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内容:,(1)什么是刑法?(2)刑法的功能是什么?(3)刑法解释的意义是什么?(4)举例说明什么是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选)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这题的官方答案是C。但全题考察的角度和答案的唯一
2、性存在疑问。首先看A项,将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就“缩小解释”的概念而言并无不符。说A错,大概是因为就“盗窃罪对象”的实体内容而言解释不当,盗窃对象是特征之一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是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去除“他人占有之本人所有物”,则不适当地缩小了盗窃对象。究竟是考察“盗窃对象”的理解,还是考察“缩小解释”的理解?令人困惑。其次看D项,其对信用卡实体内容的解释与立法解释明显不符。立法解释对信用卡最重要的限定是“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而D项把“金融机构发行”的限制给去掉了,几乎包含所有的“电子支付卡”,显然属于类推解释。D项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
3、看都是地道的类推解释。再次看C项。“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之“凶器”,解释为包含“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其实说成是普通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均可,但以普通解释为佳。因为如果将“凶器”理解为两类:其一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其二其他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就是普通解释。如果将“凶器” 理解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那么,还包含“其他器械”的解释,可以理解是扩张解释,未必不能理解为类推解释。,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三个基本原则:第3
4、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97年刑法,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是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裁判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28年英国国会向国王提出并迫使国王接受的权利请愿书中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
5、权利法案中正式确立了这一思想。,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8条规定:“除了国家法律或同等的公民的裁判外,任何人的自由不应受到剥夺。”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不得制定任何事后法”(1787年宪法第1条第9款)”“任何人,不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正当程序),1789年通过的法国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表述。 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116条规定:“任何行为,只有当制定法事先已经规定了可罚性时,才能判处
6、刑罚。”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0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不是根据行为实施前生效的法律,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处罚。” 日本1946年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国际公约中的“罪刑法定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均有类似规定。,中国,中国古代刑法中没有罪刑法定原则 清末修律时,该原则被引进到中国。钦定宪法大纲和大清新
7、刑律草案中均有规定。此后民国期间的几部刑法也都规定了该原则。 现行台湾刑法、澳门刑法也均有规定。 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为是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 现代多数学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只有沿革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一)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8、;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国家从立法上规定犯罪与刑罚,排除法官的罪刑擅断,使司法官员仅仅只成为法律的代言人,使定罪量刑的裁判只能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二)心理强制学说,心理强制学说由费尔巴哈创立。 费尔巴哈认为国家光靠道德教育不足以制止犯罪,因此必须建立以消除违法精神动向为目的的第二道防线。如果在违法行为中蕴涵着某种痛苦,那么理性的人就会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苦”与“乐”之间进行细致的比较与权衡,从而抑制犯罪的倾向。,产生这种心理强制的方法,就是使所有的人都相信一定的违法行为必将招致一定的刑罚制裁。也就是说,犯罪与痛苦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
9、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应受的惩罚,即,利用刑法建立一个罪刑价目表,使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不敢犯罪,从而达到对有犯罪意念的人的精神强制,有效的预防犯罪。,为了预防犯罪,就必须制定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典;为了消除违法精神动向,罪刑法定原则也就必须确立。 一般认为,心理强制学说是从刑罚对公众具有威吓功能的角度,即从刑罚的一般预防角度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际效用。,(三)尊重人权的思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而不能以权力为本位,一切国家活动都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可能受到两方面的侵犯,一是犯罪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一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对国家
10、权力的限制必然要求限制国家刑罚权,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刑罚权的重要方式。,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一般认为有两点: (1)保障无辜者不受法律的追究。罪刑法定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2)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1)法律主义。(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4)明确性原则。(5)禁止适用类推。,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 中的体现,1总的方面:(1)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2)重申了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3)废除了类推制度。,2罪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11、即刑法第13条的规定;(2)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3)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罪状表述上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而较少采用简单罪状。,3刑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刑罚体系;(2)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度;(3)分则中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之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并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具体情节。,讨论:,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行为人的家庭出身、
12、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贯彻实施,1.适用程序和管辖原则上的平等2.实体法适用上的平等3.刑罚制裁上的平等4.量刑和执行上的平等,一、罪责刑当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第四节 罪责刑相当原则,(二)历史发展,1.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 2.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罚观体现了原始的罪刑相适应的思想。 中国古代:尚书.大禹谟“宥过无大,
13、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古印度摩奴法典、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3.资本主义社会罪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基本原则。 4.当今世界各国均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 这两种观点本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它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分别得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一)报应主义,由康德、黑格尔等人提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应完全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转移,即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应成为刑罚的尺度。 报应主义是向后看的理论,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尺度。着重考虑已然之罪。,(二)功利主义,认为刑罚的
14、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个别预防,都要求将刑罚控制在一定的“度”之内。 功利主义是向前看的理论,着重考虑未然之罪,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应当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在刑法第条明确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3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从犯等因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要从宽处罚,而累犯等则需要从重处罚。规定了比较科学的刑罚分则体系及轻重有别的法定刑,以作到罪刑相适应。,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思考题,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罪责刑法定原则? 参考文献:
15、 犯罪与刑罚新论,第一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000二25、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 D、无罪,2004二16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详解】罪刑法定
16、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基本要求是法定化、实定化和明确化,禁止适用类推,在刑法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关于D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称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称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大都是明确的,如果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就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不明确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不正确。,2005二2我国刑法规定了_法定原则,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和承担的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