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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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充分开发员工潜能,使其具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4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含集团公司所属,下同)子、分公司(含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第三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的权利,同时具

2、有接受培训的有关义务。第四条 培训原则:(一)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二)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三)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四)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五)先培训后上(转)岗的原则。(六)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七)注重生产、突出安全的原则。(八)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总部及所属单位员工的各类培训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第二章培训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培训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集团公司内部三级员工培训体系,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级)、矿区培训中心(级)和直属公司培训机构(级)三级员工培训体系。直属各单位均应设立员工培训机构,即培训学校(或培

3、训中心),负责级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七条 职责划分(一)各单位人力资源部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员工培训的计划编制、申报、组织实施与控制。(二)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编制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协助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估,同时负责按计划组织部门内部和直属单位对口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三)集团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员工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培训制度体系,规范培训流程,并负责推行、考核和改进。2.负责组织调研员工培训需求,制订集团公司的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含高校送培),负责直属单位(含矿区培训中

4、心)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及专项培训计划(含费用)的审批下达。3.负责直属单位培训设施、培训教学仪器和设备(非专项安排)投入计划的审批。4.负责组织上级安排或公司领导指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实施。 5.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员工,集团公司任命的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的培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的调训。6.负责对直属公司、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矿区培训中心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及效果评估。7.负责集团公司员工的学历审定。8.负责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9.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矿区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及其资格审定(四级培训机构的师资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

5、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岗)。10. 负责检查直属单位培训档案、台账的建立和管理等情况,并督导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数据库。11.对集团公司培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培训信息及动态。12.代表集团公司与高等院校、专业协会、咨询(顾问)公司等教育、科研、培训机构建立联系,为直属单位提供培训信息,推荐培训教师。13.负责理顺和协调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矿区培训中心及直属单位培训机构的关系,整合和利用好集团公司内部培训资源。14.负责集团公司总部部室、供应、销售、经贸、房地产分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部室、供应、销售、经贸、房地产分公司培训费用的审核,同时建立培训

6、台账。15.负责直属单位培训费用的审批和内部单位之间培训费用(收入)划转审核,配合财务部门下达月度培训资金计划。(四)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职责:按照关于印发有限公司矿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煤集办2008370号)的有关规定,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原煤公司的安全生产培训。1.负责贯彻落实所辖公司员工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制定本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审批下达的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3.负责对矿区培训中心的管理。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汇总申报年度培训需求计划,按时完成培训统计报表和年终总结材料等工作。5.负责局本部培训经

7、费的管理。6.负责组织所辖公司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员、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含复训),并与政府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联系办证(委托矿区培训中心实施)。7.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上级调(培)训任务。8.负责检查所辖公司安全培训档案、台账的管理;建立本级培训数据库。9.对本部及直属单位培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局领导提供培训信息及动态,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五)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员工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做好本单位员工培训的需求调研和预测,并制定中长期员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

8、划。3.负责本单位新招员工的岗前培训。4.负责本单位在岗员工的年度复训。5.负责本单位离(停)岗三个月以上员工的上岗、转岗前培训。6.负责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协助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放炮员、救护队员、消防队员、锅炉司机和其他通用工种等)。7.负责本单位机关人员的培训(由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和矿区培训中心培训的除外)。8.负责开展本单位员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等级考评活动。9.配合集团公司总部和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完成上级下达的调(培)训任务。10.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培训档案和数据库。11.负责做好本单位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本单位领导提供培训信息及动态,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12.负

9、责本级培训经费的统筹管理。(六)培训机构职能1.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的职能(1)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2)负责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3)负责学校各类培训设施的管理,并根据学校的运营和发展要求申报各类预算。(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下达培训计划编制教学大纲。(5)负责按集团公司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各类培训。(6)负责远程教育地区接收站的建设与相关业务的管理。(7)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培训需求调研。(8)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中长期培训规划。2.矿区培训中心职能(1)负责按上级规定完成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复审(验)。(2)负责拟制矿区培训中心管理制度。(3)负责矿区培训中心各类

10、培训设施的管理。(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5)负责辖区原煤公司的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员的培训(由集团公司负责培训的除外)。(6)负责辖区原煤公司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含复训),并与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联系办证。(7)负责监管单位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3.直属单位培训机构职能(1)负责按上级规定完成四级安全培训资质复审(验)。(2)负责建立健全本机构管理制度。(3)负责本机构各类培训设施的管理。(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审批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5)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各类调训。(6)除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和矿区培训中心职能外

11、的其他培训职能。第三章培训形(方)式及要求第八条员工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自我学习(培训)。第九条 培训组织方式为集中培训和上门服务(培训)两种。第十条内部培训:(一)新员工岗前培训。指用人单位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岗位生产安全、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包括介绍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企业文化,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传授劳动技能,帮助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程序和标准,并使他们初步了解企业及其部门所期望的态度、规范、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企业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二)岗位技能培训。指用人单位为更新、拓展员工知识面、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

12、失误,或工作轮换和技术等级晋升所做的培训。 1.按规定要求具备职(执)业资格的岗位,员工必须先参加职(执)业资格培训,经考试(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核)合格,方能上岗。3.从事技术工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在规定的熟练期或学徒期满后,经考试(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同时应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通过鉴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职入岗。4.集团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集团公司及以上组织的调训,取得任职资格(含矿长任职资格、职业经理人资格等)。(三)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 原有从业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

13、要求,应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四)继续教育培训。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的补充、更新、提升的培训。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员工每年应参加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每年由各相关专业部门于年初提出本专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裁(总经理)批准或授权批准后实施。(五)部门内部培训。指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部门内训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每季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培训情况。第十一条 外派培训:外

14、派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的培训,包括国内外短、中期培训,出国考察,MBA课程进修培训、脱产学历教育、职(执)业资格、职业(岗位)准入资格培训等。 学历教育坚持专业对口、骨干优先的原则,鼓励参加自学、函授等非脱产的学历教育,努力达到本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员工应符合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好,专业对口,确有培养前途,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等条件(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可不受专业、年龄限制)。员工申请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不受年龄限制。第十二条 员工自我学习(培训)用人单位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知识素养和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包括函授、自考等)。第十三条

15、学历资格审定: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党校、职业技术学院(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远程教育(培训)网校等取得的学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根据“湘组200333号”文件规定进行审定。未经审定,一律不予认可。第十四条 参加脱产大专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含集团公司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生),必须工作2年以上,才能再参加高一层次的脱产学历学习;参加脱产本科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必须工作3年以上,才能再参加高一层次的脱产学历学习。第十五条 采取灵活培训方式,避免和减少“工学矛盾”。凡某一培训项目,培训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应上门服务。确因机考原因,委培单位暂时无法解决要求数量的计算机时,

16、可先上门培训,考试地点由培训机构选定。任何培训机构均不得以机考为借口,拒绝上门服务。第四章安全培训管理第十六条 员工的安全培训坚持全员培训、强制培训、培考分离的原则。员工培训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技能(术)培训。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是指为了使员工掌握或提高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术)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针对本岗位的专业特点,结合所在单位现行生产技术和劳动组织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受训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技能、专业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包括新员工入职前培训、区(队)、班组长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的安全管理培训、矿长安全资格培训、特殊工种培训、员工安全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不

17、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安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实施员工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培训中心的安全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所属(辖)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或委托矿区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对所辖单位员工安全培训的全部考务工作,包括考试题库的建立(考试题库由安全生产部门提供备选试题)、考试题目的确定、试卷的印刷、监考、阅卷等。考试考核组织工作由各培训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十七条培训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初训)和复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进行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依据国家、

18、行业、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原煤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规定的内容进行。(三)原煤公司在岗员工的安全培训主要以复训和学习新法规、新技术、新规程和行业新规定为主。(四)非煤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省、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培训时间(一)井下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必须与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老员工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二)矿山地面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19、岗作业。(三)在岗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原煤公司高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五)原煤公司中层及其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外,每年接受安全专业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十九条师资配置严格按规定聘用、配备专(兼)职培训教师,严禁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任教。(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1981年2月20日颁发)的有关规定,按员工人数35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没有配备专职教师的单位,常年性岗位的兼职教师按0.5的系数折算为专职教师进行配备)。(二)矿区培训中心、直属单位培训机构按照

20、国家及省有关资质要求配置专职安全培训师资(非煤单位可不配专职教师),否则必须在近期内调离现岗位,其中:1.三级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 8 人,其中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不少于 5 人。(1)专兼职教师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专职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2)专兼职教师所学专业、教学能力、工作经历及身体条件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2.四级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 5 人,其中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不少于 3 人(1)专兼职教师全部为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专职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2)教师所学专业、教学能力、工作经历及身体条件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三)各培训中心可聘用本单位的各专业专家为兼职教师,充

21、实教学力量。并保证各种培训类(科)至少有一名教师。由聘请单位下发聘书,聘用期一般为三年,同级人力资源部备案管理。教师工作或单位变动时,应及时调整、补充。(四)专、兼职教师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师资水平,并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培训中心(学校)的专职教师必须具备现场工作经验五年以上,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并经常参加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第二十条培训监督(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定期检查监管单位员工持证上岗和培训情况,各级派驻安全总监不定期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证或井下新工人未经培训合格上

22、岗的,或未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师徒合同的,按上级和集团公司及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管部不定期对直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组织抽查。第二十一条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培训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由各单位按照培训需求调研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课程设计、组织实施及效果评估、培训档案(含台账或数据库)建立等程序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培训机构(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矿区培训中心、直属单位培训机构)实施。因资质原因本级培训机构不能承担的培训项目,报上级人力资源部安排或经上级人力资源部批准组织委外培训。

23、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含函授和自考),首先应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推荐意见,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或总裁授权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外的员工外出培训(包括属地政府和有关职能局、行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领导人员外出培训(包括各种职业、执业资格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外培必须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否则不得列入预算。第二十五条 本年度内同一培训项目相同的培训对象不得重复培训。第二十六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的非职责范围内的培训(即除特殊工种、区队、班组长、职业

24、技能鉴定外),必须先书面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含培训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由各单位根据需要选送有关人员参加。学习结束后,由培养单位在人事部门统一发放的继续教育手册上注明培训内容和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第六章 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加强计划管理。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职业发展需求,于每年10月1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培训计划(见附表1),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裁或总裁授权审批后下达。第二十九条加强培训管理。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参培员工的考试、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一)受训人

25、员个人档案: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岗位)、工作年限、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课时、考试(核)成绩、培训效果跟踪等方面的内容。(二)培训统计台账: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培训课时、培训机构或承训单位、培训费用金额等。第三十条 严格推行职(执)业(岗位)准入、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对员工进行分类培训,实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员工持证上岗。第三十一条建立员工培训统计报表制度。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直属单位每月末(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应将本月培训实施情况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统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四种,季末当

26、月报表可与季报合并报送,半年报可与二季度、6月份统计报表合并报送,年报可与四季度、12月份统计报表合并报送。(一)报送时间:月报在本月月底报送,季报在下季第一个月的7日以前报送;半年报在7月10日前报送,年报在次年的1月15日前报送。(二) 报送内容(月、季、半年、年报样表一致,详见附表2)。(三) 报送方式:统计报表采用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种方式(均为A4格式)报送,电子文档包括数据文件和统计分析文件;纸质方式包括报表封面、统计分析和表格数据,且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并在报表封面上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制度。经批准参加大专(含)以上脱产学历教育的人

27、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根据培训服务协议视需要就受训人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作相应变更。毕业后为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大专为8年,本科为10年,硕士研究生为12年,博士研究生为15年,硕士生委培毕业后继续参加博士或博士后委培的为20年。若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离开本单位者,须按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培训效果评估系统。采取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效果评估包括对培训机构和受训人两方面的评估,经评估不佳的培训机构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8、,直至合格时止;对评估不佳的受训人应实行跟踪管理,直至能将所学的知识或技能运用于实践为止。第七章 受训者的权利、义务与待遇第三十四条受训者的权利(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相关培训。(二)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本单位为受训员工提供的相关待遇。第三十五条 受训者的义务(一)培训期间受训员工必须按照培训机构安排,认真学习,遵守纪律。(二)培训结束后,受训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或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以提高工作效率。(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履行培训服务义务:1.脱产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的,员工应为公司

29、服务的最短期限为一年,每超出3个月,最短服务期增加一年,上级或特殊情况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达10000元(含)的,员工应为用人单位新增加服务的最短期限为一年,在此基础上,培训费用每增加10000元,最短服务期递增一年。培训费用指公司支付的学杂(培训)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和在途生活补贴等。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劳保福利费用。(四)外出培训人员返回后,须将考试(核)成绩、结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和建立台账(数据库)。(五)外出培训人员有义务刻苦认真学习、并将培训时所学知识整理成文,作为讲习材料,在人力资源部的安排下向

30、相关专业人员讲授。第三十六条 受训者的待遇(一)经批准外培或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等与工作有关的津贴外,享受本人原所在岗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评优和晋级,结业考试(核)合格者,享受本区队(单位)同工种(岗位)的平均奖金,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不享受平均奖金。(二)经批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本单位规定标准的工龄津贴(年功工资)之和计发;同时实行奖学金制度,每学期学科平均成绩在85分(考试考察课均折算成100制后平均)以上者,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学金1000元。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参加函授学历教育,其脱产到学校(或函授点)

31、进行面授、考试时间视为正常出勤,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据实报销。第八章培训经费管理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以规定组成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标准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教育培训经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少提甚至不提教育培训经费。第三十九条 培训经费实行分级计提,归集集团公司统筹安排使用。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与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不得违章列支和使用。第四十一条 严格实行培训费用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培训预算工作的效度和信度。(一)严格按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提取和使用职教经费。认真贯彻执

32、行企业会计准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职教经费科目列支,杜绝其他费用开支挤占职教育经费的现象,各单位年度使用的培训费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提取数。(二)严格按费用预算组织实施培训。各单位年度使用的培训费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培训预算。(三)编制计划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调研,切合实际编制培训计划,避免因计划编制的盲目性而严重脱离实际。(四)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培训需求实际,每年10月10日前编制并报送下年度培训与费用预算计划;每月15日前编制好下月培训与费用预算计划,以便并入财务资金预算经公司审批后一并下达计划。未及时报送的视为本月无培训计划或本月培训为无偿培训(无费用培训)

33、。各单位培训与费用预算要从最低一级预算责任单位开始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平衡、直到集团公司总部。(五)实行培训与费用预算滚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培训事中控制系统。各单位每月应及时组织自查,凡出现因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导致年度计划不能按月进度组织实施或需要增加培训计划的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延伸并进行同步调整预算(即滚动编制预算),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下月预算中调整(补报或取消):1、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临时下达的专项培训计划和统一组织的各项调训。2、未列入年度计划,由集团公司另行统一组织的培训。3、集团公司根据当前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临时决定的内部各

34、类培训(含集团公司职工大学承培部分)。4、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组织的送外培训。5、由于客观情况变化,本月培训计划未能及时组织实施或已无实施的必要,下月培训预算申报时,应冲减该项目费用预算(费用预算以负号表示)。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对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接受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筹集培训资金,确保一线员工培训需要。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井下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一线岗位在岗人员的培训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四十四条实行培训费用提取与使用季度核账制度。各级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每月应核对一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

35、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不得借口业务繁忙拖延或拒绝核账。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新项目、研究开发新技术,应按规定在项目投资中提取、列支员工技能培训经费。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工会年度内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支付范围:(一) 培训(养)费:指集团公司及报集团公司批准、所属单位组织的员工(公费)学历教育或校企联合培养(训)所发生的费用。(二)讲课费(授课津贴):指支付给外聘教师和内聘兼课教师的报酬。(三)岗位培训费:新招员工根据国家、省或行业规定应接受的岗前培训或老员工到新的岗位

36、应接受的转岗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四)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或考试费用:单位组织的技术工人参加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前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含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及考试费用,不含证件工本费)等经费支出。(五)外派培训费:指员工经批准参加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或相关培训机构举办的专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科研机构举办的学术研讨会或高峰论坛所发生的费用。(六)开班费用: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发给学员的笔、墨、纸张(或练习本)、培训教材翻印或资料费,命题制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兼职教师在授课期间必要的住宿、交通费等。(七) 培训机

37、构经常性费用: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的编印费等。(八) 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维修(护)费,教学用具购置费(按会计准则规定属固定资产的例外):指培训场所(校舍、实验室、实习工厂)的维修和维护费,设施、设备维修(护)费,教学用具、实验仪器、图书和科技杂志等购置费用(按会计准则规定属固定资产的例外)。(九)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或直属单位自行组织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所发生的组织费(含参赛人员、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交通费)。(十)集团公司或直属单位发给统一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费。(十一)集团公司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生的学费、奖学金及原煤公

38、司实习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和交通费)。(十二)奖励费用:脱产学历教育优秀学员的奖学金、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和经集团公司批准员工岗位自学成才的奖励费用。(十三)培训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十四)其他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开支。不能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的费用有:(一)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员工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发生的费用。(二) 由上级或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境外考察,费用金额超过2万元的。(三) 受训员工培训期间由单位支付的货币性收入(工资或生活费、津贴和补贴)。(四)专职培训教师的工资、奖金(或劳务费)、津贴补贴。(

39、五)支付给高等级技术工人的技术津贴或补贴(含技师津贴)。(六)培训期间培训指导教师带队到生产现场观摩的各类津贴或补贴、授课教师的招待费。(七)签订了一对一师徒合同,在带徒期间支付给师傅的带徒津贴或劳务费。(八)与培训工作无关的评优评先奖励费用,优秀员工、先进班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旅游费用等。(九)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属于设备应按期折旧,不能作低值易耗品处理的培训教学仪器或设备的购置费用。(十)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支付给优胜集体和个人的奖金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十一)未经集团(股份)公司同意,擅自组织送外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十二)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费用。(十三)属地政府或职能

40、局摊派的与员工培训无关报纸、杂志订购费。(十四)党群政工部门非员工培训费用(含宣传费用等)。(十五)与员工培训无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含餐费、招待费、烟酒)、办公费等。(十六)已含食宿的外送培训项目,除往返路途中外的伙食等补助。(十七)其他不属职教经费科目列支的费用。第四十八条培训费报销标准:(一)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可凭收据实报实销,但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费用自理。(二)根据审批程序批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和参加自学考试的在职员工,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学费由送培单位全额报销;无故中止学习或学习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41、)者,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三)专业对口,经批准同意参加各种职业(执业)资格、职称考试的在职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由本单位报销考(评)前培训费、资料费、考评费。第四十九条 培训费收取标准:(一)特殊工种培训费:按培训400500元/人次,复训25030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具体收取金额由集团公司职工大学或矿区培训中心初定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当地物价核定标准收费(鉴定前培训和鉴定考评费用由单位承担,办证工本费由本人自理)。第五十条 授课津贴标准:兼职教师可享受授课津贴。各培训机构授课津贴标准为:(一)集团公司职工大学:1. 集团公司内部兼职教师(含本

42、部,不含集团公司职工大学)按100元/学时标准给付。2. 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内部人员超课时按50元/学时标准给付。3. 外聘教师课酬按以下标准支付:(1)211或985高校:教授且博导或学术带头人:600元/课时。教授且硕导或技术专家:500元/课时。副教授且硕导或技术能手:400元/课时。副教授或高级讲师:300元/课时。(2)非211或985高校:教授且博导或学术带头人:550元/课时。教授且硕导或技术专家:450元/课时。副教授且硕导或技术能手:350元/课时。(二)矿区培训中心:1.高级职称:不高于60元/学时。3.中级职称:不高于50元/学时(含课件制作、讲义编写等)。4.中级职称:不

43、高于30元/学时(无课件制作、讲义编写等)。(三)原煤公司培训学校(中心)1.高级职称:不高于50元/学时。3.中级职称:不高于30元/学时。4.助理职称:不高于20元/学时。5.员级职称:不高于15元/学时。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课酬标准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因特殊需要必须外聘教师者,由双方协商授课津贴标准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第五十一条 培训费用审批程序:(一)直属单位培训费用审批流程: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每月月底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本单位下月培训计划与费用预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至所属单位。各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集团公司

44、)财务部按人力资源部下达的培训计划下达培训资金预算计划。(二)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员工培训费用审批流程:凡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的项目,应先到人力资源部审查登记后,再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报销审签手续。(三)专项审批制度:1.所属单位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教学仪器和设备,凡价值超过5000元以上的,购买前必须向集团公司申报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裁或总裁授权批准,然后交集团公司供应分公司按有关规定招标采购。2.凡(送)外(委)培项目,培训前应先书面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组织送培。 (三)实行集团内部培训收入划转制度。集团公司职工大学或矿区培训中心与直属单位之间、直属单位与直属单位之间发生培

45、训业务往来,其培训项目和费用经委培单位签字认可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或总裁授权批准后直接由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划转。第九章 培训考核与评估第五十二条 规范员工培训考核评比管理,提高培训管理水平,检验培训效果,使培训考评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培训奖惩提供依据。同时,通过考核评比,达到制度落实、培训规范,效果显著的目的。第五十三条 培训考核评比主要指对培训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完善、贯彻落实情况及受训人员培训后劳动技能、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提高的程度的考核和评比,包括培训服务制度、入职培训制度、培训激励制度、培训奖惩制度、培训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执行情况。第五十四

46、条 培训考核检查评比每年组织一次,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参加,共同对所属企业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评比。第五十五条 考核检查评比应秉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弄虚作假,避免挫伤所属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第五十六条 参加考核检查评比的各成员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每次考核检查评比的安排,委派专业技术过硬的相关人员参加考核评比。第五十七条 考评人员资格要求: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从所属单位临时抽调协助工作的可相应降低一个档次)。第五十八条 考评标准分类: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共分两大块:即原煤单位和非煤单位。第五十九条

47、 考评计分标准(见附表3)。第六十条 考评结果经分(协)管培训的公司领导审查后,报公司总裁批准后生效。第十章 培训激励第六十一条 对员工个人的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把培训、考核同人才使用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广大受训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激励机制,规范考评、奖惩制度并落到实处。(二)根据受训人员教育培训后技能、技术、文化的提高程度,安排合适岗位,使学有所成者学有所用,从而达到调动广大员工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的积极性。(三)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对应制度,实现职级与薪级相对接。每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后,各单位应根据技能等级晋升情况调整员工的薪酬等级,鼓励员工参与培训,学习技术(能)。第六十二条 对所属单位的激励。根据年度培训检查评比结果,对原煤公司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前六名予以500010000元的奖励;非煤单位、培训机构第一名分别予5000元的奖励。对排名在倒数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第十一章 罚则第六十三条 个别单位培训业务未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的,自本规定下发后30日内,应迅速调整部门职能,将培训业务划归人力资源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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