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问题,王东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2011 /7/8,讨论的大前提,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基本原则:公开换保护,第二十六条三款,立法沿革 :85、92、01、09规定均相同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具体理解,判断主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通常是指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述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本领域中
2、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备创造性。判断对象:说明书判断标准:清楚、完整、能够实现,清楚,主题明确 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即要写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表述准确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在“人体局部放射疗法及其所用的治疗车”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中,该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项有关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而权利要求6是实现权利要求1方法的涉及治疗车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一个具有至少一个弯曲通道的屏蔽块,屏蔽块后面配备有传送机构,其特征在于
3、,除所述用以传送放射性物质的传送机构外,还配备有用于传送模拟物的第二传送机构,且用于分别带有放射性物质及模拟物传送线的传送通道是在检测点前面被连接起来的。”,案例1-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1),第一请求人认为:“根据专利说明书所述发明目的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可知,该发明的治疗车应可自动试验运行、报告导管不适应的弯曲和扭结,并且能高度精度重复定位,具有安全、模拟和测定三大特别重要的优点;然而其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相关技术方案,甚至说明书中没有相关电路的原理性方框图,特别是没有公开在采用其附图14所示的治疗车后,对检测和控制机构带来变化部分的方案。”第二请求人认为:“根据该专利的目的和
4、效果可知,它是一个具有自动运行、自动检查和自动报告的自动化治疗设备,说明书缺少有关控制器和信息自动反馈装置中检测器的技术方案的公开,仅仅记载了有关执行机构即治疗车的内容。”,案例1-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2),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就此均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包含三个特征的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显然是不能达到所述目的和效果的,至少缺少以微型计算机为中心的检测和控制系统的技术方案,包括对出源运行数据的采集、比较、控制的硬件和软件流程图特征,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具有所述目的和效果的治疗车,是不可缺少的。但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上述技术方案的内容,也未指出其出处,也
5、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故本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其教导的目的和效果不相适应,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例1-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3),在“多功能狗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案 中,无效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开口轴套”的概念,但在说明书中却没有对“开口轴套”进行定义,且其并非标准技术术语,故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开口轴套”是一个自定义的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图中也不能清楚和毫无疑义地看出其所应表达出的具体技术含义,故无法获知相关技术内容进而实现本实用新型,并以此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案例2-(1),在法院审理过
6、程中,专利权人为证明“开口轴套”为公知的技术术语,提交了8份专利文件,但其结构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差别较大;且专利权人在庭审过程中,在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上先后三次指认“开口轴套”的位置、形状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三次指认的结果均不同。,案例2-(2),最终我院认为:判断是否是公知的技术术语,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主体,主张某术语为公知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8份专利文件因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而不应予以考虑。即便予以考虑,由于各专利文件中公开的“开口轴套”的结构和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差别较大,这证明“开口轴套”不是一个明确的、具有唯一结构和连接关系的技
7、术术语,更不是公知的技术术语。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对“开口轴套”给出任何明确的定义或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仅有的一幅附图中也不能清楚和毫无疑义地看出“开口轴套”所对应的具体结构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案例2-(3),完整,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能够实现,公开是否充分的核心判断要件,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无法实现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8、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第二十六条四款,立法严格:85、92、01年专利法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09年专利法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9、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具体理解,判断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对象:权利要求书判断原则:支持支持、清楚、简要,支持,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在“一种瓷砖干法磨边机”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我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至8中包含所述分支管道在集尘料斗入口的截面积为可调节的这一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该技术特征得到说明书中关于通过设置分支管道的直径大小来合理分配抽风量的描述内容的支持。但我院认为,分支管道进气口截面积的可调节与设置分支管道直径的含义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书上述技术特
10、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至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案例3-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在“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中,无效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将说明书对水平井的限定性描述“下段为沿矿层底板走向”,概括为无限定性的水平井,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我院对此认为,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对下段限定为“水平井段”,与说明书中“下段为沿矿层底板走向呈水平状井段连通目标井”的文字描述不一致,但是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只是限定了水平井段的方向为矿层底板走向,而并未限定水平井段的位置位于矿层底板。同时,由于权利要求限定了下段为水平井段,排除了沿矿层倾向开采的方案。因此,
11、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关于“水平井段”的表述可以从说明书相应部分的描述概括得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案例4-不要求要求书的描述与说明书的描述完全一致,在“分隔系统及其装配方法”发明无效专利行政案中,涉及权利要求5用铆钉将连接件固定在隔板上的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并无用铆钉将连接件主体端部与隔板固定的记载,但记载了其主体端部与隔板固定的技术特征,并在说明书附图1-3、附图7所示的连接件主体端部均有两个圆形标示。我院认为,由于用铆钉固定两部件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文字内容和附图所示,可以认定说明书的内容包含了铆钉连接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5得到了说明书的
12、支持。,案例5-除应充分考虑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外,还需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在“电子电器自具多功能电源系统装置”发明驳回复审行政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限定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亦无法得出相关教导为由,认定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诉讼中,原告将权利要求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内容与说明书所使用的单词进行计算机检索对比,并列举了二者相同的20余组单词,以证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在说明书中确有依据。我院在判决中指出:单词只是组成句子的基本语言单位,不能独立表达语句的含义,更不能表达完整的文书内容。任何技术人员均不能通过这些独立的单词了解相关的技术内容。因而,即便权
13、利要求书中存在争议内容的部分单词曾在说明书中出现过,亦不能据此认为争议内容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案例6-不能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单词在说明书中出现过为由认定得到了支持,清楚,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主or从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等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导致保护范围不清的词语一般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用语尽量避免使用括号,在“方便快餐粉丝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中,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1、一种方便快餐粉丝的加工方法,加工步骤包括:a、合粉:取淀粉,与适量添加剂和水混合搅拌均匀;无效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权利
14、要求1中所述“取淀粉,与适量的添加剂和水混合搅拌均匀”中淀粉、添加剂、水的用量,添加剂的种类均不清楚,由此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案例7-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1),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淀粉、添加剂和水是制备粉丝的原料,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已知有多种添加剂可用于粉丝的制备,选择不同量的淀粉、添加剂和水以及选择不同的添加剂会获得怎样的质量和口感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取淀粉,与适量的添加剂和水混合搅拌均匀”这一步骤。此外,根据说明书的描述,该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也不在于淀粉、添加剂和水的用量以及添加剂的种类上,在权利要求1的技
15、术方案中,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的或者通过常规手段可获得的原料用量和种类即可,故无效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可了这一结论。,案例7-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2),在“一种新型金融自助服务亭”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中,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金融自助服务亭,该服务亭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款机。该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记载:设置显示与操作窗口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取款机。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款机。从本专利附图可以看出,附图标记所指示的设备即自动存款机主体设置在设备区内,其与服务区2
16、有一分界面。,案例8-不能仅以说明书的内容与要求书的内容存在矛盾认定不清楚(1),就无效请求人关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款机”,而在说明书中关于自动存款机的设置方式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该发明的说明书之后,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想保护的是哪一种技术方案。此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自相矛盾的两种解释也进一步证明其可以根据情况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不同的解释。当对权利要求1的理解和解释存在不确定性时,其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案例8-不能仅以说明书的内容与要求书的内容存在矛盾认定不清楚(2),我院经审
17、理后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取款机”,即表示该自动存取款机除了不能面向服务区以外,可以是面向设备区或其他方向的,且本专利中的多媒体查询机也是不面向服务区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其保护范围也是明确的。虽然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案请求给予保护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对权利要求1本身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会产生误解。,案例8-不能仅以说明书的内容与要求书的内容存在矛盾认定不清楚(3),在“幼儿用画彩色图画的玩具”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画彩色图案的幼儿
18、玩具,其中的一个特征为:“其中所述的磁性粒子是具有奇怪的形状的”。该专利说明书载明:“磁性粒子18被制成如图2所示的奇怪的形状,此处用到的术语“奇怪的形状”是指粒子的形状未被制成统一的例如球形或者略为长方形等特定的形状,而是各个粒子有不同的形状,并且,这些磁性粒子被优化制成有复杂的不规则的凹凸表面。”“当磁性粒子有许多奇怪的形状时,磁性粒子对磁性装置例如磁性笔等的响应被加强,并且彩色涂料的染色特性好。此外,这样做可以减弱涂料的剥离,涂料不随时间退化,从而保证产品质量。”,案例9-说明书对含糊不清的术语进行限定后,可以认定清楚(1),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奇怪本身就是不可预料的意思,用此作为权利
19、要求保护十分不清楚,没有实质的含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权利要求要清楚明确的规定。况且没有必要将磁性粒子制作成统一的形状,所谓的磁性粒子是极小的粒状,粒子在成型的时候由于其粒度较小根本没有控制其形状的必要,不同的形状是自然的特性,这种不同形状在此没有意义。所述的奇怪在此没有实质含义。”,案例9-说明书对含糊不清的术语进行限定后,可以认定清楚(2),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专利说明书中,专利权人为了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奇怪的形状”一词的含义,在说明书中强调指出:“此处用到的术语奇怪的形状是指粒子的形状未被制成统一的例如球形或者略为长方形等特定的形状,而是各个粒子有不同的形状,并且,这些磁
20、性粒子被优化成有复杂的不规则的凹凸表面”。这就使得“奇怪的形状”一词得到了清楚的说明,使得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磁性粒子是具有奇怪的形状的”的内容清楚无疑。,案例9-说明书对含糊不清的术语进行限定后,可以认定清楚(3),在名称为“单管塔”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中,该专利权利要求1、2、4分别为: 1、一种单管塔,包括中空杆体及爬梯,其特征在于所述杆体内腔固定有爬梯,在杆体上开有可进出杆体内腔的门洞。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管塔,其特征在于所述杆体采用多节联接,所述相邻的杆体采用内法兰进行联接,所述爬梯由梯架及固定在梯架上的脚钉组成,所述梯架竖向固定在杆体内壁。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单管塔,
21、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雨机构是在其中一只法兰设一凹孔,另一只法兰的内腔设一可插入所述凹孔的凸台。,案例10-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出现其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从属要求不清楚(1),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中均未出现“防雨机构”,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权人则认为,在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内法兰”是对可能具有防雨效果的所有结构的功能性描述,有理由认为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2中法兰结构的进一步限定,即“一只法兰设一凹孔,另一法兰内腔设一可插入所述凹孔的凸台,并构成防雨机构。”我院经审理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内法兰与权利要求4中的防雨机构不能等
22、同,故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案例10-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出现其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从属要求不清楚(2),简要,每一项都要简要整体要简要数目应当合理不得对原因或理由进行不必要的描述避免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讨论案例一,1、名称为“一种焊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焊接装置,包括氮气瓶、氮弧焊机、氮弧焊抢、工作台、脚踏开关、氮弧焊机分别通过导管与氮弧焊枪相连,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源、电源开关、电动调速器、皮带、皮带枪、轴、轴座、夹紧装置、活动尾座、氮弧焊枪调节装置,所属氮弧焊枪调节装置包括立架,纵向调节手柄、螺杆、移动块、横向调节手柄、伸缩臂内
23、套、伸缩臂外套、伸缩臂、固定杆、定位螺帽,所述立架固定在工作台上,所述纵向调节手柄与螺杆相连接,移动块一段套在螺杆上,与螺杆螺纹连接,另一端与伸缩臂外套固定连接在一起,所述横向调节手柄与伸缩臂内套相连接,伸缩臂外套套在伸缩臂内套上,伸缩臂套在伸缩内套上,通过螺纹连接在一起,所述伸缩臂外套上设有定位螺纹孔,定位螺纹空余定位螺帽相配合,所述固定干预伸缩臂固定连接在一起,通过固定卡连接氮弧焊枪,通过螺杆连接定位杆,所述电源与电源开关相连,电源开关输出端接电动调速器,电动调速器输出端通过皮带与皮带轮连接,皮带轮装在轴的一段,所述轴座固定在工作台上,轴座上没有轴孔,轴与轴孔相配合,所述夹紧装置包括固定靠
24、背轮,活动杆,固定靠背轮与轴的另一端相配合,所述活动杆与活动尾座相配合,活动尾座在工作台的槽里面滑动。”,其说明书为:,问题探讨,固定杆16、螺杆18以及定位杆19 的连接关系,对本专利的影响?,名称为“一种轻质环保瓷填料”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轻质环保瓷填料,其特征是:轻质环保瓷填料的组分包括粘土、粉煤灰,其组分的重量百分比是:粘土50-85%,粉煤灰15-50%,所述轻质环保瓷填料化学成份组成的重量百分比是:二氧化硅65-90%,三氧化二铝6-12%,三氧化二铁2%,氧化镁21%,氧化钠0.1%,氧化钙2.5%,氧化钾1.8%,二氧化钛0.33%。”说明书中给出了二氧化硅含量为
25、67.6%、70.1%和80.3%三个实施例问题:公开是否充分?是否得到支持?,讨论案例二,名称为“一种数字传送系统”其权利要求书1为 一种数字传送系统其中的P是一个整数,公式中BR是这个第二数字信号的位速率,ns是这个宽带数字信号的抽样的数目,这个宽带数字信号相应的信息属于第二数字信号并且被包括在这个第二数字信号的一个帧中,那么在一个帧中的信息组B的数目就是P,其特征在于,如果P不是一个整数,那么在多个帧中的信息组的数据就是P,P是跟随P的下一个较小整数,而在其它帧中的信息组的数目则等于P+1,从而遵守下述要求,即这个第二数字信号的平均帧速率应该等于Fs/ns并且一个帧应该至少包括一个第一帧
26、区,该帧区包括同步信息。,讨论案例三,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1段和附图5中的记载,在公式P= X 中的P不是一个整数的情况下,例如在抽样频率Fs=44.1KHz、BR是128千位/秒、N=32、ns=384时,参数P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不是整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到P34.8),因此,许多帧包括34个信息组(即P=34),而其它帧则包括35个信息组(即P+1=35),从而遵守第二数字信号的平均帧速率应该等于Fs/ns的要求,复审委认为:如果在上述公式中的P不是一个整数的情况下,P的取值应当是在P之前的一个最大整数(即不大于P的最大整数)(例如在P=34.8时,P应当等于34),而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
27、1中所限定的内容“P是跟随P的下一个较小整数”(即大于P的最小整数),由于“跟随”本身代表跟在后面的含义,因此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P取值范围,在P=34.8时,P是等于35,而非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P应当等于34。由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P是跟随P的下一个较小整数”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不同,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明了还能够应用除说明书记载内容之外的其它P取值范围,也难于预见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P取值范围也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再审人:(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
28、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天衡制药有限公司、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案号:【(2009)知行字第3号】,讨论案例四,本案诉争专利是于1998年10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伊莱利利公司,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异头物富集的二氟核苷的制备方法,其限定的技术特征是:产物为式的异头物富集的二氟核苷;。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短语“异头物富集”单独或结合地表示异头物混合体其中特定异头物的比例大于1:1,并包括基本纯净的异头物。说明书给出58个实施例和3个表格例(包括46组数据),58个实施例均能够得到异头物与异头物之比大于
29、1:1的核苷,表格例中有7组数据异头物与异头物之比小于1:1,4组数据异头物与异头物之比等于1:1,其他数据均能得到异头物与异头物之比大于1:1的核苷。,基本案情一,复审委认定: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影响所述立体选择性方法的因素较多,按照权利要求1的条件,尤其是在核碱过量程度和原料糖异头物富集程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存在过多无法预见产物异头物是否富集的情形,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个范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要通过实验选择所有的非异头物富集的实施方式、确定除实施例之外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从各种反应条件的各种排列组合中筛选出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进行大量的反复实验或者过度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
3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案情二,伊莱利利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为:对说明书和实施例的教导应当被当作一个整体来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说明书所公开的范围窄,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得到了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充分支持;虽然说明书中表1和2中的七个实施例不能得到异头物富集的产物,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注意到说明书中大量实施例作为一个整体给出的暗示,不会仅仅注意实验中的一个或者某些数据;第9525号决定中采用的“大量的反复实验或者过度劳动”的认定理由没有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规定,不是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正确依据:,基本案情三,一中院认为:首先,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
31、说明书支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主要是从表格例中没有达到异头物富集的几组数据出发进行判断,而没有全面考虑说明书中有关发明目的、技术方案的记载以及大量能够实现异头物富集的实施例和表格例数据在评判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的作用,并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判。其次,评价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作为标准。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评述和决定要点中引入“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并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仍然需要进行大量的反
32、复实验或者过度劳动才能确定权利要求概括的除实施例以外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作为标准评判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其评判的出发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不适当的。遂判决撤销第9525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基本案情四,北京高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的11个实施例不能达到本专利制得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发明目的或发明效果,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不能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第9525号决定。,基本案情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异头物富集的二氟核苷的制备方法,其限定的技术特
33、征是:产物为式的异头物富集的二氟核苷;。专利权人在说明书的表格例中,有11组数据不能制备得到异头物富集的二氟核苷。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影响所属立体选择性方法的因素较多,除了原料糖的离去基团、原料糖构型和核碱用量外,还包括温度和溶剂的选择。权利要求1概括的制备方法的各因素,即离去基团、核碱种类、核碱当量、反应温度、反应溶剂等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除了11个不能实施的情况外,该权利要求1的概括还包含众多其他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从各种反应条件的排列组合中通过常规实验或者合理推测得出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是需要大量反复实验或过度劳动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范围。因此,第9525号决定和二审判决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并无不当。,基本案情五,谢谢!电话:010-59891746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