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的 行政许可公示书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二)许可权限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号发布,第 24 号令、第 28 号令和第 32号令修正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乙、丙级资质许可。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3 份); 2、附件材料(按 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规格为 A4 纸;除申请资质报告外
2、,可用复印件) ( 1)资质申请报告(注明单位成立时间,概况、申请资质等级等,并加盖单位印章); (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法人登记证明); (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2 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 5)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附件材料中增加: ( 1)城乡规划编 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2)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单位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首次申请资质的
3、全部材料; 2、附件材料中增加: ( 1)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情况说明; ( 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3)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提交上级主管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其他企业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者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 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3 质条
4、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 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批准延续。 (四)许可条件和标准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
5、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 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4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 人; 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 80%; 5、有 1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
6、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岁以下,其中,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许可期限 20 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 (注:依法撤销、注销、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及补发行5 政许可证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
7、设厅城乡规划处受理) (九)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 462 号人民 广场联合大厦 A 座 12 楼; 联系电话: 2824827 城乡规划处: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 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 A 座 23 楼; 联系电话: 0991 2823729 (十)监督机构及电话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 0991 283303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0991 2819353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135 号) (二)许可权限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8、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149号令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24 号、第 32 号修正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乙级资质许可。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 6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内容应当证明许可标准相关要求); 5、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的近三个月内(至少 1 个月)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7、企业开具的工程
9、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8、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在当地无违反建设部第 149 号令第二十七条相关行为的证明材料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监管情况表 。 (四)许可条件和标准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乙级资质: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7 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齐全; 9、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10、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上述条件中的 1、 4、 5
11、、 6、 7 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五)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 20 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8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 (注:依法撤销、注销、变更、撤回行政许可 及补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受理) (九)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 462 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 A 座 12 楼; 联系电话: 0991-2824827。 标准定额处: 乌鲁木齐市中山
12、路 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 A 座 13 楼; 联系电话: 0991 2825243、 2824272。 (十)监督机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 0991 283303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0991 2819353 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662号修正)第七条。 (二)许可权限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4号、 32号修正)第九条
13、: 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负责: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劳务资质审批。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7202 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 20139 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 201386 号) 10 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申报材料 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升级 增项 重新核定 吸收合并(整体改制) 跨省 变更 简单 变更 劳务 资质 1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副本复印件 4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 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7 企业章程复印件 8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9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注册人员身份证 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11 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12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