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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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操作指引(2016 年第 2 期)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的行为,强化违法违规处罚(处理)的执行效果,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镇(街道)调研的反映意见,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工作,制定指引如下:一、对供应商的处罚(处理)(一)处罚(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3.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2七条。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7.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二)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

3、、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性质内容的协议;7.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8.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9.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10.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列明可予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4、严重的,由工商3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视情况确定禁止时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或者缴交罚款及时,态度良好的,禁止 1 年;其他的视情况禁止 2 至 3 年。 (下同)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处罚(处理)(一)处罚(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3.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5、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6.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7.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二)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1.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4标;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3.擅自提高采购标准;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

6、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5.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信息而未发布;6.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7.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8.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中标相对应;9.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0.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11.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12.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供应商恶意串通;1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

7、4.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15.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5密;16.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17.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18.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采购代理机构);19.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采购代理机构);20.代理其本身或者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21.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集中采购机构);22.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8、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列明可予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处罚(处理)种类1.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罚。2.集中采购机构的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并予以公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涉及工作人员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6法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罚。三、对采购人的处罚(处理)(一)处罚(处

9、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3.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6.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二)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1.将必须进行招

10、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3.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5.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7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6.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信息而未发布;7.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8.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11、抽取评审专家;9.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中标相对应;10.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11.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2.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13.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14.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5.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6.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17.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

12、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性质内容的8协议;18.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采购监督部门备案;19.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2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2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2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24.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列明可予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

13、人员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罚。 四、对评审专家的处罚(处理)(一)处罚(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2.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八条。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9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6.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二)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厉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14、;2.在已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3.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5.被选定为某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并且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6.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7.在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8.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9.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10.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1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正当权益;12.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13.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1014.政

15、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列明可予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罚。五、处罚(处理)的具体事项(一)处罚(处理)的工作流程对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工作,包括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报送、调查核实、处罚(处理)决定发文、函送处罚(处理)决定、信息发布等环节,具体工作和分工如下:1.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报送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如下要求报送情况:(1)属于质疑、投诉范围的,应先办理质疑、投诉。(2)反映不涉及质疑、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区监管的项目,反馈人应填写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反馈表(详见附件 1),书面报送给区资管办;镇(街道)监管的项目,反馈人应书面报送给镇(街道)资管办,镇(街道)资管办出具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抄送区资管。2.处罚(处理)决定发文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区监管的项目,由区资管办(或联合区财税局)发文做出处罚(处理)决定;镇(街道)监管的项目,由镇(街道)做出处罚(处理)决定,并抄送区资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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