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
2、,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第四条 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 的原 则开展。示范 项目管理工作按 照“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的原则开展。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 2 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第二章 项目领域第七条 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村镇建设
3、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领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建设,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流转交易服务等。(六)小城镇建设领域:主要包括特色小镇建设,城乡发展一 3 体化,投融资机制创新,田园综合体建设,农村三产融合等。(七)农村可持续发展领域:主要包括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精准扶贫脱贫等。(八)其他领域。第三章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条件第八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一)以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承担。(二)对试点工作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将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5、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重点。(三)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技术研究机构提供支撑。(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优选条件:(一)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自然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4 (二)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有一定基本公共服务基础、公共服务管理能力较好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三)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具备农业社会化服务基
6、础、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质量较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承担。(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基本经营制度实施良好、效果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产权交易流转效果好,服务质量高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六)小城镇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作重点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七)农村可持续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已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村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第四章 试点项目申报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 1),同时上报试点实施方案(附件 2),实施方案应明确总
7、体目标、试点内容、试点区域、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试点项目申报应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需求为导向,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申报单位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和城乡发展规划。 5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申报应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小城镇建设、农村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中选择某一或若干领域开展。第十二条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地区试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试点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不定期组织试点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对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推荐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
8、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国家级试点项目,批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建设期限为 2-3 年。第五章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第十四条 应明确标准化对象和需求,因地制宜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并编制标准明细表。第十五条 应依据标准明细表,结合国家政策及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或采用涵盖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的标准。第十六条 应结合试点地区实际需要,开展标准化理论知识、重点标准宣贯与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和水平,了解掌握标准化方法和标准要求,促进标准有效实施。第十七条 应全面实施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 6 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修订完善标准体系。第十八
9、条 应积极通过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持续增强、农民满意度持续提升。第十九条 应积极探索农村综合改革管理与运行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打造标准化的发展样板。第二十条 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发挥试点带动作用,引导多方参与,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第六章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条件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一)承担的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考核;或承担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通过评估,且具备标准化能力,在工作领域内使用标准化方法并取得成效。 (二)已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
10、。(三)工作经费、技术支撑等基础保障条件良好。(四)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领域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并已将试点建设经验上升为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 7 第七章 示范项目申报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 1)。第二十三条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示范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每省同领域示范项目不超过 2 个。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省级推荐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国家级示范项目,批复开展示范工作。第八章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第二十五条 应做好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将农村综合改革
11、标准化提升到农村发展战略层面,融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战略谋划、能力建设、支撑发展、政策融合。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与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深度融合,建立有效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与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发挥标准化在固化实践成果、释放改革综合效应、推动体制机制建立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第二十七条 应在已有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及面,基本形成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全县域覆盖。 8 第二十八条 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能力建设,承担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展示交流任务,进一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每年在标准化期刊发表专业论文
12、不少于1 篇,接待标准化工作交流不少于 1000 人次。第二十九条 应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营造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氛围,每年在省级(含)以上主流媒体至少开展 1 次标准化专题宣传。第九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委应加强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试点示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日常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的试点示范项目,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不定期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抽查。第三十一条 试点项目考核要充分尊重农民意见,以农民满意为根本目标,依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见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目标考核表(附件 3)。第三十二条 示范项目考核以辐射带动效果为基本评价原则,依据示范项目任务要求,采取年度报告、随机抽查等形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