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应界定的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应界定的几个问题民事诉讼法施行近十年来,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稳定财产流转关系,促进经济交往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民事检察抗诉制度,使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能从刑事诉讼扩展到民事诉讼,为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给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新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原则性、简约性、不可操作性等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使它的预期效能未完全发挥出来,因此,有必要对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加以修正。笔者认为有下列问题应予界定:一、人民检察院能否作为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是否具有民事诉权这个问题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而提出来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外资的引进,西方的法律文化的渗透,使得一部分人了解了中外法律的差别,发现了现行法律存在的漏洞,故而为了一己私利而规避法律,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诸如环境污染问题,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