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格外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需实行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简单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纳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纳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毕竟采纳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 讨论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