b)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50m;c)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3.6.2

28、 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4个,其灭火剂贮存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规定。3.6.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超过2套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4 管网计算4.1 管网起点(干粉贮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压力不应大于2.5Mpa;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4.2 管网中干管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式中:管网中干管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kg/s)。4.3 管网中支管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7)式中:支管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kg/s);单个喷头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kg/s),按产品

29、样本取值;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个)。4.4 管道内径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18)式中:管道内径(mm),宜按附录A表A.1取值;管道中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kg/s)。4.5 管段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9) (20)式中:管段计算长度(m);管段几何长度(m);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m),可按附录A表A.2取值。4.6 管网宜设计成均衡系统,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21)式中: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值(m);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小值(m)。4.7 管网中各管段单位长度上的压力损失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22) (23)式中: 管段单位长度上

30、的压力损失(MPa/m);管段末端压力(MPa);驱动气体摩擦阻力系数;重力加速度(m/s),取9.81m/s;管道内壁绝对粗糙度(mm),按0.39取值;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kg/m3),按1.165kg/m3取值;驱动气体系数,按产品样本取值。4.8 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4)式中: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MPa)。4.9 用管段中的平均压力代替公式22中的管段末端压力,再次求取新的高程校正前的管段首端压力,两次计算结果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否则应继续用新的管段平均压力代替公式22中的管段末端压力,再次演算,直至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25) (26)式中:管段中的平均

31、压力(MPa);相对误差;计算次序。4.10 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7) (28) (29)式中: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MPa);超细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密度(kg/m3);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管道内驱动气体的密度(kg/m3)。4.11 喷头孔口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0)式中 :喷头孔口面积(mm2);单个喷头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kg/s),按产品样本取值;在一定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kg/(smm2),按产品样本取值。4.12 超细干粉贮存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1) (32)式中:超细干粉贮存量(kg);贮存容器内超细干粉剩余量

32、(kg);管网内超细干粉残余量(kg);整个管网系统的管道容积(m3)。4.13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3)式中: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容积(L),取系列值;超细干粉贮存容器的充装系数(kg/L),宜按0.5kg/L取值。4.14 驱动气体(氮气)贮存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4) (35) (36) (37) (38)式中:驱动气体贮存量(kg);驱动气体贮瓶数量(瓶);驱动气体贮瓶容积(m3),按产品样本取值;驱动气体充装压力(MPa),按产品样本取值;管网起点压力(MPa);驱动气体设计用量(kg);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内驱动气体剩余量(kg);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kg)。

33、4.15 清扫管网内残存超细干粉所需清扫气体量,可按10倍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选取;瓶装清扫气体应单独贮存;清扫工作应在48h 内完成。5 系统组件5.1 管网灭火系统组件5.1.1 贮存装置5.1.1.1 贮存装置宜由超细干粉贮存容器、超细干粉释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贮气瓶组、容器阀、集流管、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及控制装置等组成。5.1.1.2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及贮气瓶组应按GB 16668的规定执行。5.1.1.3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充装系数不宜大于0.5kg/L;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20s。5.1.1.4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应满足

34、驱动气体系数、超细干粉贮存量、释放装置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5.1.1.5 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GB 16668的规定;其额定排放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5.1.1.6 驱动气体宜选用氮气。氮气应符合GB/T 3864的规定,驱动压力不得大于超细干粉贮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5.1.1.7 贮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贮存装置间内。贮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靠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b)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c)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d)贮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工作环境温度宜为

35、-20+50。5.1.1.8 在采取防湿、防冻、防火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5.1.2 选择阀和喷头5.1.2.1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并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和维护。5.1.2.2 选择阀应采用具备手动、自动控制双重功能的快开型阀门,其公称直径与连接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阀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超细干粉贮存容器的设计压力。5.1.2.3 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超细干粉贮存容器的释放装置动作之前打开。5.1.2.4 喷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设置在粉尘、油雾等场所的喷头应有防护帽。防护帽在

36、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自动吹开或打开。5.1.2.5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5.1.3 管道及附件5.1.3.1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GB/T 8163的规定;管道规格宜按附录A表A.1取值。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方式;b)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或其它耐腐蚀的不燃材料;c)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GB/T 1527的规定;d)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e) 管道变径时不得使用补芯接头;f)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附录B的

37、规定;g)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h)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或长半径弯头。5.1.3.2 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沟槽(卡箍)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沟槽(卡箍)或法兰连接。5.1.3.3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符合GB 16668的规定。5.1.3.4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5.1.3.5 管道应设置固定支、吊架,其间距可按附录A表A-3取值。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宜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5.2 无管网灭火系统组件5.2.1 贮存容器5

38、.2.1.1 贮压或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由超细干粉贮存容器、悬挂支架(座)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应符合GA 602的规定;b)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压力为1.2MPa,其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充装系数不宜大于0.45kg/L。5.2.1.2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驱动介质宜采用氮气。氮气含水量应符合GB/T 8979中合格品的规定。5.2.1.3 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驱动介质应符合GA 602的规定。5.2.1.4 灭火装置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的灭火装置质量。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得产生变形或脱落。5.2.1

39、.5 灭火装置宜避免阳光直射,与热源、不能自动关闭的通风口的距离不宜小于2m,并不宜设置在容易碰撞处。5.2.2 喷头和检漏装置5.2.2.1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头宜采用铜合金、不锈钢等耐腐蚀的材料制造。5.2.2.2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头的喷孔直径不得小于10mm,其前端应设有溅粉盘。5.2.2.3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检漏装置可采用压力指示器或压力信号反馈器。压力指示器应符合GA 602的规定。压力信号反馈器应能在灭火装置喷射后或驱动气体泄漏到规定值时,提供可靠的反馈信息。5.2.2.4 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射部件,可采用密封板或密封膜结构,其性能

40、应符合GA 602的规定。6 控制与操作6.1 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与操作6.1.1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6.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且不得小于超细干粉贮存容器的增压时间。6.1.3 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管网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6.1.4 在紧靠手

41、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系统在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内中止灭火剂喷放。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6.1.5 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6.1.6 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 4717、GB 16806和GA 61等标准的要求。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停功能。6.1.7 管网灭火系统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6.2 无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操作6.2.1 无管网灭火系统可采用感温元件启动、热引发启动及电引发启动三种方式。系统中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单机械感温元件启动的灭火装置不宜超过8具;b) 采用热敏线联动时,热引发启动的灭火装置一组不宜超过6具,每组至少要延伸两组热敏线与被保护物充分接触;c) 采用电引发启动时,无管网灭火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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