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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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宝山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2018)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 月 目 录 1 总则 . 1 1.1 编制目的 . 1 1.2 编制依据 . 1 1.3 适用范围 . 1 1.4 工作原则 . 1 1.5 事件分级 . 1 2 组织体系 . 1 2.1 领导机构 . 2 2.2 应急联动机构 . 2 2.3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 . 2 2.4 现场指挥机构 . 2 2.5 职能部门 . 3 2.6 专家机构 . 3 3 监测预警 . 3 3.1 信息收集 . 3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 4 3.2.1 预警级别 . 4 3.2.2 预警发布 . 4 3.3 预警响应 .

2、 5 4 应急响应 . 5 4.1 报告与通报 . 5 4.2 响应分级 . 5 4.2.1 级响应启动标准 . 6 4.2.2 级响应启动标准 . 6 4.2.3 级响应启动标准 . 6 4.2.4 级响应启动标准 . 7 4.3 响应启动 . 7 4.4 应急处置 . 8 4.4.1 响应措施 . 8 4.4.2 分类处置 . 9 4.5 信息发布 . 10 5 后期处置 . 10 5.1 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 10 5.2 生态环境恢复 . 10 6 应急保障 . 11 6.1 队伍保障 . 11 6.2 物资保障 . 11 6.3 技术保障 . 11 6.4 经费保障 . 11 7

3、预案管理 . 11 7.1 预案解释 . 11 7.2 预案修订 . 11 7.3 预案报备 . 11 7.4 预案实施 . 12 附件 1 . 12 附件 2 . 14 1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 本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

4、 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2016 版) 等。 1.3 适用范围 本 预案适用于 本区 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 区 外且本 区 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 区 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

5、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以人为本。 1.5 事件分级 本 区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 2.1 领导机构 本 区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 区 委、 区 政府统一领导; 区 政府是本 区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区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管理 委员会 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应急办 )决定和部署本 区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 区 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 应急联动中心设在 区 公安 分 局,作为本 区 突发事件应急 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

6、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 级、 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 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 ”),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 区 领导确定,副总指挥由 区应急办、 区 环保局主要领导和 区 相关部门、事发地所在 街镇(园区) 分管领导担任。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就近开设。同时,根据处置需要 , 可设置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

7、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由 区应急办、 区 环保局、 区 安全监管局、 区 公安分 局、 区 消防 支队 、 区 建设交通 委、 区 水务局( 区 海洋局)、上海 宝山 海事局、区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区 卫生计生委、 区 民防办、 区 发展改革委、 区 政府新闻办、区 网信办、 区 气象局、 区 农委、 区 绿化 市 容局、 区 财政局、 区 经委 (信息委) 、区 商务委、 区 民政局、 区 规划 土地 局、 有关街镇(园区) 及 区 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 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 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现场指挥机构 3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

8、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由事发地所在 街镇(园区) 、 区 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现场救援工作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 2.5 职能部门 区 环保局是本 区 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 区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 2) 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 3)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

9、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 4)针对发生在本区外且本 区 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 5)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 ( 6)承担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 7) 落实 上海市环保局 和 区 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2.6 专家机构 区 环保局 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咨询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收集 4 区 环保 局 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

10、,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区环保部门。 区 环保 局 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安全监管 、 建设 交通、海事、公安 、农业、卫生计生、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 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 ) 、黄色 ( 较重

11、 ) 、橙色 ( 严重 ) 和红色 ( 特别严重 ) 表示。 ( 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 2)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 生态环境破坏。 ( 3)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 4)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2.2 预警发布 经区政府同意, 依托 区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现有平台 ,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 , 在一定范围内,及时

12、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由 区 环保局及时报 区 应急办 备案。 5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 期后, 区 应急联动中心 、 区 环保局 和有关 街镇(园区) 等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 2)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 3)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 4)组

13、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 5)调集、筹措应 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报告与通报 4.1.1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 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4.1.2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口头、 1 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 区 政府总值班室。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3 一旦出现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 区 的态势, 区 环保局要依托与毗邻 区域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 市环保局及 毗邻 区 域

14、相关 环保局 通报。 4.2 响应分级 6 本 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 级(一般)、 级(较大)、 级(重大)和 级(特别重大)。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 , 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 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直接导致 3 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 100 人以下的; (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 ( 4)造成单个区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2 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直接导致 3 人以

15、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 2)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的; (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 (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下的; ( 5)造成单个区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3 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中毒的; ( 2)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 (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 3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 (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7 ( 5)造成乡镇级饮

16、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4 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直接导致 50 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 2)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的; (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 1000 人以上的; (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2000 万元以上的; ( 5)造成区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7)造成本市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 ”包含本数, “以下 ”不包含

17、本数。 4.3 响应启动 4.3.1 、 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 街镇(园区) 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区 应急联动中心 、 区 环保局 和相关联动单位 指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2 级、 I 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所在 街镇(园区) 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 区 应急联动中心 、 区 环保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成立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 , 统一指挥、协调、调度 全区 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根据水体、大气、土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不同类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商请部队和武警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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