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城市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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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紫金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 法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镇规划区 范围内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开发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 三 条 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关的各项专项规划,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 四 条 村庄规划是村庄各项建设的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广东

2、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 2277 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规划编制指引、 河源市宜居村庄建设规划技术指导 等 要求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并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按程序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 第 五 条 城市、镇规划区近期开发、改造地 段 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建筑设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根据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方案经县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 议 通过后, 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

3、批。 第 六 条 新区开发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新区开发 的土地,由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开发、严格限制零星 用 地、分散建设的现象。 城 市 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应当 采用 全额 货币 补偿 或 货币 补偿 与 产权置换 相结合的 方式,村集体返还留用地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七 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 除原安置区外 , 不得切块 建设。新区开发 土地出让 面积应不少于 5000,旧区改建宜进行土地整合,用地面积应不少于 3000。 净建设用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编

4、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 八 条 临街商业建筑首层高度不宜超过 6 米 。 首层夹层 2.2米以下不计层数,超过 2.2 米(含 2.2米)计算层数 。 3 第 九 条 建筑物 建筑红线退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交通 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 第十条 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停车场(库) 、 学校(幼儿园)、医院 ( 诊所 )、 停车场、商场、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 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

5、 一 条 鼓励 旧区 更新改造, 旧区 改造 一般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 20%,公共建筑及一类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 第十 二 条 旧区改造中的特危房密集片区和“城中村”的旧村改建确需放宽规划指标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的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划控制规定,确需放宽 规划指标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 三 条 旧区改建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 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一定数量代表城 乡 传统客家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对国家、省、市 、 县 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 、 古村落以及能 体现

6、 地方 历史文化 、 城 乡 传统风貌的 历史建筑、历史建筑 街区、古树名4 木、风景名胜区,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第十 四 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做好 立面 设计 , 并 具有 地方 特色,在建筑体量、造型、立面、风格等方面应与整个街 区协调统一。 (一)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 应 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 同时 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主体建筑 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统一施工 ; (二)临城市主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

7、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 (三)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且小于或等于 54 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100 米;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80 米 ; (四) 单位办公楼、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 得 修建围墙, 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2.2 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十 五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根据5 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8、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 第十 六 条 严格控制零星用地 。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 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 ( 一 )原土地、房屋征收个人 经县政府批准的 返还地; ( 二 )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及镇政府在上级已批土地范围且符合有关规定 原出让的土地 ; ( 三 ) 住宅安置区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个人用地。 第十 七 条 建设项目须立项报批的,必须经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涉及环保、人防、消防、交通、公路、气

9、象、文物保护、供电、城管等的建设工程,报建文件材料应按有关规 定送相关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 八 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 有效 证明文件、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和 经审图合格的 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等材料, 属于危房改建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等材料。 第十 九 条 旧区 、 基本建成区 私人自建房的规划审批按6 如下规定执行: 1、 旧区居民自建房原则不再单独改建,确需改建,应符合 道路 规划要求, 经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后, 可按原规模批准修缮或改建 , 改建的建设规模不得超过 3层(

10、楼梯间、晒台 、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 2、 基本建成区、 安置区或原切块分户建设的开发区内因征地返还或已出让、转让且未建设的土 地 新建自住房或带有商业性质的自住房, 符合 道路 规划要求 的 , 经 县 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 审查后, 24 米(含 24 米)以上道路规划审批建设规模为 8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以下, 21米 -23米道路规划审批建设规模为 7 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以下, 18米 -20米道路规划审批建设规模为 6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以下, 18米以下道路规划审批建设规模为 5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 属设施除外)以下

11、。 第 二 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 核实 。未经 规划核实 或 核实 不合格 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 、 不动产 确权 、 工商登记 等手续。 第 二 十 一 条 本规定实施前因历史原因已形成事实的批少建多违法建筑 ,经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当地村居、镇 政 府、规划监管执法机构7 出具证明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个人自建房 或非经营性公共建筑 处建设工程造价 5 -10 的罚款 、房 地产开发等经 营性建筑处 建设工程造价 1

12、0 的罚款 并按相关规定缴交超容费后 ,可按程序给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凭 建设工程规划 核实确认书和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资料办理 不动产 确权手续 , 未批先建 违法建筑不得 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本规定实施后形成的违法建筑不得 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建设单位(个人)以虚假材料、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规划许可的,一经查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作出撤销规划行政许可决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个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 二 十 三 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和河源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2010年 12 月 3 日紫金县人民政府发 布 的紫金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 二 十 五 条 本规定由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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