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连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促进行政许可机关合理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对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控制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发改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接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增减、许可级数变更、许可时限增减等进行综合判断,
2、并作出决定的权限。第四条发改部门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裁量自由原则。发改部门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控制以不影响正常行政许可实施为前提;(二)基准指引原则。发改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指引和控制;(三)明确责任原则。发改部门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时,应对各许可岗位职责、人员裁量权责进行明确;2(四)合理性评估原则。发改部门应建立评估制度,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五)内部公示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情况应定期进行内部公示。第五条发改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大连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执
3、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第六条 发改部门应依法依规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材料以外的其他任何材料。第七条各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作出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存在兜底条款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进行细化及说明;(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法定许可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四)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不得出现模糊用语或兜底条款。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
4、修订大连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3第九条 发改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发改部门应当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岗位及其职责,并确定替代人员,不得以人员不在岗、不熟悉业务或者其他任何理由拖延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第十条 发改部门应当依据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增加审批级数。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时限内无法办结的,需经发改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全部行政许可决定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办结。第十二条 需要听证的,按照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执行,听证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
5、委应当对县级发改部门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的,依照相关规定提请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年 9 月 30 日。附件:大连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4大连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 行政许可目录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1.适用范围本裁量基准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主体、许可主体、申请条件、申请许可程序、许可变更条件、审查意见有效时限、申报数量限制及
6、收费情况、许可依据和申请主体救济权利。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我市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下同)。2.申请主体(1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2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企业。3.许可主体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区市县、先导区节能主管部门。4.申请条件5(1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大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大连市发展改革
7、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2 )市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政府审批以及市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大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市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政府核准以及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大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3 )年综合能耗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大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4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
8、瓦时以上)5000 吨标准煤以下且由区市县或先导区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或先导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5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6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6 )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节能审查申请(一式叁份)并附节能报告(一式叁份);报请大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附报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
9、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能耗承诺函。(7 )金普新区节能审查机关对其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享有大连市发展改革部门同等权限。5.申请许可程序5.1 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即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出具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5.2 评审7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项目复杂
10、可延长评审时限,但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以上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限内。5.3 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暂行办法(大发改环资字2017261号)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缩短许可时限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6.许可变更条件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7.审查意见有效时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8.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8.1 申报数量限制
11、:无申报数量限制。8.2 收费情况:不收取费用。89.行政许可依据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9.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9.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9.4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暂行办法(大发改环资字2017261号)10.申请主体救济权利10.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10.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10.3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4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
12、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1.适用范围本裁量基准规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项目的申请主体、行政许可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核准程序、核准延期程序、9核准变更程序、核准文件内容、申请受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本裁量基准适用于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2.申请主体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行政许可主体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申请条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
13、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105.申请核准程序5.1 受理根据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
14、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复印件一式 5份;(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复印件一式 5 份;以上所有复印件空白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先导区管委会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规定由本级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