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卫第五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素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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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1,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系夏源电话:15817000512,第一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2,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21世纪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于2012年 5月1日起实施。,3,修法背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2、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典型事件,农民工成为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云南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相继有数十名从安徽省凤阳县砂石厂打工返乡的农民工,共同患上了一种“怪病”,1 2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卫生部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民工死于矽肺。事发后,当地政府为400多位曾在安徽石英砂厂打过工的农民工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有30多人得了尘肺病。政府部门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事件。,开胸验肺事件自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后,他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

3、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举向人们讲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故事。最终企业向他赔偿61万余元。,防治工作中面临的问题,1、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 2、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 3、职业病诊断问题凸显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诊断

4、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判断。,4、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以上原因,造成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 ,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诊断、鉴定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有必要对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防治主体监管责任,对职业病诊断制度以及诊断资料的获取、争议解决、历史遗留职业病人的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修法思路,1、按照防、治、保分开的监督管理原则,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主体责任。2、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职业病

5、防治中的责任,通过具体的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3、把握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原则,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4、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的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10,宗旨: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11,职业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

6、治基本法律制度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12,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

7、现。,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13,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90条,14,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 共13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适用的范围;职业病防治策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等,并确立了职业卫生执法主体的职责;明确了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维护工人权益中的作用。,15,第二章 前期预防 共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应包括其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明确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在可

8、行性论证阶段,主体工程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阶段,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的责任。,16,1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23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18,19,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9、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20,21,该章还对以下内容作出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警示标识和说明书要求;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及职业卫生培训;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控制责任;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2,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健康权: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服务权;知情权;请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改善操作条件权;依法拒绝职业危害作业权;检举、控告权;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权等的。劳动者也有义务提供与职业

10、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23,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病病人保障;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及时消除职业病事故隐患;制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职业病及职业病事故;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的整改措施等。,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共19条,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应综合分析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职业病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资料,按照职业病诊断

11、标准进行诊断。,24,2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及时的职业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享受适当岗位津贴等。,26,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除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共7条,本章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政府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

12、,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27,2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包括: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本章节还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以及依法执行公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7条,明确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警告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3、提请有关政府责令其停建或关闭,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取消职业卫生服务或职业病诊断资格;没收非法收受的财物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29,第七章 附则 共2条,对“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以明确定义。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参照本法执行。,30,二、 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31,(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本办法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在何种情况下申报、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申

14、报回应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3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若终止生产经营,也应到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33,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

15、申报回执。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34,(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分类管理的合法机构及资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的内容以及违反该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35,依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

16、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3大类。,(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6,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上述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

17、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8,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投资主体、额度和审批部门不同而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还对建设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9,(三)

1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1.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40,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体检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41,(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三)职

19、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2,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劳动者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4,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

20、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也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5,职业健康体检应依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体检机构应在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体检报告。体检机构发现劳动者有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其本人。,(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6,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健康状况与职业病

21、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因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能连续、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能为诊断职业病以及职业卫生执法提供证据,内容要完整简要。用人单位为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是其法定义务。,(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7,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

22、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8,本办法还对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包括对单位罚款,相关人员行政和法律处罚。,(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9,(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职业病的诊断应按该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方有法律效力。,50,1. 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

23、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1,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职业病诊断机构职责有: 在批准的范围内诊断职业病; 报告职业病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它有关职业病诊断工作。,(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2,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3,2. 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

24、的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职业病的诊断机构不分级别,符合规定的任何一个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均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职业病诊断者应提交: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4,职业病诊断应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诊断。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

25、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5,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6,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该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

26、断机构存档一份。诊断机构应建立永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档案。,(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7,3. 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该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8,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27、。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9,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况者须回避: 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的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6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鉴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如材料齐全则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

28、审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也可以到工作场所现场调查取证;可向原诊断机构调阅有关诊断资料,也可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61,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的表决结果为据,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并制作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鉴定事由;参加鉴定专家情况;鉴定结论及其依据;鉴定时间等。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给当事人。,(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62,(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旨在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控制,减轻事故损害。

29、包括:事故的分类,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63,1. 事故的分类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4,2. 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有: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程序报告事故;组织事故调查;依法对事故责任人查处;结案存档。,(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5,3. 事故报

30、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6,接收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7,4. 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根据情况

31、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8,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9,政府有关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责令暂停导致职业

32、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70,(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强此类机构的管理。,7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概念与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服务的卫生技术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2,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

33、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内容,(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所规定的项目,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超项服务。其中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等资质审定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4,2. 资质审定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

34、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5,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6,安监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

35、家组由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7,专家组按照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资料的现场核查,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考核,抽查原始记录、报告、总结和必要的盲样检测等。专家组应在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安监部门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8,3. 资质管理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原认证安监部门申请续展,经复核后合格的,换发证书

36、;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资质证书过期失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若发生分立或合并、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均应向原申请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9,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的安监部门取消资格,并收缴资质证书。,(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80,(七)国家职业

37、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卫生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基础性依据。,81,国家职业卫生卫生标准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等。,(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8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和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等。强制

38、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Z/T”。,(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83,2,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的尺度。它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我国目前有两个与职业卫生有关的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卫生标准,84,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因素的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标准除了有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

39、值单位。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 以下就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生物接触限值、化学致癌物接触限值和职业卫生标准的应用4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三、职业卫生标准,85,4,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是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中对于限值的一个总称。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有害因素,对绝大多数人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PC)或接触水平。,1. 职业接触限值的定义,(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86,5,职业接触限值包括三个具体限值(1

4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41、触限值,87,6,(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常见的其他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有:(1)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协会(ACGIH)的阈限值: 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time weighted average,TLV-TWA):指8小时工作班以及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长期反复接触该浓度(有害物质),几乎所有工人不会发生有害的健康效应。,88,7,短时间接触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TLV-STEL):是在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的短时间接触限值(以15分钟

42、TWA表示)。工人可以接触该水平的有害因素,但每天接触不得超过4次,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且不得超过当日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上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ceiling,TLVC):是指瞬时也不得超过的浓度或强度(可以15分钟采样测定值表示)。,(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89,8,(2)容许接触限值是OSHA引用NIOSH 及ACGIH的资料颁布的职业接触限值,具有法律效力。它的具体限值与NIOSH 及ACGIH的相类似。(3)最高工作场所浓度(Maximale Arbeitsplatz-Konzentration,MAK)系德国科学研究联合会制

43、订的职业接触限值,虽译为最高容许浓度,但实质上是小时TWA容许浓度。,(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90,9,(4)技术参考浓度(Technische Richtkonzentration,TRK)该限值为致癌物质根据目前技术条件所能达到的最低浓度,遵守TRK只能减少并不能排除该物质对健康的危害。这是德国对致癌物所采取的一种控制措施,要求车间空气致癌物浓度在TRK以下,并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尽可能降低到远远低于TRK。(5)容许浓度 日本产业卫生学会推荐的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是按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91,10,(6)保证健康的职业接触限值(healt

44、h-based occupational exposure 1imit)这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专题工作组提出的一种职业接触限值。制订这种接触限值时,仅以毒性资料与工人健康状况资料为依据,而不考虑社会经济条件或工程技术措施等因素。不同国家可根据各自的国情加以修正,作为本国的实施限值。,(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92,11,2. 制订依据,(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我国职业接触限值一般是以下列资料为依据制订的:有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资料;动物实验和人体毒理学资料;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制订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在充分复习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93,1

45、2,(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一般先从毒理实验着手,由于职业接触的特点,最好采用吸入染毒。按一般规律,毒物的毒作用取决于剂量。制订接触限值,更是强调剂量-反应(或效应)关系,应努力寻找所谓的未观察有害效应的水平(no-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 NOAEL),它指不引起有害效应的、最高的那个水平或者剂量。,94,13,(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在确定NOAEL后,再选择一定的安全系数,提出相应的接触限值,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一般应比NOAEL低。,接触限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现场卫生学调查和健康状况动态观察的结果对其安全性和可行性加以验证,

46、甚至修订。,95,14,(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由于工业的发展,新的有害物质不断出现,往往没有现场和职业健康资料可供利用。此时可根据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进行必要的毒性和动物实验研究,以确定其初步的毒作用,据此提出接触限值的建议,先行试用。 对于已经生产和使用较久的化学物质,则应主要根据已有的毒理学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制订接触限值。一般认为,现场职业卫生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比动物实验资料更为重要,它是制订接触限值的主要依据。,96,15,(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在充分掌握有害物质作用性质的基础上,阐明其作用量与机体反应性质、程度和受损害个体在特定群体中所占比例之间的关系,即接

47、触-反应关系(exposure-response relationship)。因此在进行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与流行病学调查时,必须紧紧抓住接触-反应关系这一环节,才能使得到的资料为制订接触限值提供有力的依据。,97,16,(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有害效应与保护水平,制订接触限值时,首先面临的是选定哪一种有害效应,这关系到实验和调查中观察哪种指标,还关系到NOAEL的高低,以及一个卫生标准的保护水平。 在研制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时,应该根据它对机体的主要效应,效应是否敏感,及其出现的时序等来选择有害效应。,98,17,(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根据我国研制接触限值的实践经验,

48、下列情况应看作是有害效应: 呼吸道刺激效应; 初期急性、慢性职业中毒或职业病; 接触化学物所致早期临床征象; 实验室检查有实质性意义的改变; 因果关系较明确的职业性多发病; 经排除混杂因素有显著意义的自觉症状持续性增高等。,99,18,(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像其他卫生标准一样,对健康保护的安全程度是相对的。不同的卫生标准,对接触者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相同。这种保护水平集中反映在有害物质接触限值的定义之中。,100,19,在前苏联,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称为最高容许浓度,其定义是:“工人在整个就业期间每天8小时接触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会引起任何疾病,也不出现用现代检查方法可能查出的异常变化。” 美国ACGIH在其阈限值规定的前言中指出:绝大多数工人每天反复接触该浓度不至引起有害效应(adverse effect),然而由于个体易感性不同,在该浓度下可引起少数工人不适,或使既往疾病恶化,甚至发生职业病。,(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101,20,(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在我国,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每项卫生标准均对接触者提供一定的保护水平,但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保护,每项标准又都体现着某种可接受的危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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