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考核部门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 分)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 分)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保护耕地(15 分)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 分) 省农委、国土资源厅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 分) 省农委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 分) 省统计局、农委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种子生产县建设(5 分) 省农委 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高标准农田建设(5 分)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委、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
2、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 分)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 分)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 分)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财政厅、农委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 分) 省财政厅 省农委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 分)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 分) 省农委 省财政厅执行收购政策;依法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排收购网点(5 分) 省粮食局 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物价监管局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5分) 抓好粮食收购(8分)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
3、 分) 省粮食局 省农业发展银行附件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 分) 省发改委、 粮食局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 分)省财政厅、粮食局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7 分)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 分) 省粮食局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 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财政厅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 分)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 分)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 分)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 分)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
4、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 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财政厅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 分)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 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 分)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 分) 省粮食局 省统计局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 分)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 分)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 分) 省粮食局 省财
5、政厅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 分) 省环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 农委加强源头治理(4分)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 分) 省农委 省环保厅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 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财政厅、农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 分)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 分)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加强粮食风险基金
6、管理(2 分)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 分) 落实工作责任(6分)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 分) 省农委、粮食局 省编办、财政厅等注:在设置以上 6 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省农委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2 分;由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2 分;由省粮食局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3 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 1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