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费用构成情况专项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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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房地产开发费用构成情况专项调查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IV501 表)指标解释和填写说明1法人单位代码(01):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代码均由 8

2、 位无属性的数字和 1 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注意:(1)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与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 9 位核对,应该一致。(2)法人单位的临时代码以“EJ”开头。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 9 个字符;不能含有 0-9 或 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3)I

3、V501 表中的法人单位代码与 IV502 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应相同。2法人单位名称(02):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要求使用规范的汉字;(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3)IV501 表中的法人单位名称与 IV502 表中的企业(单位)名称应相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03):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主要

4、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3)外文姓名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缩写或简写。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两部分填写: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 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 2008 年 8 月底统计上使用的 12 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行政区划代码共有 12 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 6 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2260)填写;第二段为 3 位数字

5、,表示街道、镇和乡;第- 2 -二段 3 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 “1”表示镇, “2 和 3”表示乡, “4 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1)街道的代码从 0010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镇的代码从 1001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3)乡的代码从 2003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 4005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第三段的 3 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 3 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 0011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

6、)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 2003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即代码与汉字信息必须匹配;(3)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 12 个字符,并与国家标准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一致。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主要审核要求: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 、门牌号不能同时为空。5联系方

7、式(05):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不能含有 09 之外的字符;邮政编码为 6 个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 0;电话和传真号码长度应为 7 或 8 位,不能以 0 开头;手机号码长度应为11 位,应以 13 或 15 开头。各地可根据情况,规定长途区号、固定电话、传真号码、移

8、动电话的位数和区间;(4)电子信箱应是以下格式的字符串:*.*;网站地址不能填电子信箱名称。6登记注册类型(06):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股份合

9、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

10、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

11、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

12、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14、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5、主要审核要求:- 4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不能含有表中所列 110-340 取值以外的任何字符;(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不选“其他” (190) 。7控股情况(07):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等。(1)国有控股:包括(a)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国有绝对控股;(b)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

16、,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2)集体控股:包括(a)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集体绝对控股;(b)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17、3)私人控股:包括(a)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私人绝对控股;(b)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a)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b)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

18、%,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5)外商控股:包括(a)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外商绝对控股;(b)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主要审核要求:(1)控股情况必须选“1、2、3、4、或 5”中之一;(2)登记注册类型与控

19、股情况的对应关系。A.登记注册类型为“110、141、151” ,控股情况应为“1” ;B.登记注册类型为“120、130、142” ,控股情况应为“2” ;C.登记注册类型为“17”开头,控股情况应为“3” ;D.登记注册类型为“230” , 控股情况应为“4” ;E.登记注册类型为“330” , 控股情况应为“5” ;8开业(成立)时间(08):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4)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

20、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5 -(5)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主要审核要求:(1)开业年份不能漏填,须填满 4 位,不能含有 0-9 之外的字符;月份须填满 2 位,且小于等于12,如 5 月份开业,必须填写“05” ;(2)登记注册类型为“2”和“3”开头的外商或港、澳、台投资企业,开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978”以后。9销售项目个数(09):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1)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本企业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有销

21、售或预售活动的项目个数之和,按照预售许可证和销售备案个数填报。注:一个项目同一批次办理预售许可后,没有售完又办理现售手续的计作一个项目,不是两个项目。(2)在所有批准预售和正在销售的项目中,已经竣工结算的项目个数。主要审核要求:“企业 2008 年 1 月 1 日以来已销售(预售)和正在销售(预售)的项目个数”应大于等于“其中:竣工结算个数” 。10主要经济指标(10):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1)主营业务收入(1001):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从事对外转让、销售商品房屋、代建工程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日常主要业务活动所得到的收入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报。执行 2006

22、 年会计准则未设置该项的企业,用“营业收入”年末数代替填报。(2)主营业务成本(1002):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房地产企业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报。执行 2001 年以前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代替。执行 2006 年会计准则未设置该项的企业,用“营业成本”年末数代替。(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3):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

23、数填报。执行 2001 年以前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的年末数代替。执行 2006 年会计准则未设置该项的企业,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年末数代替。(4)其他业务收入(1004):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年末数填报。(5)其他业务利润(1005):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年末数填报。(6)利润总额(1006):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年末数填报。(7)应交所得税(1007):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

24、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缴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数填报。(8)净利润(1008):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9)资产总计(1009):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报。(10)年末从业人员数(1010):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期末 从 业 人 员 包 括 在 各 单 位 工 作 的

25、 外 方 人 员 和 港 澳 台 方 人 员 、 兼 职 人 员 、 再 就 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 借 用 的 外单位 人 员 和 第 二 职 业 者 。 但 不 包 括 离 开 本 单 位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和 房 地 产 企 业 所 属 建 筑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11)所有者权益合计(1011):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等于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一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四部分。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年末数填报。(12) 实收资本(1012):指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

26、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 6 -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填报。实收资本中如有以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需折合成人民币填写。企业实收资本等于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与外商资本之和。主要审核要求:(1)资产总计(1009)应大于等于所有者权益合计(1011);(2)所有者权益合计(1011)应大于等于其中:实收资本(1012);(3)主营业务收入(1001)应大于其他收入(1004) ;(4) 有主营业务收入(1001)则应有

27、主营业务成本(1002)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3) ;(5)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3)则应有主营业务收入(1001) ;(6)实收资本(1012)与资产总计(1009)均不应为 0;(7)利润总额(1006)大于“0”时,利润总额应该大于应缴所得税(1007) ;(8) 主营业务收入(1001) 、主营业务成本(10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3) 、利润总额(1006) 、应缴所得税(1007) 、资产总计(1009) 、年末从业人员(1010) 、所有者权益合计(1011) 、实收资本(1012)一般应大于“0” 。(9)净利润(1008)=利润总额(1006)-应缴所

28、得税(1007)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IV502 表)指标解释和填写说明(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和项目个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 ,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上报。项目个数指在报告期内,有销售活动的房地产项目个数之和。一宗土地分期开发的,每一期作为一个独立项目上报。2项目名称和项目码:项目名称经规划部门审批后的标准项目名称填报。项目码是房地产

29、开发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 12 位。前 9 位为项目所属法人单位代码,后面三位为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项目码长度必须为 12 个字符;前 9 位与 IV501 法人单位代码一致,后 3 位不能含有 0-9 之外的数字。3企业(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本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和代码,具体填法与 IV501 表相应内容一致。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企业代码长度必须为 9 个字符;不能含有 0-9 或 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3)IV502 表中的法人单位名称与 IV5

30、01 表中的法人单位名称和代码均应相同4项目建设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01):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街乡及居(村)委会的 12 位行政区划代码,具体填写方法与 IV501 表相应内容一致。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即代码与汉字信息必须匹配;(3)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 12 个字符,并与国家标准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一致;(4)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 、门牌号不能同时为空。5是否已进行财务决算(02):截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按本项目是否已经完成财务决算的实际- 7 -情况填写。主要审核要求:只能填报“1”或“2”

31、。6项目时间(03):(1)项目开工时间:是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 6 位,代码前 4 位为年份,后 2 位为月份,在填写 19 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 。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

32、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2)建设周期(预计):是指尚未竣工项目填写预计需要施工时间。填报预计需要施工的月数。(3)建设周期(实际):是指已经竣工项目填写实际施工时间。填报实际施工的月数。(4)首次开盘时间: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式开盘销售的起始时间。若一个项目分多期开盘,为第一期开盘的时间。(5)项目竣工时间(预计):是指尚未竣工项目填写预计竣工时间。(6)项目竣工时间(实际):已经竣工项目填写实际竣工时间,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尚

33、未取得四方验收单但已入住的,按实际竣工时间填报。(7)售罄日期:是指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可售商品房均已销售完毕的日期。尚未售完项目此项为空。主要审核要求:A.所有时间年份需为四位,月份为两位;B.竣工时间应晚于开工时间;7项目所在地土地级别(04):是指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楼盘或小区)所处自然地理位置的土地级别而划分的等级。土地级别是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及所处地段繁华程度的不同而划分的土地等级,是计算土地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各地区对土地等级划分的标准并不统一,一般的划分原则是按照土地距离市中心的距离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以及其他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地段依次分别填

34、为、 。没有划分土地级别或地段偏远的,填“99” 。填报土地级别时,不用区分市区和郊区,按国土部门划分级别填报。主要审核要求:土地级别需为两位,且一般应为 01、02、03、15、99 共计 16 个数字之一。8.项目土地取得时间(05):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本项目土地的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明时间为准。200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土地的项目不填报本表。主要审核要求:只能填报 1、2、3、4 之一。9.土地规划用途(06):原则上应按项目建设之初规划用途填报。但是有多种用途的项目,需区别对待:一个住宅项目仅设底商的,填住宅用途;既有住宅又有独体商业用楼的,则填住宅/商

35、业。主要审核要求:只能填报 1 或者 2。(二)项目规划和财务预算指标1项目规划占地面积(01):指项目规划图上红线以内的占地面积。主要审核要求:项目规划占地面积应大于零。- 8 -2容积率(02):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一块土地上分多期项目开发涉及多个规划意见书,每个规划意见书上容积率不同时,如果各项指标不能有效分劈,则用全部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主要审核要求:容积率应大于

36、 0.3,小于 6。3绿化率(03):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主要审核要求:绿化率应大于 10,小于 50。4项目规划建筑面积(04):是指项目规划意见书中确定的规划建筑面积。5项目中住宅规划建筑面积(05) 、商业营业用房规划建筑面积(06) 、办公楼规划建筑面积(07) 、其他规划建筑面积(08) ,均按照项目规划意见书中实际情况填报。主要审核要求: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应大于零;且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应等于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其他规划建筑面积之和。6项目规划可售面积(09):是指项目规划书意见中批准的可用于销售的房屋面积。7住宅的可售面积(10):是指按照项

37、目规划意见书批准可售的房屋面积中,住宅的面积。主要审核要求:项目规划可售面积(09)应小于等于项目规划建筑面积(04) ;项目规划可售面积(09)应大于等于其中住宅(10) 。8预计收入(11):是指项目规划论证之初预计的本项目销售收入总计,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为准填报。9预计开发成本(12):是指项目规划论证之初预计的本项目开发所需各项成本合计,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为准填报。10预计利润(13):是指项目规划论证之初预计的本项目开发所能获得的利润,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为准填报。主要审核要求:预计收入(11)应大于预计开发成本(12) ;预计收入(11)应大于预计利润(13) ;预

38、计收入(11)应大于零;预计利润(13)应大于零;预计开发成本应大于零。(三)项目开发费用情况指标1.土地成交面积(1):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认的土地成交面积。划拨方式(A01) 、协议出让(A02) 、招拍挂出让(A03) ,是指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制度,以上述三种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相对应的成交面积和价款,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内容填报。其他方式(A04):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中,通过除以上三种方式外的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的情况,如转让方式获取土地的填报其他。合计(A00):是指所对应各项指标均为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其他四种

39、方式取得的土地面积和发生价款之和。2.土地成交价款(2):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 “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3.拆迁补偿费(3):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时,开发商为拆迁所支付的补偿价款,若一个项目到2009 年 4 月 30 日仍未拆迁完成,则按照已经发生的拆迁费用填报。征用农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征地费和大市政费等项目计入“拆迁补偿费” 。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取土地的,将“开发补偿费”填- 9 -报在“拆迁补偿费”项下。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土

40、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填报。5.契税(5):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上缴的契税金额。主要审核要求:(1)各列指标合计行应等于分项行之和;(2)土地成交价款(2)对应各行应该分别等于拆迁补偿费(3)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两指标对应各行之和;(3)土地成交价款(2)对应各行数值应大于契税(5)对应的各行数值。(4)土地成交价款(2)应该与土地成交面积(1)同时存在。(四)城市基础建设费指标城市基础建设费,是指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土地相关的费用,一般是开发企业会计科目中“征地拆迁费”中的一项,与“补偿费”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契税”并列。各地此项费用名称可能不完全一致,具体按当地政策规定填报

41、。住宅(B02) 、商业营业用房(B03) 、办公楼(B04)和其他(B05) ,是指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各种用途商品房的项目,相应涉及的城市基础建设费金额。主要审核要求:城市基础建设费合计(B01)应等于各分项之和;城市基础建设费合计(B01)应大于零。(五)建造费用指标1.前期工程费(C02):是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筹建、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按照企业会计科目中“前期工程费”填报。2.基础设施费(C03):是指开发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费用。按照企业会计科目中“基础设施费”填报

42、。3.建筑安装工程费(C04):是指以出发包方式、自营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按照企业会计科目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填报。4.其中:精装修费(C05):是指建筑按装工程费中包括的,用于精装修商品房的费用。5.公共配套设施费(C06):是指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科目中“公共配套设施费”填报。6.开发间接费用(C07):是指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按照企业会计科目中“开发间接费用”填报。7.财务决算数(1):是指已经完成决算项目的各项费用数额,尚未决算项目不填此列

43、指标。8.实际发生合同额(2):是指截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项目建设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数额中,已经完成了的部分。9.预计仍需发生额(3):是指未完成决算的项目,除截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实际发生额外,预计完成该项目仍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一个项目建造费用预算为 1000 万,截至目前签订合同 800 万,已支付 100 万,则实际发生合同额为 100 万元,预计仍需发生额为 700+200(假定预算不变)=900 万。主要审核要求:(1)建造费用合计的财务决算数(C011)应等于前期工程费(C021) 、基础设施费(C031) 、建筑安装工程费(C041) 、公

44、共配套设施费(C061)和开发间接费用(C071)之和。(2)建造费用合计的实际发生合同额(C012)应等于前期工程费(C022) 、基础设施费(C032) 、建筑安装工程费(C042) 、公共配套设施费(C062)和开发间接费用(C072)之和。- 10 -(3)建造费用预计仍需发生额(C013)应等于前期工程费(C023) 、基础设施费(C033) 、建筑安装工程费(C043) 、公共配套设施费(C063)和开发间接费用(C073)之和。(4)建筑安装工程费(C04)行各列均应大于等于其中精装修费(C05)行对应各列。(六)期间费用指标1.营业费用(D01):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生产经

45、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商品房专设销售机构的费用。包括: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等。限未执行 2006 年会计准则企业填报。2.销售费用(D02):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根据“利润表”中对应项目数填报。3.管理费用(D03):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数填报。4.管理费用中的税金(D04):是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中相关项目归纳数填报。5.财务费用(D05):指企业

46、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数填报。6.财务决算数(1):是指已经完成决算项目的各项费用数额,尚未决算项目不填此列指标。7.实际发生额(2):截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本项目已经发生的期间费用数额。8.预计仍需发生额(3):是指未完成决算的项目,除截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实际发生额外,预计完成该项目仍需发生的各项期间费用。主要审核要求:(1)期间费用合计财务决算数(D001)应等于营业费用(D011) 、销售费用(D021) 、管理费用(D031)和财务费用(D051)之和。(2)期

47、间费用合计实际发生额(D002)应等于营业费用(D012) 、销售费用(D022) 、管理费用(D032)和财务费用(D052)之和。(3)期间费用合计预计仍需发生额(D003)应等于营业费用(D013) 、销售费用(D023) 、管理费用(D033)和财务费用(D053)之和。(4)营业费用(D01)和销售费用(D02)只填其中一项,执行 2006 年会计准则企业只填销售费用,未执行 2006 年会计准则企业只填报营业费用。(5)管理费用(D03)行各列均应大于等于其中税金(D04)行对应各列。(七)上缴税金情况指标1.营业税(E01):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房地产开发

48、企业经营行为开征的一种税收。按照企业会计科目“应交税金”中的“营业税”填报。2.城建税(E02):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简称,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征的一种税收。按照企业会计科目“应交税金”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填报。3.教育费附加(E03):是指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开征的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4.土地增值税(E04):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适当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开征的一种税收。按照企业会计科目“应交税金”中的“土地增值税”填报。尚未销售的部分,土地增值税按营业收入所占比重预计填报。5.土地使用税(E05):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简称,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为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的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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