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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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p85-90考试内容: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二、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 三、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 四、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五、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考试内容: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

2、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七、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及定罪处罚的规定 八、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规定 九、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十、熟悉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997.10.1实施,2006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五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和瞒

3、报、谎报事故罪的两条规定。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和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p87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条件不符

4、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第135条 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瞒报、谎报事故罪 第139条 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5、徒刑。,5、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收、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6、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据

6、刑法280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关于司法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 刑法第一

7、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关于司法解释,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8、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第八条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

9、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

10、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

11、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量刑情节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

12、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量刑情节的规定,(三)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量刑情节的规定,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p90-96 考试内容: 1、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2、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3、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4、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5、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6、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1996年3月

13、17日通过,1996年10月1日实施。 一、立法依据和行政处罚的原则第1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4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陈述权 申辩权 复议权 诉讼权 索赔权,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掌握) 第8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14、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 3、地方性法规设定 4、部门规章设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了解) 第15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17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18条 行政机

15、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19条 受委托组织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分为一般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第20条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21条 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

16、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22条 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适用的当事人条件、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等做了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 第25条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 第26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

17、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第27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情况: 第28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18、政处罚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

19、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八、行政处罚的程序 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时,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简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程序是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通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一般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20、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做了规定。,九、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做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对行政处罚收缴罚款做了详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

21、了当事人不能履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十、违反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分为8种责任: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单据罚款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违法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行为的法律责任;,十、违反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非法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为违法牟取本单位私

22、利,以罚代刑,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因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1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如下哪些行政处罚程序?A.简易程序B.特殊程序C.一般程序D.听证程序E.诉讼程序 2.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 A.工会组织 B.地方人民政府 C.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检测机构 3.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管辖类型的是。 A.属地管辖 B.地方管辖 C.指定管辖 D.移送管辖 4.“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的立法依据。 A.劳动法 B.工会

23、法 C.安全生产法 D.行政处罚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p97-98 考试内容:1、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2、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3、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995年1月1日实施。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二、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劳动者权利(7项) 2、劳动者义务(4项) 3、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二、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第

24、八十八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在监督检查时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原由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能划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各级工会依

25、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三、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是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第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第

26、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第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27、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A给予劳动津贴 B定期进行健康检查C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D定期休假,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p99-102考试内容:1、掌握职业病的涵义及其范围;2、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3、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4、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5、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6、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 一、立法目的 第1条 为

28、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职业病范围 第2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三、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规定 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5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6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29、社会保险。,四、职业病前期预防 第二章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 1、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2、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3、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 5、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 6、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五、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所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30、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工会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

31、机构承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病人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3、职业病的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4、职业病

32、病人的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关于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的待遇问题: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

33、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七、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进行了相关调整,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在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

34、管理的职权。,八、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停建关闭。 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停建、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35、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八、法律责任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72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八、法律责任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73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36、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职业病诊

37、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资格,并从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对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己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若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38、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1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和中文警示说明。(22)A警告标志 B警示标识C安全标识 D危险标识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23)A安全健康 B佩戴个人剂量计C防护得到保障 D个体安全防护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17)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 D县、市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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