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绩效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各学院、各处(部)、各业务服务单位、中心:为进一步做好第二聘期岗位聘任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深化关于2004年我校教师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意见,现提出本办法。一、绩效津贴是指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岗位上高水平完成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而获得的一次性奖励津贴。二、我校教职工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取得的突出成果,均可申请绩效津贴。三、对于科研立项,国家级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上述子项目必须是由学校职能部门在申报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项目下达(任务)书或批文中明确注明我校为合作(参加)单位,子项目须有相应的项目(课题)编号,并且有相应的项目经费入学校帐户。凡以个人名义参加或经费未到账者,不在享受绩效津贴范围。四、对于因科研立项享受的绩效津贴,按现金奖励发放或按配套金额划拨。项目配套经费只能用于支付项目研究,不能领取现金。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和项目配套奖励经费按项目执行计划分年度发放。科研立项时间统一认定为2004年9月以后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