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数 字 诊 疗 装 备 研 发 ”试 点 专 项2018 年 度 定 向 项 目 申 报 指 南“数字诊疗 装备研发 ”试点专项旨在抢抓健康 领域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契机,以早期诊断、精确诊断、微创治疗、精准治疗为方向,以多模态分子成像、大型放疗设备等十个重大战略性产品为重点,系统加强核心部件和关键技术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引领性前沿技术,协同推进检测技术提升、标准体系建设、应用解决方案、示范应用评价研究等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医疗器械领域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整合,促进我国数字诊疗装备整体进入国际先进行列。本 专 项 以 “创 新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示 范 应 用 工 程 ”(简 称 “十 百
2、千万 工 程 ”)为 基 础 ,开 展 “创 新 诊 疗 装 备 区 域 应 用 示 范 ”研 究 ,形 成规 模 化 示 范 效 应 ,促 进 国 产 创 新 诊 疗 装 备 在 医 疗 机 构 的 普 及 应用 ,打 造 国 产 诊 疗 装 备 品 牌 。2018 年 度 拟 以 定 向 择 优 方 式 遴 选“创 新 诊 疗 装 备 区 域 应 用 示 范 ”研 究 方 向 的 承 担 单 位 ,国 拨 经 费总 概 算 约 1 亿 元 。实 施 周 期 为 2018 年 至 2020 年 。具 体 指 南 内 容如 下 。1. 创新诊疗装备区域应用示范1.1 创新诊疗装备区域应用示范
3、2 研究内容:围绕不同区域的重大临床需求,突出解决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结合区域常见多发病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以前期实施“ 十百千万工程” 为基 础,重点加强临床应用广、智能化程度高、可推广性强的基于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基层医疗机构新配置解决方案、新技术临床解决方案(包括诊疗、筛查等)、新型服务模式解决方案的规模化应用示范,促进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示范应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公平性、可及性,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考核指标:每个项目至少开展 5 个示范点的基层医疗机构系统配置解决方案和服务模式示范,每个省区建设不少于 5 个典型示范点;每个示范点形成 1 份应用示范报告,每个项目形成 1
4、 份应用示范综合报告;每个示范点覆盖人群不少于 10 万人。每个项目至少完成 2 个新技术临床解决方案的跨省区示范(不少于 2 个省)和不少于 1 种新型服务模式的规范化应用示范。示范地区的国产设备市场占有率增加 20 个百分点以上。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的覆盖面达到 1000 家(包括联动的省)。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5 项。有关说明:由各省级科技厅(委)组织推荐,各限推荐 1 个项目,2017 年已经立项的省市(北京、四川、浙江、辽宁、江苏) 3 不能推荐。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研究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由 1 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牵头,会
5、同本省的基层医疗机构(县、乡镇、村、社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组成示范网络;鼓励企业、评价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示范工程。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拨经费投入比例不小于1:1,鼓励其他资金渠道投入,与本省/ 市示范工程的实施整合推进。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 10 个,每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 30 家。鼓励项目牵头省与薄弱地区的省份联动实施,鼓励军民融合。申报单位需提交省/市认可的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上传的附件包括合作协议、自有资金证明和承诺书以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材料。 4 “数 字 诊 疗 装 备 研 发 ”试 点 专 项2018 年 度 定 向 项 目 指 南 编 制 专 家 组 名 单序
6、号 姓 名 单 位 职 称1 李秀清 中国物理学会 研究员2 俞梦孙 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 教 授3 杨昭鹏 中国食品药品鉴定研究院 研究员4 董 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评价中心 研究员5 刘晓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研究员6 王卫东 解放军总医院医学工程中心 主任医师7 伍瑞昌 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 研究员8 董秀珍 空军军医大学 教 授9 池 慧 中国医学科学院 研究员10 蔡 葵 北京医院 主任医师11 欧阳劲松 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教授级高工12 王晓庆 中关村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教授级高工13 孙京升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教授级高工1
7、4 樊瑜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教 授15 唐玉国 中科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 研究员 5 “数 字 诊 疗 装 备 研 发 ”试 点 专 项2018 年 度 定 向 指 南 形 式 审 查 条 件 要 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 1958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8、(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 6 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 )以及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
9、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 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2)注册时间在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3)在承担(或申请)
10、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 黑名单” 。 7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1)除 2017 年已立项的 5 个省市(北京、四川、浙江、辽宁、江苏)外,各省级科技厅(委)可按要求推荐 1 个项目申报。(2)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得超过指南要求。(3)项目牵头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项目参与单位组成应符合指南要求。(4)配套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投入不得低于指南所要求的比例,资金投入方提供有效承诺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5)项目申报单位需要上传包括合作协议、自有资金证明、承诺书和其他需要上传材料的附件。(6)申报单位需提交省/市认可的实施方案。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华玉涛、李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