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党组织 . 4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5 第四章 注册资 本和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 9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 21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 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三节 董事长 .
2、 30 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三节 监事长 . 3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2 第十章 信息披露 . 39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四章 附则 . 43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永定瑞狮村
3、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发起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机构名称: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UJIAN YONGDING RUISHI RURAL BANK CO., LTD. 中文简称: 福建永
4、定瑞狮村镇银行 英文简称: FUJIAN YONGDING RUISHI RURAL BANK 注册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金业花园 101、 102、 103号 邮政编码: 364100 第四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 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行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
5、利主张。 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 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4 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则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6、。 第九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党组织 第十一条 本行社设立中国共产党 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 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 1 名, 必要时可设支部 副书记 若干 名,其他支部委员若干名。董事长、支部书记 原则上 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支部副书记 (或支部委员) 协助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7、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支部委员会。同时, 在必要时 设立支部纪检小组。 第十二条 本行支部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3.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
8、、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4.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5 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6.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
9、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7.支持本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 8.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9.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支部委员会及上级党委的意见。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经 营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服务“三农”和社区中小企业及区域经济为经营方向,充分发挥地区产业特色,致力为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便捷优质服务,坚持审慎经营,实行自主
10、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五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6 第一节 股 份 第十七条 本
11、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总股份为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行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 通股,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本行发起人及股东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一次性缴足;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保证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行成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 起 人 名 称 发起人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认购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2、司 石狮市八七路 2128-2150号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5日 5400 54 2 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 138号金融中心 A1、 A2 幢 20、 21楼 货币资金 2013 年8 月 30日 490 4.9 3 龙岩市永定区物资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 街道南门街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5日 500 5 4 龙岩市永定金腾大酒店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沿河南路 2 号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1日 500 5 5 福建山晓竹木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西溪 乡礼田村竹连下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1日 500 5 6 龙
13、岩市永定区松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福 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火车站综合楼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1日 500 5 7 福建宏祥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 镇坎市街社区丹阳山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1日 500 5 8 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 河西路 208 号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1日 210 2.1 9 泉州万弘物流有限公司 石狮市石湖港区万弘大楼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5日 500 5 10 石狮市嘉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石狮市锦尚镇科技工业园 区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5日 400 4 11 石 狮市中太实业有限公司
14、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八七路 1430 号三楼 货币资金 2013 年9 月 5日 500 5 合 计 10000 100 第二十条 本行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占本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均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7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份,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可由本行回购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
15、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本行全称; (二)本行成立日期; (三)持有股权证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五)股权证的编号。 (六)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七)股东股份的质押情况。 第二十四条 股权证须经 本行董事长签字(章)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本行公章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签名章或印刷形式。 第二十五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介绍信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 第二十六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16、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四)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 (五)股权质押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8 由董事会提议,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增发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7、: (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 新股发行价格; (三)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18、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五)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9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依据本条第(四)项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股份收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
19、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本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依法转让、质押、继承和赠与。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 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应当定期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 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
20、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本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或表 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 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村镇银行入股的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转让或质押本行股份的,需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本行
21、章程及本行股份管理办法的要求 。股份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因股份或其他事项变更,涉及到股东名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股东应携带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到本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需要换10 发股权证。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 同时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 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22、。 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登记于本行股东名册上的法人。本行股东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入股的条件。 第四十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 银保监会 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 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 第四 十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